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樓房的二樓發生火災, 三樓的租客驚慌失措, 從樓上跳下逃生受傷, 賠償責任該如何承擔?近日, 現代快報記者從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 該院判決房東擔責20%, 二樓引發險情的租戶擔責80%。
唐某系某房屋業主, 該房屋原為二層結構, 唐某未經審批自行搭建了第三層, 第二層通往第三層的樓梯為木制樓梯。
2015年12月, 華某租住的二樓房屋發生火災, 當下濃煙彌漫, 火勢蔓延至三樓。 三樓租客女子倪某無法從樓梯逃出該樓, 當時聽到樓下有人叫其跳樓離開, 並表示在地面接應。 情急之下, 倪某就從三樓南側陽臺跳下,
事發後, 倪某起訴要求華某、唐某賠償其全部損失。 華某、唐某則認為, 倪某未根據災情實際狀況採用最佳方式逃生, 作為緊急避險人, 她自己也應承擔適當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火災發生時遇險者基於求生的欲望, 其選擇的逃生方式和路徑的合理性, 應根據其當時所處的危險環境予以公平判斷, 不能苛求遇險者在危機關頭作出旁觀者所認為的或者是根據事後研判分析得出的最理性的逃生方式。
華某、唐某認為倪某可以從陽臺處攀爬至隔壁陽臺或留在陽臺待援, 但根據消防部門在事故後所拍攝的房屋外觀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