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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用單車標準已編制:滿12歲才能騎、須裝GDS定位

必須要有GPS定位、3年強制報廢、押金退回不超過7天、滿12歲才能騎……上海已在全國率先完成共用單車團體標準編制工作。

3月13日,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質監局獲悉, 共用單車團體標準即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共用單車團體標準將公開徵求意見

作為解決市民出行“最後一公里”的交通工具, 共用單車一推出就廣受歡迎。 但隨著投放量增加, 五顏六色的共用單車鋪滿街頭, 產品安全與服務品質等問題逐漸顯現。

2016年年初以來, 上海市質監局會同相關單位開展了一系列調研, 針對產品品質和服務品質,

專門開展風險評估。 調查發現, 共用單車產品和服務品質存在一定風險。 產品品質方面, 突出表現在單車使用頻率高, 停放條件差, 騎行距離大大超過常規自行車, 按現有國家標準生產的產品無法滿足共用需求, 隨著時間推移可能會產生人身安全風險。

服務品質方面, 突出表現在運營企業服務水準和能力遠跟不上車輛投放水準, 存在車輛亂停亂放、一線運營服務管理人員偏少、押金管理不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等問題。

2017年2月16日, 上海青浦, 組裝好的共用單車成排列在路邊。 澎湃新聞見習記者 劉嘉煒 圖

在前期充分調研基礎上, 上海市質監局指導上海市相關行業協會, 研究編制了共用單車系列團體標準。 目前, 全國首次依託區域協作制訂的《共用自行車服務規範》、《共用自行車技術條件 第1部分:自行車》、《共用自行車技術條件 第2部分:電動自行車》等三個共用單車團體標準要求共用單車企業的軟體系統應具備定位共用單車位置功能, 在電子地圖上顯示共用單車,

方便使用者查找和用於防盜追蹤。

“亂停亂放已經是城市的管理頑疾。 日後, 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會提供電子停車地圖, 供共用單車停車利用, 因此單車必須要有GPS定位, 否則找不到地圖上的停車點, 無法做到合理停放。 另外, 有了定位系統也是方便企業管理, 現在部分企業, 連自己的車在哪兒都找不到, 更談不上運營維護。 ”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秘書長郭建榮認為, 目前, 大部分共用單車企業還是以投放新車為主, 原有的閒置車輛並未得到消化, 依舊佔用了道路和空間資源。

“企業在投放的過程當中要均衡投放, 不能因為市中心人多, 就把車完全投放在市中心, 郊縣也要投放。 按照目前有樁自行車的標準, 是每一萬輛車要配備100個服務人員,

對共用單車的要求低一點, 每一萬台必須有50個人。 現在有些企業已經投放了10多萬輛, 團隊一共只有50個人, 等於說沒有這個管理。 ”郭建榮說。

【共用單車標準(討論稿)摘錄】

使用年限:一般連續使用三年強制報廢;報廢車輛不允許進行拼裝、修理後再投入市場;不允許社會車輛進入共用自行車服務。

服務軟體要求:軟體系統應具有區域內通租通還、計時計費功能;具有結算功能;對共用自行車具有遠端監控、顯示統計等功能;宜具有相容其它共用服務系統, 提供其它共用服務系統服務資訊查詢、流覽等功能;軟體系統應具備定位共用單車位置功能, 在電子地圖上顯示共用單車, 方便使用者查找和用於防盜追蹤。

押金的收取和退回的流程:押金退回的時效應不超過7天。

身高範圍要求:共用自行車服務對使用者的身高要求在1.45米-1.95米範圍內。

年齡段要求:共用自行車服務對年齡段要求應在12歲-70歲範圍內。 70歲以上年齡使用共用自行車的, 需每年向服務企業提供健康證明。

完好率:投入運營的共用自行車的完好率應不低於95%, 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完好率應不低於98%。

投訴後的仲裁:共用自行車運營單位對使用者的投訴處理同樣一個問題五次以上未解決的, 共用自行車運營單位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仲裁, 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賠償標準:共用自行車運營單位對使用者在接受共用自行車服務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不低於15萬元。

支付賠償時限:共用自行車運營單位對人身傷害賠償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應7天內將賠償款支付給當事者。

支付賠償時限:共用自行車運營單位對人身傷害賠償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應7天內將賠償款支付給當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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