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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垂的電線致放牛娃高壓觸電,責任誰來擔?

【案情】

2012年西南某省的一個小山村裡, 放牛娃小程(13歲)放學後哼著小曲, 甩著牛鞭, 趕著小牛仔來到了村頭的草地裡, 此時的村頭早已不復往昔,

原來人來人往、車水馬龍的村辦企業在互聯網經濟大潮的衝擊下敗下陣來, 面臨破產倒閉的風險, 而童年的小程對此還並不理解, 依然悠閒自得的趕著自家的小牛仔。

老天總有不測風雲, 小程也有旦夕禍福。 在小程走到一根村頭的電線杆旁時不幸觸電造成傷殘。 後經事實查明, 村辦企業因面臨破產風險, 提前向供電公司申請了停電申請, 供電公司對村辦企業做了停電處理, 並將變壓器及跌落開關帶走, 但是跌落開關以下卻有三根下垂的電線, 小程正是因此造成人身損害的。

無奈之下, 小程父母將供電公司和村辦企業告上了法庭。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分析】

首先, 按照法律規定, 高壓電致人損害, 經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害人對損害發生有過失才能減輕經營者責任, 該過失應由經營者舉證。 案件中的經營者即供電公司在此處適用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供電公司並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小程存在過失, 小程的監護即其父母已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供電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

其次, 侵權責任法在高度危險責任一章中雖然規定高度危險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但並未排除其他侵權主體承擔過錯責任。 法律規定:“侵害民事權益, 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對所有侵權行為的概括性條款, 有侵權行為並造成損害結果的, 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 適用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所有侵權責任。 因此, 本案中村辦企業的責任不因經營者承擔了無過錯責任而免除。

△圖片來源於網路

本案應屬混合責任, 同時涉及兩個侵權行為和兩種歸責原則:一個是供電公司輸送高壓電的高度危險活動, 適用無過錯責任;另一個是村辦企業未履行管理人義務的行為, 適用過錯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 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 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 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本案中, 村辦企業因破產提前提出申請斷電, 並且供電公司已經接管, 因果關係中斷, 因此, 本案依然應由供電公司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 對高壓觸電責任主體的認定需要弄清事故發生時的經營者是誰, 供電公司還是村辦企業, 供電公司適用無過錯責任, 村辦企業適用的是過錯責任。 如若能夠證明受害者本身存在過錯, 則受害者或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文丨劉立峰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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