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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了還款日期法院認定為無固定期限?

對於約定了還款日期的協議, 過了訴訟時效, 債權人就失去了勝訴權。 但是某份協議上明明約定了還款日期, 訴訟時效也過了, 但是法院竟認定該協議為無固定期限的協議?這是什麼原因?以下找法網小編帶您一起瞭解為何約定了還款日期還被認定為無固定期限?

我國享有民事權利的期限一般為三年, 對於債權債務而言, 債權人應當自債權到期之日起三年內起訴。

之所以約定了還款日期還被認定為無固定期限, 是因為協議中包含了逾期利息的問題。

“自某年某月某日前歸還, 逾期按年息多少計息。

”類似這種借款協定, 法官認為, 協定中約定了還款日期, 原本應為固定期限的借款, 自還款日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但是協議中又加入了利息的約定, 使得原本固定期限轉變為了無固定期限的借款, 借款協議的訴訟時效便無法開始計算。 在這種情況下, 債務人不能以訴訟時效已過來行使抗辯權。

對於借款協議中約定了逾期利息的, 債權人可隨時行使其債權, 但是自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實現債權之日起, 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個人之見的借款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

2、借款金額;

3、還款日期;

4、逾期利息;

5、雙方簽字;

6、借款日期。

找法網小編最後提醒:

1、債權受保護期限, 最長不超過20年。

2、約定逾期利息債權人自還款日期屆滿後可隨時要求實現債權。

(本文系找法網原創文章, 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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