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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文鑒》盛世之治:唐太宗的法制思想

唐太宗李世民在位的貞觀年間(西元627—649年), 出現了一個相對穩定、繁榮的“大治”的歷史時期, 形成了一個被稱為“貞觀之治”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繁榮昌盛的盛世局面。

據《貞觀政要·卷一》記載, 當時“官吏多自清謹。 制馭王公、妃主之家, 大姓豪猾之伍, 皆畏威屏跡, 無敢侵欺細人。 商旅野次, 無複盜賊, 囹圄常空, 馬牛布野, 外戶不閉。 又頻致豐稔, 米鬥三、四錢。 行旅自京師至於嶺表, 自山東至於滄海, 皆不齎米, 取給于路。 入山東村落, 行客經過者, 必厚加供待, 或發時有贈遺”。 “貞觀之治”以它的大氣、包容, 展現出國富民強和文化燦爛的太平盛世的圖景, 從而成為世界人類歷史上一個輝煌的時代。 “貞觀之治”中, 唐太宗李世民以其先進的頂層制度設計, 健全完備的法律體系和面目一新的社會風氣, 為其長期穩定和繁榮奠定了基石。

確立治國理政理念 完善頂層制度設計

在風起雲湧隋末農民起義中, 唐太宗首先認識到人民群眾的力量, 從而在統治策略、方針、政策上, 客觀上作出某種有利於人民群眾和符合歷史發展要求的改變, 唐太宗曾感慨道:“前事不遠, 吾屬之師也!”“動靜必思隋氏, 以為殷鑒”。 因此, 他切實的推進制度建設, 建立穩定的治理體系, 以確保治國理政的理念得以實現。 特別使他警於目而惕於心的, 是隋末“百姓凋殘, 疲於兵革, 田畝荒廢, 饑饉薦臻”這個爛攤子, 於是, 他把“鑒前代成敗事, 以為元龜”作為自己治國理政的首要信條, 甚至“每日坐朝, 欲出一言, 即思此一言于百姓有利益否!”他在和大臣們討論如何“致治”的問題時, 探討的最終結果就是要達到“安人甯國”。 貞觀二年,

李世民對大臣王珪說:“凡事皆須務本, 國以人為本, 人以衣食為本。 凡營衣食, 以不失時為本。 夫不失時者, 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 若兵戈累動, 土木不息, 而欲不奪農時, 其可得乎?”在他看來, 做人君, 就必須正確瞭解自己和老百姓的關係。 他把君王和老百姓的關係, 比如船和水的關係:“舟所以比人君, 水所以經黎庶。 水能載舟, 亦能覆舟。 ”他認為“為君之道, 必須先存百姓。 若損百姓以奉其身, 猶割股以啖腹, 腹飽而身斃!”唐太宗不止一次地談論“民貴君輕”的道理和“暴其民, 甚則身弑國亡;不甚則身危國削”帶來的嚴重後果。 他要求“安人甯國”就是要“偃武修文”, 改善政治, 實行教化, 保證老百姓安居樂業, 發展生產, 旨在緩和統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
以利於恢復和發展生產, 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

其次, 唐太宗認識到隋朝滅亡的最大原因是過度集權, 形成唯權是視、唯我獨尊的專制體制。 權力淩駕於制度和法律之上, 法律就可以被權力任意踐踏, 權力就成了為所欲為的怪獸。 據《舊唐書·張玄素傳》記載, 唐太宗不恥下問, 向張玄素請教如何治理國家, 張玄素說:“臣觀自古以來, 未有如隋室喪亂之甚, 豈非其君自專, 其法日亂。 向使君虛受於上, 臣弼違於下, 豈至於此?且萬乘之重, 又欲自專庶務, 日斷十事而五條不中, 中者信善, 其如不中者何?況一日萬機, 己多虧失, 以日繼月, 乃至累年, 乖謬既多, 不亡何待!如其廣任賢良, 高居深視, 百司奉職, 誰敢犯之?”他直言隋朝的失敗在於帝王高度集權,

百官只唯上, 不唯法, 不唯實, 不唯民, 法律自然遭受破壞。 唐太宗深以為然“一日萬機, 一人聽斷, 雖複憂勞, 安能盡善?”他認為要善於任用賢能一起治理國家, 對權力進行合理的分割並成為制度性安排。

一方面, 唐朝承繼了隋朝開創的“三省六部制”, 其最初設立的目的就是分割相權, 這一制度在唐太宗時期真正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和效率。 在運作過程中, 一是在體制內追求最大限度的民主, 讓決策、審議和行政權各自獨立。 國家權力中樞機構最重要的是決策民主。 在決策層面不是由某一個部門負責, 而是由三個省共同進行。 國家政策的制定, 由負責行政的尚書省提出問題, 中書省負責起草國家政令, 而門下省則是負責審議詔令,經過審議形成的正式詔令則交由尚書省負責實施。這一過程通過民主的決策來保證政令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二是讓權力分配均衡合理且在有效監督下運行。尚書、中書和門下三個省共同進行民主決策,三個環節構成有機的協作體系,合理的分散權力,同時又相互制衡,使三者達到有效監督和制約。唐太宗在《貞觀政要·政體》中說:“中書所出詔敕,頗有意見不同,或兼錯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書、門下本擬相防過誤。人之意見,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為公事,須滅私徇公,堅守直道,庶事相啟沃,勿上下雷同也。”這指出了設置三省的制度用意。

另一方面,實行了決策和行政分離的執行系統。權力的腐敗是不公正的根源。權力的腐敗包括個人施政的腐敗和制度的腐敗,而制度的腐敗源於利益分配的不公正。因此,要保證制度上的公正,就是要讓具體的利益關係同制定國家政策的權力相分離。其中最明顯的則是體現在尚書省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的制定政令分工及“九卿”的具體落實執行職責上。

唐太宗還引入了第三者的監督,在制度上設置“言官”,讓他們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提出建議和意見。《貞觀政要·求諫》中記載,貞觀二年,為了求諫,他向大臣們保證:對於臣僚們的諍諫,絕不動怒問罪,將“務盡忠讜,匡救朕惡,終不以直言忤意,輒相責怒”。在他的中央機構內部分別在門下省設置諫議大夫四人,官品為正五品上。還設置左補闕二人、左拾遺二人,跟隨皇帝出行,隨時隨事進諫。中書省也設置左補闕二人、左拾遺二人,監督政令的審議。特別是聚集在唐太宗周圍的一批重臣,如房玄齡、杜如晦、魏征、王珪、虞世南、長孫無忌等人,形成了一種經常向他提供建議和進行諍諫的“臣以進言為忠,君以聽言為急”的風氣。這對於幫助唐太宗治國理政、形成“貞觀之治”的繁榮局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定剛性法律規範 身體力行公正執法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後,通過貞觀初年國策大辯論,唐朝確立了“文德治國”的指導思想。即所謂“弘風闡化,安民立政”也就是要用法的強制力來貫徹封建倫理道德的綱常名教,對老百姓“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實行“德治”“禮治”,以達到“安民立政”的目的。同時,為了“補千年之墜典,拯百王之余弊”,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一些熟悉法律的大臣于貞觀十一年(西元637年)頒行《貞觀律》,並編制和刪定大量以令、格、式為表現形式的法律規範,以補律之不足和輔助律的施行“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規物程事”。《貞觀律》是被稱為集我國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的基礎,是對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的基本行為規範,代表著中國古代法制的最高成就。

唐朝剛性的法律體系首先體現在力求刪削繁苛,力求“寬簡”。貞觀元年,唐太宗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他認為法令要力求穩定“不可輕出詔令”“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其主張立法簡約寬平,認為法律不但應當由繁而簡,而且應當去重從輕。“凡削煩去蠧,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特別是對於死刑與肉刑的運用,更主張持審慎態度。與隋律相比,唐朝的刑罰有大幅度地減輕。因此,唐律制定法律的原則是“法貴簡而能禁,罰貴輕而必行”。唐律規定在判案的時候,不能只憑法律條文,還應該斟酌人情;量刑的時候,宜輕不宜重。尤其對於死刑,初曾“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後來連斷趾法也改為了流刑。並刪去“兄弟連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這些措施反映了當時立法方面力求寬簡的傾向,其主導思想為刑罰是教化的輔助手段,目的在於教人向善,棄惡從善。其次,明正賞罰,“一斷以律”。唐太宗十分重視正確運用賞罰,並統一賞罰標準,不避親疏貴賤,一切按照法律辦事,統一標準,“一斷以律”。他認為:“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戒懼。故知賞罰不可輕行。”在處理岷州都督高甑生誣告李靖一案中,有人因甑生是秦府功臣請予寬恕時,唐太宗說:“雖是藩邸舊臣,誠不可忘。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倖之路。且國家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者甚眾,若甑生獲免,誰不覬覦?有功之人,皆須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他按照法律處理了該案,從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唐太宗注重自身率先垂範,公正執法。他認識到最高的權力也必須在法制的框架內運行,法必須大於權。貞觀初年,因山東租稅減免問題和是否徵召十八歲以上男子當兵,唐太宗忽視政令的嚴肅性,朝令夕改。對此,魏征堅決反對“今既征得物,複點為兵,何謂從來年為始乎?又陛下所與共治天下者在於守宰,居常簡閱,鹹以委之;至於去兵,獨疑其詐,豈所謂從誠信為治乎?”唐太宗聞諫後如醍醐灌頂,做了自我檢討,立即糾正了錯誤的做法。還有一例,貞觀年間,一些人通過假冒手段當上政府官員,唐太宗察覺後頒佈敕令,讓這些假冒當官的人限期自首,不自首就處以死刑。有些人還是想蒙混過關,拒不自首,最終還是被抓到了。唐太宗命令將他們處斬,時任兵部郎中的戴胄堅決不同意“敕者出於一時之喜怒,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也。陛下忿選人之多詐,故欲殺之,而既知其不可,複斷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唐太宗曰:“卿能執法,眹複何憂!”不僅如此,唐太宗還把實踐中得到的經驗教訓變成國家法律“諸制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輒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這就用法律的條文明確規定法大於權,從而樹立了法律的權威。

整飭吏治防止枉縱 懲革弊風厲行節儉

唐太宗十分注重吏治的整飭。他曾對吏部尚書杜如晦說:“比見吏部擇人,惟取其言詞刀筆,不悉其景行。數年之後,惡跡始彰,雖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他對各級官吏的選拔和任用除了從有利於自己的統治著想之外,也考慮到了對老百姓的利弊。他堅決不搞任人唯親,而是堅持貫徹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則。

首先,通過嚴格的考試銓選制度選拔人才,即注重個人的創造性,又強調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和運用。唐朝對於文官的銓選權,由吏部統一掌握,武官則歸兵部。凡是科舉及第取得出身者,須經吏部再試宏詞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應此試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試以“身”(取其體貌豐偉)、“言”(取其言詞辯證)、“書”(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優長),合格者注授適當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銓選權外,地方州縣長官也有任命僚屬的權力,一經地方任用,吏部即給予銓選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諸州總管、刺史,均有薦舉人才的義務,但如“貢舉非其人”,或“應貢舉而不貢舉”,要判處一至三年徒刑。通過考試銓選制度,不僅打破了家世門閥對官職的壟斷,形成了全社會崇尚文化和尊重人才的風氣,也堵塞了人事制度的漏洞,選拔了大量德才兼備型人才,提高了官員的素質和形象。

其次,運用考核的杠杆加強對官吏的監督和管理。唐太宗非常重視官吏的任用和考核,著重考察官吏的品德、清廉、公正和勤政,其核心就是考察官吏的道德作風。唐朝在官吏考核上分高低兩個層面上進行,對於低層面的考核,針對各個具體職能部門及其官員,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訂立不同的考核標準,共有二十七條,史稱“二十七最”。對於高層面的考核,唐太宗給所有官吏定下的努力方向和目標,分為四條,史稱“四善”。地方官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治亂,唐太宗親自掌握地方官的選擇和任命,並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於名下”,若有惡跡,即予懲辦。夜深人靜時,他會面對屏風一個人一個人的去琢磨,反復考慮哪些人能勝任,哪些人不能勝任。《貞觀政要》的編纂者吳兢評價他:“深惡官吏貪濁,有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

他認為,建立法制,選用好官,落到實處就是嚴格落實公正執法,防止司法官吏枉縱、任意出入人罪。唐太宗要求司法官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由於唐太宗認識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力求“據理論情”“恤刑慎殺”。貞觀元年,唐太宗規定“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首創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議刑”的制度,就是為了“庶免冤濫”。唐太宗先後怒殺大理丞張蘊古和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後,又再三追悔,自責思慮“不審”,甚至斥責臣僚們不該不加諫阻,以致錯殺了人。雖然當時已有“三複奏”制度,即死刑執行前應向皇帝請示三次的規定,但並沒有解決問題。於是又規定了“五複奏”即決前二日、一日複奏,執行之日再“三複奏”的制度,並規定“自今門下複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後來,司法官吏們接受了張蘊古一案的教訓,以“出罪”為誡,致使唐太宗感覺到刑網更密了,大理卿劉德威評價道:“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則無辜,失出則獲大罪,所由吏皆深文。”意思是說,法律雖然規定失入失出要分別受到懲處,但實際上是無罪錯判和輕罪重判沒有問題,有罪錯放和重罪輕判卻要被治大罪,大家心存畏懼,當然只有寧入勿出、趨吉避凶了。唐太宗深以為然,於是規定凡失出失入的,一律嚴格按法律處理,司法才“漸為平允”。

唐太宗採取懲革弊風,厲行節儉等一系列措施,消除各種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危難興邦,放逸喪國。唐太宗在這一方面的勤謹律己,率先躬行,更具有創風氣的作用。唐太宗與大臣誓約“崇飾宮宇,游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勞弊。勞弊之事,誠不可施于百姓”。(《貞觀政要·儉約》)武德九年(西元626年),唐太宗剛被立為太子,就“縱禁苑所養鷹犬,並停諸方所進珍異”。唐太宗一登基,馬上對王公大臣頒佈了“四條禁令”:第一,住宅;第二,車馬、服裝;第三,婚嫁;第四,喪葬。各級官員都必須按照所規定的待遇執行這四條禁令,不得超越限制。這四條禁令執行得非常嚴格,《貞觀政要·儉約》描述“由是二十年間,風俗簡樸,衣無錦繡,財帛富饒,無饑寒之弊”。在唐太宗的宣導之下,許多重臣也身體力行,都崇尚節儉的生活和簡肅的作風。堪稱貞觀時代名臣的魏征,居宅沒有“正堂”,非常簡陋。魏征得病,家裡人來人往,得不到很好的休養。唐太宗知道後,用自己建造小殿的材料給他蓋了一間房子,送去被褥,才使他有了一個專門的起居之所;戶部尚書載胄死後“居宅弊陋,祭享無所”;尚書右僕射溫彥博也是“家貧無正寢,及薨,殯於旁室”;中書令岑文本則是“憲卑濕,無帷帳之飾”。崇尚節儉,是執政為民精神的體現。貞觀年間能夠形成這樣的一種儉樸的風氣,淡泊明志,寧靜致遠,儉約治國,減輕人民的負擔,“安人甯國,惟在於君。君無為則人樂,君多欲則人苦。”統治階級儉約則社會就有了很大的發展空間,社會經濟也就發展了,因此,懲革弊風,厲行儉約是“貞觀之治”的重要表現之一。

西元七世紀初出現的“貞觀之治”,以其清明的政治、先進的制度、健全的法制、包容的文化、繁榮的經濟和強大的軍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中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時期。唐太宗作為中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組織和領導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尤其唐太宗確立的法制思想,造就了中國歷史上一個大氣、包容的盛世時期,促進了社會的發展進步,這在封建歷史上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

而門下省則是負責審議詔令,經過審議形成的正式詔令則交由尚書省負責實施。這一過程通過民主的決策來保證政令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二是讓權力分配均衡合理且在有效監督下運行。尚書、中書和門下三個省共同進行民主決策,三個環節構成有機的協作體系,合理的分散權力,同時又相互制衡,使三者達到有效監督和制約。唐太宗在《貞觀政要·政體》中說:“中書所出詔敕,頗有意見不同,或兼錯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書、門下本擬相防過誤。人之意見,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為公事,須滅私徇公,堅守直道,庶事相啟沃,勿上下雷同也。”這指出了設置三省的制度用意。

另一方面,實行了決策和行政分離的執行系統。權力的腐敗是不公正的根源。權力的腐敗包括個人施政的腐敗和制度的腐敗,而制度的腐敗源於利益分配的不公正。因此,要保證制度上的公正,就是要讓具體的利益關係同制定國家政策的權力相分離。其中最明顯的則是體現在尚書省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的制定政令分工及“九卿”的具體落實執行職責上。

唐太宗還引入了第三者的監督,在制度上設置“言官”,讓他們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提出建議和意見。《貞觀政要·求諫》中記載,貞觀二年,為了求諫,他向大臣們保證:對於臣僚們的諍諫,絕不動怒問罪,將“務盡忠讜,匡救朕惡,終不以直言忤意,輒相責怒”。在他的中央機構內部分別在門下省設置諫議大夫四人,官品為正五品上。還設置左補闕二人、左拾遺二人,跟隨皇帝出行,隨時隨事進諫。中書省也設置左補闕二人、左拾遺二人,監督政令的審議。特別是聚集在唐太宗周圍的一批重臣,如房玄齡、杜如晦、魏征、王珪、虞世南、長孫無忌等人,形成了一種經常向他提供建議和進行諍諫的“臣以進言為忠,君以聽言為急”的風氣。這對於幫助唐太宗治國理政、形成“貞觀之治”的繁榮局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定剛性法律規範 身體力行公正執法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後,通過貞觀初年國策大辯論,唐朝確立了“文德治國”的指導思想。即所謂“弘風闡化,安民立政”也就是要用法的強制力來貫徹封建倫理道德的綱常名教,對老百姓“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實行“德治”“禮治”,以達到“安民立政”的目的。同時,為了“補千年之墜典,拯百王之余弊”,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一些熟悉法律的大臣于貞觀十一年(西元637年)頒行《貞觀律》,並編制和刪定大量以令、格、式為表現形式的法律規範,以補律之不足和輔助律的施行“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規物程事”。《貞觀律》是被稱為集我國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的基礎,是對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的基本行為規範,代表著中國古代法制的最高成就。

唐朝剛性的法律體系首先體現在力求刪削繁苛,力求“寬簡”。貞觀元年,唐太宗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他認為法令要力求穩定“不可輕出詔令”“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其主張立法簡約寬平,認為法律不但應當由繁而簡,而且應當去重從輕。“凡削煩去蠧,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特別是對於死刑與肉刑的運用,更主張持審慎態度。與隋律相比,唐朝的刑罰有大幅度地減輕。因此,唐律制定法律的原則是“法貴簡而能禁,罰貴輕而必行”。唐律規定在判案的時候,不能只憑法律條文,還應該斟酌人情;量刑的時候,宜輕不宜重。尤其對於死刑,初曾“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後來連斷趾法也改為了流刑。並刪去“兄弟連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這些措施反映了當時立法方面力求寬簡的傾向,其主導思想為刑罰是教化的輔助手段,目的在於教人向善,棄惡從善。其次,明正賞罰,“一斷以律”。唐太宗十分重視正確運用賞罰,並統一賞罰標準,不避親疏貴賤,一切按照法律辦事,統一標準,“一斷以律”。他認為:“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戒懼。故知賞罰不可輕行。”在處理岷州都督高甑生誣告李靖一案中,有人因甑生是秦府功臣請予寬恕時,唐太宗說:“雖是藩邸舊臣,誠不可忘。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倖之路。且國家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者甚眾,若甑生獲免,誰不覬覦?有功之人,皆須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他按照法律處理了該案,從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唐太宗注重自身率先垂範,公正執法。他認識到最高的權力也必須在法制的框架內運行,法必須大於權。貞觀初年,因山東租稅減免問題和是否徵召十八歲以上男子當兵,唐太宗忽視政令的嚴肅性,朝令夕改。對此,魏征堅決反對“今既征得物,複點為兵,何謂從來年為始乎?又陛下所與共治天下者在於守宰,居常簡閱,鹹以委之;至於去兵,獨疑其詐,豈所謂從誠信為治乎?”唐太宗聞諫後如醍醐灌頂,做了自我檢討,立即糾正了錯誤的做法。還有一例,貞觀年間,一些人通過假冒手段當上政府官員,唐太宗察覺後頒佈敕令,讓這些假冒當官的人限期自首,不自首就處以死刑。有些人還是想蒙混過關,拒不自首,最終還是被抓到了。唐太宗命令將他們處斬,時任兵部郎中的戴胄堅決不同意“敕者出於一時之喜怒,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也。陛下忿選人之多詐,故欲殺之,而既知其不可,複斷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唐太宗曰:“卿能執法,眹複何憂!”不僅如此,唐太宗還把實踐中得到的經驗教訓變成國家法律“諸制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輒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這就用法律的條文明確規定法大於權,從而樹立了法律的權威。

整飭吏治防止枉縱 懲革弊風厲行節儉

唐太宗十分注重吏治的整飭。他曾對吏部尚書杜如晦說:“比見吏部擇人,惟取其言詞刀筆,不悉其景行。數年之後,惡跡始彰,雖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他對各級官吏的選拔和任用除了從有利於自己的統治著想之外,也考慮到了對老百姓的利弊。他堅決不搞任人唯親,而是堅持貫徹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則。

首先,通過嚴格的考試銓選制度選拔人才,即注重個人的創造性,又強調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和運用。唐朝對於文官的銓選權,由吏部統一掌握,武官則歸兵部。凡是科舉及第取得出身者,須經吏部再試宏詞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應此試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試以“身”(取其體貌豐偉)、“言”(取其言詞辯證)、“書”(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優長),合格者注授適當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銓選權外,地方州縣長官也有任命僚屬的權力,一經地方任用,吏部即給予銓選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諸州總管、刺史,均有薦舉人才的義務,但如“貢舉非其人”,或“應貢舉而不貢舉”,要判處一至三年徒刑。通過考試銓選制度,不僅打破了家世門閥對官職的壟斷,形成了全社會崇尚文化和尊重人才的風氣,也堵塞了人事制度的漏洞,選拔了大量德才兼備型人才,提高了官員的素質和形象。

其次,運用考核的杠杆加強對官吏的監督和管理。唐太宗非常重視官吏的任用和考核,著重考察官吏的品德、清廉、公正和勤政,其核心就是考察官吏的道德作風。唐朝在官吏考核上分高低兩個層面上進行,對於低層面的考核,針對各個具體職能部門及其官員,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訂立不同的考核標準,共有二十七條,史稱“二十七最”。對於高層面的考核,唐太宗給所有官吏定下的努力方向和目標,分為四條,史稱“四善”。地方官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治亂,唐太宗親自掌握地方官的選擇和任命,並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於名下”,若有惡跡,即予懲辦。夜深人靜時,他會面對屏風一個人一個人的去琢磨,反復考慮哪些人能勝任,哪些人不能勝任。《貞觀政要》的編纂者吳兢評價他:“深惡官吏貪濁,有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

他認為,建立法制,選用好官,落到實處就是嚴格落實公正執法,防止司法官吏枉縱、任意出入人罪。唐太宗要求司法官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由於唐太宗認識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力求“據理論情”“恤刑慎殺”。貞觀元年,唐太宗規定“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首創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議刑”的制度,就是為了“庶免冤濫”。唐太宗先後怒殺大理丞張蘊古和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後,又再三追悔,自責思慮“不審”,甚至斥責臣僚們不該不加諫阻,以致錯殺了人。雖然當時已有“三複奏”制度,即死刑執行前應向皇帝請示三次的規定,但並沒有解決問題。於是又規定了“五複奏”即決前二日、一日複奏,執行之日再“三複奏”的制度,並規定“自今門下複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後來,司法官吏們接受了張蘊古一案的教訓,以“出罪”為誡,致使唐太宗感覺到刑網更密了,大理卿劉德威評價道:“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則無辜,失出則獲大罪,所由吏皆深文。”意思是說,法律雖然規定失入失出要分別受到懲處,但實際上是無罪錯判和輕罪重判沒有問題,有罪錯放和重罪輕判卻要被治大罪,大家心存畏懼,當然只有寧入勿出、趨吉避凶了。唐太宗深以為然,於是規定凡失出失入的,一律嚴格按法律處理,司法才“漸為平允”。

唐太宗採取懲革弊風,厲行節儉等一系列措施,消除各種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危難興邦,放逸喪國。唐太宗在這一方面的勤謹律己,率先躬行,更具有創風氣的作用。唐太宗與大臣誓約“崇飾宮宇,游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勞弊。勞弊之事,誠不可施于百姓”。(《貞觀政要·儉約》)武德九年(西元626年),唐太宗剛被立為太子,就“縱禁苑所養鷹犬,並停諸方所進珍異”。唐太宗一登基,馬上對王公大臣頒佈了“四條禁令”:第一,住宅;第二,車馬、服裝;第三,婚嫁;第四,喪葬。各級官員都必須按照所規定的待遇執行這四條禁令,不得超越限制。這四條禁令執行得非常嚴格,《貞觀政要·儉約》描述“由是二十年間,風俗簡樸,衣無錦繡,財帛富饒,無饑寒之弊”。在唐太宗的宣導之下,許多重臣也身體力行,都崇尚節儉的生活和簡肅的作風。堪稱貞觀時代名臣的魏征,居宅沒有“正堂”,非常簡陋。魏征得病,家裡人來人往,得不到很好的休養。唐太宗知道後,用自己建造小殿的材料給他蓋了一間房子,送去被褥,才使他有了一個專門的起居之所;戶部尚書載胄死後“居宅弊陋,祭享無所”;尚書右僕射溫彥博也是“家貧無正寢,及薨,殯於旁室”;中書令岑文本則是“憲卑濕,無帷帳之飾”。崇尚節儉,是執政為民精神的體現。貞觀年間能夠形成這樣的一種儉樸的風氣,淡泊明志,寧靜致遠,儉約治國,減輕人民的負擔,“安人甯國,惟在於君。君無為則人樂,君多欲則人苦。”統治階級儉約則社會就有了很大的發展空間,社會經濟也就發展了,因此,懲革弊風,厲行儉約是“貞觀之治”的重要表現之一。

西元七世紀初出現的“貞觀之治”,以其清明的政治、先進的制度、健全的法制、包容的文化、繁榮的經濟和強大的軍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中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時期。唐太宗作為中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組織和領導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尤其唐太宗確立的法制思想,造就了中國歷史上一個大氣、包容的盛世時期,促進了社會的發展進步,這在封建歷史上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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