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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你的老闆!員工請假,這些假必須批!

身在職場, 大家經常會因個人、家庭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假。 病假、婚假、產假、探親假……那麼, 你知道哪些假期是單位必須批准的?哪些是可以協商的?哪些是有固定期限不能打折扣的?

1. 病假, 必須給

病假, 是指職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的醫療假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由於職工身體不适才需要休病假, 所以, 職工只要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 用人單位就必須批准。

2.帶薪年休假, 應當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第5條分別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 年休假15天。 ”

1、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 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 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4、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經職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 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以上規定表明, 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 用人單位應當統籌安排。 萬一不能安排, 哪怕職工同意不休帶薪年假, 單位也必須給予補償。

3.婚假, 可協商

婚假, 是指職工本人因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期間, 由用人單位向職工如數支付工資。 《婚姻法》規定, 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可享受3天婚假。 在用人單位不能拒絕職工休婚假的前提下, 可以結合工作實際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期限。

4. 產假, 必須批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 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 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個嬰兒, 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42天產假。 ”

各地關於產假的規定不一致, 以上海為例, 《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晚育的產假增加30天。 所以, 上海市產假總天數為原有的98天產假加上30天生育假, 共計128天產假。 其中難產的, 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由於產假是法定假, 用人單位對於女工休產假請求, 必須無條件准許。

5.喪假, 酌情批

《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員工享有喪假,

但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和操作標準。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參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執行。

該《通知》明確: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 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 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 可以根據路程遠近, 另給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 職工的工資照發。 途中的車船費等, 全部由職工自理。

6. 探親假, 酌情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 如果與配偶、父母分居兩地,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即可享受探親假。

有關探親假期限, 該規定明確規定, 探望配偶, 每年給予一方為期30天的探親假一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 每年給假一次20天的探親假, 或者2年給假一次, 假期為45天;對於已婚員工探望父母, 每4年有一次為期20天的探親假。 此外, 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 單位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放工資。 並且,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 由所在單位負擔。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 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 由本人自理, 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7.事假, 酌情批

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 如遇特殊情況本人須離開工作崗位可請事假, 但批准權在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當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明確職工請事假的流程及批准許可權,既要依據規章制度進行審批,還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情況。

注:文中出現的法律條文均以2017年《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婚姻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為准。

但批准權在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當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明確職工請事假的流程及批准許可權,既要依據規章制度進行審批,還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情況。

注:文中出現的法律條文均以2017年《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婚姻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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