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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紅牛藍銀顏色組合商標被歐盟普通法院認定無效

來源 | WIPR

編譯 | Bruce

(本文版權為知產力所有, 轉載請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 )

(本文2053字, 閱讀約需4分鐘)

提起紅牛, 許多人都會立刻想到超市中常見的金色罐裝功能飲料。

不過在歐洲, 奧地利的紅牛公司更為人熟知的則是瘦瘦高高的藍銀雙色罐裝飲料。 奧地利紅牛將這一外觀申請了歐盟商標, 但卻引發了顏色組合商標是否能夠註冊的爭議。 近日, 歐盟普通法院對此給出了答案。

當地時間11月30日, 歐盟普通法院(EUGeneral Court)對紅牛藍銀雙色商標案做出判決, 認定僅僅是兩種顏色毗鄰而無順序排列的商標沒有足夠的精確性和一致性, 是無效的。 這一判決可能對未來歐盟顏色商標的可註冊性產生重要影響。

案 情

此次, 法院是針對位於奧地利的紅牛公司(Red Bull GmbH)與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之間的T-101/15和T-102/15兩起案件合併審理做出判決。 案件涉及兩件第32類“能量飲料”商品上的歐盟商標(EUTM)申請(下稱“爭議商標”)。 爭議商標的其中一件申請於2002年, 描述資訊中聲稱“兩種顏色比例約為50%-50%”, 核准註冊於2005年;另一件則申請於2010年, 被描述為“兩種顏色將被等比例應用, 且相互毗鄰”, 核准註冊於2011年。

在EUIPO(2016年前稱“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認為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性而將其核准註冊後,

一家位於波蘭的公司OptimumMark於2013年和2011年分別對爭議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稱“僅僅兩種顏色並列而沒有形狀或輪廓, 本身就不能足夠精確地滿足(第207/2009號《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下稱《商標條例》)第4條的)要求”。

2013年10月9日, EUIPO負責商標撤銷事務的部門表示, 爭議商標“僅僅是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的抽象上的並列, 且沒有輪廓”, 依據《商標條例》7(1)(b)條款, 認為爭議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不應予以註冊, 認定爭議商標無效。

紅牛隨後向EUIPO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4日, EUIPO第一上訴委員會(FirstBoard of Appeal)維持了這一裁決。 於是, 2015年4月, 紅牛繼續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 2015年11月, 歐盟普通法院同意歐洲商標權人協會Marques以參加訴訟人(intervener)身份參與到該案訴訟程式中支援紅牛。

2017年3月10日, 歐盟普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歐盟普通法院觀點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 根據商標條例, 如果顏色和顏色組合是一個符號, 能夠以圖形表示, 且能夠將申請主體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區分開來, 則該顏色和顏色組合可以註冊為商標。

歐盟普通法院在判決書中援引了歐洲法院於2002年對Sieckmann訴德國專利商標局一案(Sieckmann V 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Case C-273/00 [2002] ECRI-11737)做出的判決, 這是一起典型的關於氣味商標註冊條件的判例。 該案中, 申請人Sieckmann欲在第35、41和42類商品或服務上申請一種“帶有肉桂氣味的水果香脂”氣味商標但因無法以圖樣表示而被駁回。 在該案上訴中, 歐洲法院明確道, 商標可由本身非可見的標誌構成, 只要其可以使用圖片、線條和字元進行圖形表示,

並且該圖形表示須清楚(clear)、精確(precise)、完整(self-contained)、易得(easily-accessible)、明瞭(intelligible)、耐久(durable)和客觀(objective)。

歐盟普通法院在此次判決中稱, 正如Sieckmann案及其後判例所述, 爭議商標圖形表示“必須清楚、精確、完整、易得、明瞭、耐久和客觀”。 法院認為, 這意味著“一個符號必須總是清楚無誤地、一致地、長久地被感知”。

此案當中, 法院認為, 上訴委員會認定紅牛標誌的圖形表示“允許兩種顏色的多個不同組合”, 並認為所附描述“未能以預定、一致的方式對兩種顏色的順序排列方面做進一步的精確”, 是正確無誤的。 法院稱, 這一立場與歐洲法院在Heidelberger Bauchemie案中的裁決是一致的。 在HeidelbergerBauchemie案中, 法院認為顏色組合商標必須是“被預定的一種系統化的、具有一致性的排列組合”, 明確駁回了“以任何形態組合的特定藍色和紫色”商標的申請, 因為這樣的顏色關係描述缺乏精確性和一致性。

然而,法院認為順序排列的描述對於顏色組合商標來說並不總是必需的,只有在該圖形表示不能明顯體現該排列的情況下才是必需的。

紅牛在對EUIPO上訴委員會決定的質疑中,還提出了其他理由。紅牛稱,由於審查員接受了該申請以及EUIPO此前的做法,所以紅牛有理由期待該商標是有效的。不過法院表示,法律確定性的要求比一家私營企業的合理預期更重要。

綜上所述,法院駁回了紅牛的上訴,維持了EUIPO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紅牛仍可就這一判決結果向CJEU上訴。

評 論

作為Marques代理人的德國泰勒信律師事務所(Taylor Wessing)合夥人Roland Mallinson透露,Marques協會對此判決表示失望。

“我們支持紅牛的案件,因為我們相信,原先的決定錯誤地將已由於廣泛使用而被證明具有顯著性的商標的註冊標準設定得太高了。雖然實際上每個人都知道這樣的標誌完全可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但今天這一維持原決定的結果,令保護兩件特定顏色的組合事實上變得不可能。”

據Mallinson表示,他還特意通過身著著名的紅黃雙色的倫敦馬里波恩板球隊隊服,努力向法院強調這樣一個觀點。“維護單一顏色的獨佔權利比維護顏色組合的仍然要容易,這是不合邏輯的。Marques協會渴望看到對法律的解釋,以在這起案件以及根據新的規則允許這樣的註冊。”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0月1日剛剛生效的新的歐盟商標條例,已經將對商標圖形表示的有關要求從中移除。Mallinson也提到了這一點:“根據新條例規定,申請人不再有義務以圖形表示標誌,且承認‘所見即所得’(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原則”。

圖片來源 |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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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樣的顏色關係描述缺乏精確性和一致性。

然而,法院認為順序排列的描述對於顏色組合商標來說並不總是必需的,只有在該圖形表示不能明顯體現該排列的情況下才是必需的。

紅牛在對EUIPO上訴委員會決定的質疑中,還提出了其他理由。紅牛稱,由於審查員接受了該申請以及EUIPO此前的做法,所以紅牛有理由期待該商標是有效的。不過法院表示,法律確定性的要求比一家私營企業的合理預期更重要。

綜上所述,法院駁回了紅牛的上訴,維持了EUIPO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紅牛仍可就這一判決結果向CJEU上訴。

評 論

作為Marques代理人的德國泰勒信律師事務所(Taylor Wessing)合夥人Roland Mallinson透露,Marques協會對此判決表示失望。

“我們支持紅牛的案件,因為我們相信,原先的決定錯誤地將已由於廣泛使用而被證明具有顯著性的商標的註冊標準設定得太高了。雖然實際上每個人都知道這樣的標誌完全可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但今天這一維持原決定的結果,令保護兩件特定顏色的組合事實上變得不可能。”

據Mallinson表示,他還特意通過身著著名的紅黃雙色的倫敦馬里波恩板球隊隊服,努力向法院強調這樣一個觀點。“維護單一顏色的獨佔權利比維護顏色組合的仍然要容易,這是不合邏輯的。Marques協會渴望看到對法律的解釋,以在這起案件以及根據新的規則允許這樣的註冊。”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0月1日剛剛生效的新的歐盟商標條例,已經將對商標圖形表示的有關要求從中移除。Mallinson也提到了這一點:“根據新條例規定,申請人不再有義務以圖形表示標誌,且承認‘所見即所得’(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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