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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管將合作夥伴推薦給別的企業,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甲公司的董事長李某在代表公司參加某會議時認識了乙公司的總經理陳某, 當時陳某正在為乙公司尋找合作夥伴。

由於乙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 與乙公司合作可以使甲公司獲得資金支持, 於是李某與陳某就合作事項進行了溝通。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李某的妻子張某是丙公司董事長, 李某為了幫助張某經營丙公司, 以甲公司的名義推薦丙公司和乙公司合作,

致使甲公司失去了合作機會, 未能獲得相應的資金支持。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分析】

李某作為公司的董事長, 在執行公司職務時, 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義務的規定, 維護公司利益, 如果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的行為使得甲公司失去了商業機會, 致使公司遭受損害, 應當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文丨王旭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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