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批准才能生產, 未經批准而上市銷售的藥品應當按假藥論處。 涉藥單位應提高行業自律意識, 嚴把購進管道關, 堅決抵制銷售來源不明的假劣藥品。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8月10日期間, 宜賓時珍大藥房零售連鎖有限公司筠連縣沐愛鎮中心路連鎖店(以下簡稱“中心路連鎖店”)實際負責藥品經營活動的劉XX、張XX明知購進管道不合法、所購產品可能系假藥, 受利益驅使, 仍然鋌而走險, 通過郵購等方式購進高效骨痛康、一粒風濕靈等涉案產品590盒(瓶), 擺放於中心路連鎖店藥品櫃檯內或店內雜物間, 並向風濕病患者等患者銷售。 經宜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宜賓局)調查, 高效骨痛康、一粒風濕靈等涉案產品系未經批准生產, 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依法認定為假藥。 中心路連鎖店銷售的上述假藥貨值金額14550.00元,
處理結果
宜賓局立案調查後, 依法移送宜賓市公安局處理。 根據郵購假藥的特點, 對已確認的涉案假藥, 稽查人員仍然進行了抽樣送檢。 檢驗機構《檢驗報告》載明涉案假藥檢出“布洛芬”、“雙氯芬酸鈉”、“吲哚美辛”、“吡羅昔康”、“甲氧苄啶”等化學藥品和激素類藥品成分;稽查人員將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檢出上述“布洛芬”、“雙氯芬酸鈉”等化學藥品和激素類藥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相關文件,
同時, 由於依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非法經營假冒藥品行政處罰問題的批復》(國食藥監市[2007]714號)之規定, 中心路連鎖店從非法管道購進假藥並銷售,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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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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