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董事長李某在代表公司參加某會議時認識了乙公司的總經理陳某, 當時陳某正在為乙公司尋找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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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妻子張某是丙公司董事長, 李某為了幫助張某經營丙公司, 以甲公司的名義推薦丙公司和乙公司合作,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分析】李某作為公司的董事長, 在執行公司職務時, 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義務的規定, 維護公司利益, 如果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李某的行為使得甲公司失去了商業機會, 致使公司遭受損害, 應當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文丨王旭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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