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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你的土地,經過你簽字了嗎?

城鎮化不斷推進, 徵收農民土地成了必要過程。 然而, 徵收土地, 也必然會牽涉到農民的重大切身利益。 如何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成了徵收拆遷工程能否依法推進的關鍵, 這也關乎到民生的建設。 但在實踐中, 違法的徵收操作引發了很多的征地糾紛矛盾……

在征地拆遷實踐中有這樣一種現象:像是空穴來風一樣, 很多被徵收人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 就被告知自己的土地要被徵收。 隨後就有一群人員上門給自己做思想工作, 大意就是說為了配合政府的徵收工作, 你得簽字確認一些檔, 而這些檔中不乏有“空白檔”。

僅僅到這一步程式, 不知被徵收的你, 有沒有看出這其中的問題所在。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經常會遇到被徵收委託人提出的這樣的問題:徵收土地並沒有經過被徵收農民的同意, 村裡也沒有開過相關村民會議進行告知, 這樣的徵收合法嗎?我們要怎樣維護我們的土地利益?

在明律師說法:

首先, 征地需要按程式審批, 而不需要經村民會議。 但征地拆遷後要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補償。

《土地管理法》有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從這裡我們所要知道的資訊是:徵收土地, 需要公告。

這裡的“公告”, 是指務必確保每一個被徵收人都要看到或者是收到蓋有政府公章的徵收檔, 而不僅僅是通過鄰里人的“口口相傳”。 所以, 如上文所述, 在還不知情(即沒有看到公告)的情況下, 徵收方人員就上門與被徵收人協商或談判, 這一開始就涉嫌違法操作。

其次, 《土地管理法》還規定,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

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這就涉及所謂的“簽字”確認問題。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說的就是被徵收人。 要被徵收人拿著土地證書主動去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這顯然不太現實。 於是, 就出現了徵收方拿著相關檔到被徵收人家裡去與被徵收人協商、談判, 要求被徵收人簽字確認的情形。

反過來講, 如果被徵收人不同意簽字, 那麼徵收方是不可以直接就進行土地的徵收的。

而事實上, 大部分地區的徵收補償是偏低的, 因此會出現很多被徵收人不願簽字、不讓徵收的情況。 為了規避這樣的情況, 也就出現了類似於簽訂“空白檔”這樣的情形。

因為“空白檔”大多是徵收方說得很好聽, 比如會給你多少補償, 提前搬遷會有什麼好處等等, 但因為各種條件限制, 目前暫不能落實在紙面上, 你先把字簽了, 反正答應你的一定會有……然而事實是, 後期“空白檔”上出現的內容會與當初徵收方許諾的相距甚遠, 被徵收人的利益會受到很大損害。

這樣的“簽字”確認, 涉嫌欺詐, 其簽字內容可歸於無效或是被撤銷, 不能等同於被徵收人簽字同意相關徵收協定內容的效力。

所以, 在明律師在這裡要告訴大家的是:

一、徵收一定要有公告行為, 且關於徵收的相關協議、合同等要經過被徵收人的簽字確認。

二、欺詐的“空白協議”, 雖然可撤銷或是無效, 但要承擔複雜的舉證責任。 所以, 被徵收人一定不要簽“空白協議”, 免得為後期維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一旦遇到不合法、不合理的徵收操作行為, 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 及早開始法律維權, 不要拖延。 維權時間越早, 能提升補償的空間越大。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內容,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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