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互聯網已滲透到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連借錢也可以通過支付寶或微信轉帳迅速完成, 且大多數都不會開具借款證明。 但這其中暗藏風險, 北京的庚女士通過微信借錢給朋友, 卻因備註了“愛你”二字, 就被對方賴了賬。
微信借錢備註“愛你” 朋友事後賴帳據報導, 今年6月, 楊某因急用錢, 口頭向庚女士借款1500元。 庚女士通過微信向楊某轉帳1500元。 事後, 她要求楊某還款, 但對方百般推脫, 不予理睬。 無奈, 庚女士只好訴至法院, 要求楊某償還借款1500元。
庭審中, 楊某辯稱, 他與庚女士系朋友關係, 雙方感情深厚。 庚女士發微信轉帳時並沒注明借款, 並且備註了文字“愛你”, 所以雙方微信資金往來並不是借貸, 而是贈予。 楊某認為, 庚女士主張雙方系借貸關係沒有事實依據, 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目前,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哪些情況下, “微信”能作證?
網路記錄, 能不能當證據?對此, 法官分析, 微信、支付寶等平臺上的資訊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 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 由於使用的普及性, 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但是, 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
一是要證明微信、支付寶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如何確認其身份?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路實名、電子資料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協力廠商機構即軟體供應商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這涉及網路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 因微信等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 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 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例如本案中, 應有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鏈, 綜合證明借款性質。
三是能達到證明目的。 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錢時, 應備註“借款”“借錢”等字樣, 以區別其他往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