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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款只因多打了一個“愛你” 對方竟理直氣壯賴帳了……

如今, 互聯網已滲透到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連借錢也可以通過支付寶或微信轉帳迅速完成, 且大多數都不會開具借款證明。 但這其中暗藏風險, 北京的庚女士通過微信借錢給朋友, 卻因備註了“愛你”二字, 就被對方賴了賬。

微信借錢備註“愛你” 朋友事後賴帳

據報導, 今年6月, 楊某因急用錢, 口頭向庚女士借款1500元。 庚女士通過微信向楊某轉帳1500元。 事後, 她要求楊某還款, 但對方百般推脫, 不予理睬。 無奈, 庚女士只好訴至法院, 要求楊某償還借款1500元。

庭審中, 楊某辯稱, 他與庚女士系朋友關係, 雙方感情深厚。 庚女士發微信轉帳時並沒注明借款, 並且備註了文字“愛你”, 所以雙方微信資金往來並不是借貸, 而是贈予。 楊某認為, 庚女士主張雙方系借貸關係沒有事實依據, 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目前,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哪些情況下, “微信”能作證?

網路記錄, 能不能當證據?對此, 法官分析, 微信、支付寶等平臺上的資訊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 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 由於使用的普及性, 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但是, 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

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 須滿足這些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支付寶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如何確認其身份?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路實名、電子資料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協力廠商機構即軟體供應商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這涉及網路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 因微信等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 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 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例如本案中, 應有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鏈, 綜合證明借款性質。

三是能達到證明目的。 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錢時, 應備註“借款”“借錢”等字樣, 以區別其他往來款項。

法官提醒, 網上借款最好及時補借條。 以免在發生糾紛時, 面臨舉證不能或證據不足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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