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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個人資訊能否向社會公開?

12月1日下午, 江蘇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四名涉嫌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張某喜系淮陰區居民,

曾經多次因強姦入獄。 今年夏天, 張某喜將鄰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騙至偏僻地段,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其進行猥褻, 被淮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陳某州等人也因強姦、猥褻未成年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郭雲紅告訴記者, 除未滿18周歲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性侵未成年人嚴重刑事犯罪人員, 均應公開其個人資訊。 在被公開信息人員刑滿釋放或緩刑、假釋考驗期間,

司法機關還將禁止這些人員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如學校、幼稚園、培訓機構、婦科及兒童醫院、兒童樂園等機構。

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從業禁止, 將由檢察機關在起訴時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議, 法院判決時決定採納。 淮陰區範圍內所有招聘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工作人員的機構, 在錄用人員的過程中, 均要求其主動接受行政監督。 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政協、民主黨派、人民群眾、新聞媒體、行風監督員等均可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 保證從業禁止工作的法制化和規範化。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資訊公開及從業禁止制度, 也將更好地促進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視, 讓孩子們在良好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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