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 羅爭光)民政部7日公佈《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開展投資活動時,不得用於直接投資股票、人身保險產品等12種活動。 根據徵求意見稿,慈善組織可用於投資的財產限於非限定性資產、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 慈善組織的投資行為不能干擾慈善目的實現。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12種禁止慈善組織開展的投資活動,包括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直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投資人身保險產品,投資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金融衍生產品(用於對沖風險的除外),將慈善組織的財產以明顯不公允的價格低價折股或者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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