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案例解析|藥店銷售網購假藥被吊銷許可證

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批准才能生產, 未經批准而上市銷售的藥品應當按假藥論處。 涉藥單位應提高行業自律意識, 嚴把購進管道關, 堅決抵制銷售來源不明的假劣藥品。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8月10日期間, 宜賓時珍大藥房零售連鎖有限公司筠連縣沐愛鎮中心路連鎖店(以下簡稱“中心路連鎖店”)實際負責藥品經營活動的劉XX、張XX明知購進管道不合法、所購產品可能系假藥, 受利益驅使, 仍然鋌而走險, 通過郵購等方式購進高效骨痛康、一粒風濕靈等涉案產品590盒(瓶), 擺放於中心路連鎖店藥品櫃檯內或店內雜物間, 並向風濕病患者等患者銷售。 經宜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宜賓局)調查, 高效骨痛康、一粒風濕靈等涉案產品系未經批准生產, 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依法認定為假藥。 中心路連鎖店銷售的上述假藥貨值金額14550.00元,

已銷售504盒(瓶), 剩餘86盒被扣押並隨案移交司法機關, 違法所得12560.00元。

處理結果

宜賓局立案調查後, 依法移送宜賓市公安局處理。 根據郵購假藥的特點, 對已確認的涉案假藥, 稽查人員仍然進行了抽樣送檢。 檢驗機構《檢驗報告》載明涉案假藥檢出“布洛芬”、“雙氯芬酸鈉”、“吲哚美辛”、“吡羅昔康”、“甲氧苄啶”等化學藥品和激素類藥品成分;稽查人員將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檢出上述“布洛芬”、“雙氯芬酸鈉”等化學藥品和激素類藥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相關文件,

提交給人民法院, 為依法從重量刑提供了依據。 筠連縣人民法院認定:中心路連鎖店銷售假藥相關涉案人員的上述行為, 已構成銷售假藥罪, 2016年7月, 依法作出刑事判決, 判處劉XX、張XX、鐘XX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和拘役, 並處罰金共3.5萬元。

同時, 由於依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非法經營假冒藥品行政處罰問題的批復》(國食藥監市[2007]714號)之規定, 中心路連鎖店從非法管道購進假藥並銷售,

屬於“情節嚴重”, 宜賓局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依法吊銷了中心路連鎖店《藥品經營許可證》, 並對銷售假藥的直接負責人李XX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XX、張X依法實施了“資格罰”, 即李XX等三人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案例解析

關注四川食藥監微信

(公眾號搜索:sc_fda)

關注您的舌尖安全

溫馨提示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相關問題, 請及時撥打“12331”進行投訴舉報。 也可以把具體情況發微信給我們哦~

來源 |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覺得不錯, 在下方給小編點個↓↓↓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