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李世民在位的貞觀年間(西元627—649年), 出現了一個相對穩定、繁榮的“大治”的歷史時期, 形成了一個被稱為“貞觀之治”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繁榮昌盛的盛世局面。
確立治國理政理念 完善頂層制度設計
在風起雲湧隋末農民起義中, 唐太宗首先認識到人民群眾的力量, 從而在統治策略、方針、政策上, 客觀上作出某種有利於人民群眾和符合歷史發展要求的改變, 唐太宗曾感慨道:“前事不遠, 吾屬之師也!”“動靜必思隋氏, 以為殷鑒”。 因此, 他切實的推進制度建設, 建立穩定的治理體系, 以確保治國理政的理念得以實現。 特別使他警於目而惕於心的, 是隋末“百姓凋殘, 疲於兵革, 田畝荒廢, 饑饉薦臻”這個爛攤子, 於是, 他把“鑒前代成敗事, 以為元龜”作為自己治國理政的首要信條, 甚至“每日坐朝, 欲出一言, 即思此一言于百姓有利益否!”他在和大臣們討論如何“致治”的問題時, 探討的最終結果就是要達到“安人甯國”。 貞觀二年,
其次, 唐太宗認識到隋朝滅亡的最大原因是過度集權, 形成唯權是視、唯我獨尊的專制體制。 權力淩駕於制度和法律之上, 法律就可以被權力任意踐踏, 權力就成了為所欲為的怪獸。 據《舊唐書·張玄素傳》記載, 唐太宗不恥下問, 向張玄素請教如何治理國家, 張玄素說:“臣觀自古以來, 未有如隋室喪亂之甚, 豈非其君自專, 其法日亂。 向使君虛受於上, 臣弼違於下, 豈至於此?且萬乘之重, 又欲自專庶務, 日斷十事而五條不中, 中者信善, 其如不中者何?況一日萬機, 己多虧失, 以日繼月, 乃至累年, 乖謬既多, 不亡何待!如其廣任賢良, 高居深視, 百司奉職, 誰敢犯之?”他直言隋朝的失敗在於帝王高度集權,
一方面, 唐朝承繼了隋朝開創的“三省六部制”, 其最初設立的目的就是分割相權, 這一制度在唐太宗時期真正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和效率。 在運作過程中, 一是在體制內追求最大限度的民主, 讓決策、審議和行政權各自獨立。 國家權力中樞機構最重要的是決策民主。 在決策層面不是由某一個部門負責, 而是由三個省共同進行。 國家政策的制定, 由負責行政的尚書省提出問題, 中書省負責起草國家政令, 而門下省則是負責審議詔令,經過審議形成的正式詔令則交由尚書省負責實施。這一過程通過民主的決策來保證政令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二是讓權力分配均衡合理且在有效監督下運行。尚書、中書和門下三個省共同進行民主決策,三個環節構成有機的協作體系,合理的分散權力,同時又相互制衡,使三者達到有效監督和制約。唐太宗在《貞觀政要·政體》中說:“中書所出詔敕,頗有意見不同,或兼錯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書、門下本擬相防過誤。人之意見,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為公事,須滅私徇公,堅守直道,庶事相啟沃,勿上下雷同也。”這指出了設置三省的制度用意。
另一方面,實行了決策和行政分離的執行系統。權力的腐敗是不公正的根源。權力的腐敗包括個人施政的腐敗和制度的腐敗,而制度的腐敗源於利益分配的不公正。因此,要保證制度上的公正,就是要讓具體的利益關係同制定國家政策的權力相分離。其中最明顯的則是體現在尚書省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的制定政令分工及“九卿”的具體落實執行職責上。
唐太宗還引入了第三者的監督,在制度上設置“言官”,讓他們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提出建議和意見。《貞觀政要·求諫》中記載,貞觀二年,為了求諫,他向大臣們保證:對於臣僚們的諍諫,絕不動怒問罪,將“務盡忠讜,匡救朕惡,終不以直言忤意,輒相責怒”。在他的中央機構內部分別在門下省設置諫議大夫四人,官品為正五品上。還設置左補闕二人、左拾遺二人,跟隨皇帝出行,隨時隨事進諫。中書省也設置左補闕二人、左拾遺二人,監督政令的審議。特別是聚集在唐太宗周圍的一批重臣,如房玄齡、杜如晦、魏征、王珪、虞世南、長孫無忌等人,形成了一種經常向他提供建議和進行諍諫的“臣以進言為忠,君以聽言為急”的風氣。這對於幫助唐太宗治國理政、形成“貞觀之治”的繁榮局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定剛性法律規範 身體力行公正執法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後,通過貞觀初年國策大辯論,唐朝確立了“文德治國”的指導思想。即所謂“弘風闡化,安民立政”也就是要用法的強制力來貫徹封建倫理道德的綱常名教,對老百姓“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實行“德治”“禮治”,以達到“安民立政”的目的。同時,為了“補千年之墜典,拯百王之余弊”,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一些熟悉法律的大臣于貞觀十一年(西元637年)頒行《貞觀律》,並編制和刪定大量以令、格、式為表現形式的法律規範,以補律之不足和輔助律的施行“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規物程事”。《貞觀律》是被稱為集我國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的基礎,是對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的基本行為規範,代表著中國古代法制的最高成就。
唐朝剛性的法律體系首先體現在力求刪削繁苛,力求“寬簡”。貞觀元年,唐太宗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他認為法令要力求穩定“不可輕出詔令”“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其主張立法簡約寬平,認為法律不但應當由繁而簡,而且應當去重從輕。“凡削煩去蠧,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特別是對於死刑與肉刑的運用,更主張持審慎態度。與隋律相比,唐朝的刑罰有大幅度地減輕。因此,唐律制定法律的原則是“法貴簡而能禁,罰貴輕而必行”。唐律規定在判案的時候,不能只憑法律條文,還應該斟酌人情;量刑的時候,宜輕不宜重。尤其對於死刑,初曾“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後來連斷趾法也改為了流刑。並刪去“兄弟連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這些措施反映了當時立法方面力求寬簡的傾向,其主導思想為刑罰是教化的輔助手段,目的在於教人向善,棄惡從善。其次,明正賞罰,“一斷以律”。唐太宗十分重視正確運用賞罰,並統一賞罰標準,不避親疏貴賤,一切按照法律辦事,統一標準,“一斷以律”。他認為:“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戒懼。故知賞罰不可輕行。”在處理岷州都督高甑生誣告李靖一案中,有人因甑生是秦府功臣請予寬恕時,唐太宗說:“雖是藩邸舊臣,誠不可忘。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倖之路。且國家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者甚眾,若甑生獲免,誰不覬覦?有功之人,皆須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他按照法律處理了該案,從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唐太宗注重自身率先垂範,公正執法。他認識到最高的權力也必須在法制的框架內運行,法必須大於權。貞觀初年,因山東租稅減免問題和是否徵召十八歲以上男子當兵,唐太宗忽視政令的嚴肅性,朝令夕改。對此,魏征堅決反對“今既征得物,複點為兵,何謂從來年為始乎?又陛下所與共治天下者在於守宰,居常簡閱,鹹以委之;至於去兵,獨疑其詐,豈所謂從誠信為治乎?”唐太宗聞諫後如醍醐灌頂,做了自我檢討,立即糾正了錯誤的做法。還有一例,貞觀年間,一些人通過假冒手段當上政府官員,唐太宗察覺後頒佈敕令,讓這些假冒當官的人限期自首,不自首就處以死刑。有些人還是想蒙混過關,拒不自首,最終還是被抓到了。唐太宗命令將他們處斬,時任兵部郎中的戴胄堅決不同意“敕者出於一時之喜怒,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也。陛下忿選人之多詐,故欲殺之,而既知其不可,複斷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唐太宗曰:“卿能執法,眹複何憂!”不僅如此,唐太宗還把實踐中得到的經驗教訓變成國家法律“諸制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輒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這就用法律的條文明確規定法大於權,從而樹立了法律的權威。
整飭吏治防止枉縱 懲革弊風厲行節儉
唐太宗十分注重吏治的整飭。他曾對吏部尚書杜如晦說:“比見吏部擇人,惟取其言詞刀筆,不悉其景行。數年之後,惡跡始彰,雖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他對各級官吏的選拔和任用除了從有利於自己的統治著想之外,也考慮到了對老百姓的利弊。他堅決不搞任人唯親,而是堅持貫徹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則。
首先,通過嚴格的考試銓選制度選拔人才,即注重個人的創造性,又強調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和運用。唐朝對於文官的銓選權,由吏部統一掌握,武官則歸兵部。凡是科舉及第取得出身者,須經吏部再試宏詞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應此試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試以“身”(取其體貌豐偉)、“言”(取其言詞辯證)、“書”(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優長),合格者注授適當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銓選權外,地方州縣長官也有任命僚屬的權力,一經地方任用,吏部即給予銓選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諸州總管、刺史,均有薦舉人才的義務,但如“貢舉非其人”,或“應貢舉而不貢舉”,要判處一至三年徒刑。通過考試銓選制度,不僅打破了家世門閥對官職的壟斷,形成了全社會崇尚文化和尊重人才的風氣,也堵塞了人事制度的漏洞,選拔了大量德才兼備型人才,提高了官員的素質和形象。
其次,運用考核的杠杆加強對官吏的監督和管理。唐太宗非常重視官吏的任用和考核,著重考察官吏的品德、清廉、公正和勤政,其核心就是考察官吏的道德作風。唐朝在官吏考核上分高低兩個層面上進行,對於低層面的考核,針對各個具體職能部門及其官員,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訂立不同的考核標準,共有二十七條,史稱“二十七最”。對於高層面的考核,唐太宗給所有官吏定下的努力方向和目標,分為四條,史稱“四善”。地方官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治亂,唐太宗親自掌握地方官的選擇和任命,並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於名下”,若有惡跡,即予懲辦。夜深人靜時,他會面對屏風一個人一個人的去琢磨,反復考慮哪些人能勝任,哪些人不能勝任。《貞觀政要》的編纂者吳兢評價他:“深惡官吏貪濁,有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
他認為,建立法制,選用好官,落到實處就是嚴格落實公正執法,防止司法官吏枉縱、任意出入人罪。唐太宗要求司法官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由於唐太宗認識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力求“據理論情”“恤刑慎殺”。貞觀元年,唐太宗規定“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首創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議刑”的制度,就是為了“庶免冤濫”。唐太宗先後怒殺大理丞張蘊古和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後,又再三追悔,自責思慮“不審”,甚至斥責臣僚們不該不加諫阻,以致錯殺了人。雖然當時已有“三複奏”制度,即死刑執行前應向皇帝請示三次的規定,但並沒有解決問題。於是又規定了“五複奏”即決前二日、一日複奏,執行之日再“三複奏”的制度,並規定“自今門下複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後來,司法官吏們接受了張蘊古一案的教訓,以“出罪”為誡,致使唐太宗感覺到刑網更密了,大理卿劉德威評價道:“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則無辜,失出則獲大罪,所由吏皆深文。”意思是說,法律雖然規定失入失出要分別受到懲處,但實際上是無罪錯判和輕罪重判沒有問題,有罪錯放和重罪輕判卻要被治大罪,大家心存畏懼,當然只有寧入勿出、趨吉避凶了。唐太宗深以為然,於是規定凡失出失入的,一律嚴格按法律處理,司法才“漸為平允”。
唐太宗採取懲革弊風,厲行節儉等一系列措施,消除各種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危難興邦,放逸喪國。唐太宗在這一方面的勤謹律己,率先躬行,更具有創風氣的作用。唐太宗與大臣誓約“崇飾宮宇,游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勞弊。勞弊之事,誠不可施于百姓”。(《貞觀政要·儉約》)武德九年(西元626年),唐太宗剛被立為太子,就“縱禁苑所養鷹犬,並停諸方所進珍異”。唐太宗一登基,馬上對王公大臣頒佈了“四條禁令”:第一,住宅;第二,車馬、服裝;第三,婚嫁;第四,喪葬。各級官員都必須按照所規定的待遇執行這四條禁令,不得超越限制。這四條禁令執行得非常嚴格,《貞觀政要·儉約》描述“由是二十年間,風俗簡樸,衣無錦繡,財帛富饒,無饑寒之弊”。在唐太宗的宣導之下,許多重臣也身體力行,都崇尚節儉的生活和簡肅的作風。堪稱貞觀時代名臣的魏征,居宅沒有“正堂”,非常簡陋。魏征得病,家裡人來人往,得不到很好的休養。唐太宗知道後,用自己建造小殿的材料給他蓋了一間房子,送去被褥,才使他有了一個專門的起居之所;戶部尚書載胄死後“居宅弊陋,祭享無所”;尚書右僕射溫彥博也是“家貧無正寢,及薨,殯於旁室”;中書令岑文本則是“憲卑濕,無帷帳之飾”。崇尚節儉,是執政為民精神的體現。貞觀年間能夠形成這樣的一種儉樸的風氣,淡泊明志,寧靜致遠,儉約治國,減輕人民的負擔,“安人甯國,惟在於君。君無為則人樂,君多欲則人苦。”統治階級儉約則社會就有了很大的發展空間,社會經濟也就發展了,因此,懲革弊風,厲行儉約是“貞觀之治”的重要表現之一。
西元七世紀初出現的“貞觀之治”,以其清明的政治、先進的制度、健全的法制、包容的文化、繁榮的經濟和強大的軍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中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時期。唐太宗作為中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組織和領導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尤其唐太宗確立的法制思想,造就了中國歷史上一個大氣、包容的盛世時期,促進了社會的發展進步,這在封建歷史上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
而門下省則是負責審議詔令,經過審議形成的正式詔令則交由尚書省負責實施。這一過程通過民主的決策來保證政令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二是讓權力分配均衡合理且在有效監督下運行。尚書、中書和門下三個省共同進行民主決策,三個環節構成有機的協作體系,合理的分散權力,同時又相互制衡,使三者達到有效監督和制約。唐太宗在《貞觀政要·政體》中說:“中書所出詔敕,頗有意見不同,或兼錯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書、門下本擬相防過誤。人之意見,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為公事,須滅私徇公,堅守直道,庶事相啟沃,勿上下雷同也。”這指出了設置三省的制度用意。另一方面,實行了決策和行政分離的執行系統。權力的腐敗是不公正的根源。權力的腐敗包括個人施政的腐敗和制度的腐敗,而制度的腐敗源於利益分配的不公正。因此,要保證制度上的公正,就是要讓具體的利益關係同制定國家政策的權力相分離。其中最明顯的則是體現在尚書省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的制定政令分工及“九卿”的具體落實執行職責上。
唐太宗還引入了第三者的監督,在制度上設置“言官”,讓他們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提出建議和意見。《貞觀政要·求諫》中記載,貞觀二年,為了求諫,他向大臣們保證:對於臣僚們的諍諫,絕不動怒問罪,將“務盡忠讜,匡救朕惡,終不以直言忤意,輒相責怒”。在他的中央機構內部分別在門下省設置諫議大夫四人,官品為正五品上。還設置左補闕二人、左拾遺二人,跟隨皇帝出行,隨時隨事進諫。中書省也設置左補闕二人、左拾遺二人,監督政令的審議。特別是聚集在唐太宗周圍的一批重臣,如房玄齡、杜如晦、魏征、王珪、虞世南、長孫無忌等人,形成了一種經常向他提供建議和進行諍諫的“臣以進言為忠,君以聽言為急”的風氣。這對於幫助唐太宗治國理政、形成“貞觀之治”的繁榮局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定剛性法律規範 身體力行公正執法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後,通過貞觀初年國策大辯論,唐朝確立了“文德治國”的指導思想。即所謂“弘風闡化,安民立政”也就是要用法的強制力來貫徹封建倫理道德的綱常名教,對老百姓“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實行“德治”“禮治”,以達到“安民立政”的目的。同時,為了“補千年之墜典,拯百王之余弊”,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一些熟悉法律的大臣于貞觀十一年(西元637年)頒行《貞觀律》,並編制和刪定大量以令、格、式為表現形式的法律規範,以補律之不足和輔助律的施行“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規物程事”。《貞觀律》是被稱為集我國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的基礎,是對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的基本行為規範,代表著中國古代法制的最高成就。
唐朝剛性的法律體系首先體現在力求刪削繁苛,力求“寬簡”。貞觀元年,唐太宗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他認為法令要力求穩定“不可輕出詔令”“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其主張立法簡約寬平,認為法律不但應當由繁而簡,而且應當去重從輕。“凡削煩去蠧,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特別是對於死刑與肉刑的運用,更主張持審慎態度。與隋律相比,唐朝的刑罰有大幅度地減輕。因此,唐律制定法律的原則是“法貴簡而能禁,罰貴輕而必行”。唐律規定在判案的時候,不能只憑法律條文,還應該斟酌人情;量刑的時候,宜輕不宜重。尤其對於死刑,初曾“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後來連斷趾法也改為了流刑。並刪去“兄弟連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這些措施反映了當時立法方面力求寬簡的傾向,其主導思想為刑罰是教化的輔助手段,目的在於教人向善,棄惡從善。其次,明正賞罰,“一斷以律”。唐太宗十分重視正確運用賞罰,並統一賞罰標準,不避親疏貴賤,一切按照法律辦事,統一標準,“一斷以律”。他認為:“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戒懼。故知賞罰不可輕行。”在處理岷州都督高甑生誣告李靖一案中,有人因甑生是秦府功臣請予寬恕時,唐太宗說:“雖是藩邸舊臣,誠不可忘。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倖之路。且國家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者甚眾,若甑生獲免,誰不覬覦?有功之人,皆須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他按照法律處理了該案,從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唐太宗注重自身率先垂範,公正執法。他認識到最高的權力也必須在法制的框架內運行,法必須大於權。貞觀初年,因山東租稅減免問題和是否徵召十八歲以上男子當兵,唐太宗忽視政令的嚴肅性,朝令夕改。對此,魏征堅決反對“今既征得物,複點為兵,何謂從來年為始乎?又陛下所與共治天下者在於守宰,居常簡閱,鹹以委之;至於去兵,獨疑其詐,豈所謂從誠信為治乎?”唐太宗聞諫後如醍醐灌頂,做了自我檢討,立即糾正了錯誤的做法。還有一例,貞觀年間,一些人通過假冒手段當上政府官員,唐太宗察覺後頒佈敕令,讓這些假冒當官的人限期自首,不自首就處以死刑。有些人還是想蒙混過關,拒不自首,最終還是被抓到了。唐太宗命令將他們處斬,時任兵部郎中的戴胄堅決不同意“敕者出於一時之喜怒,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也。陛下忿選人之多詐,故欲殺之,而既知其不可,複斷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唐太宗曰:“卿能執法,眹複何憂!”不僅如此,唐太宗還把實踐中得到的經驗教訓變成國家法律“諸制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輒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這就用法律的條文明確規定法大於權,從而樹立了法律的權威。
整飭吏治防止枉縱 懲革弊風厲行節儉
唐太宗十分注重吏治的整飭。他曾對吏部尚書杜如晦說:“比見吏部擇人,惟取其言詞刀筆,不悉其景行。數年之後,惡跡始彰,雖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他對各級官吏的選拔和任用除了從有利於自己的統治著想之外,也考慮到了對老百姓的利弊。他堅決不搞任人唯親,而是堅持貫徹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則。
首先,通過嚴格的考試銓選制度選拔人才,即注重個人的創造性,又強調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和運用。唐朝對於文官的銓選權,由吏部統一掌握,武官則歸兵部。凡是科舉及第取得出身者,須經吏部再試宏詞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應此試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試以“身”(取其體貌豐偉)、“言”(取其言詞辯證)、“書”(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優長),合格者注授適當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銓選權外,地方州縣長官也有任命僚屬的權力,一經地方任用,吏部即給予銓選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諸州總管、刺史,均有薦舉人才的義務,但如“貢舉非其人”,或“應貢舉而不貢舉”,要判處一至三年徒刑。通過考試銓選制度,不僅打破了家世門閥對官職的壟斷,形成了全社會崇尚文化和尊重人才的風氣,也堵塞了人事制度的漏洞,選拔了大量德才兼備型人才,提高了官員的素質和形象。
其次,運用考核的杠杆加強對官吏的監督和管理。唐太宗非常重視官吏的任用和考核,著重考察官吏的品德、清廉、公正和勤政,其核心就是考察官吏的道德作風。唐朝在官吏考核上分高低兩個層面上進行,對於低層面的考核,針對各個具體職能部門及其官員,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訂立不同的考核標準,共有二十七條,史稱“二十七最”。對於高層面的考核,唐太宗給所有官吏定下的努力方向和目標,分為四條,史稱“四善”。地方官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治亂,唐太宗親自掌握地方官的選擇和任命,並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於名下”,若有惡跡,即予懲辦。夜深人靜時,他會面對屏風一個人一個人的去琢磨,反復考慮哪些人能勝任,哪些人不能勝任。《貞觀政要》的編纂者吳兢評價他:“深惡官吏貪濁,有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
他認為,建立法制,選用好官,落到實處就是嚴格落實公正執法,防止司法官吏枉縱、任意出入人罪。唐太宗要求司法官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由於唐太宗認識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力求“據理論情”“恤刑慎殺”。貞觀元年,唐太宗規定“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首創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議刑”的制度,就是為了“庶免冤濫”。唐太宗先後怒殺大理丞張蘊古和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後,又再三追悔,自責思慮“不審”,甚至斥責臣僚們不該不加諫阻,以致錯殺了人。雖然當時已有“三複奏”制度,即死刑執行前應向皇帝請示三次的規定,但並沒有解決問題。於是又規定了“五複奏”即決前二日、一日複奏,執行之日再“三複奏”的制度,並規定“自今門下複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後來,司法官吏們接受了張蘊古一案的教訓,以“出罪”為誡,致使唐太宗感覺到刑網更密了,大理卿劉德威評價道:“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則無辜,失出則獲大罪,所由吏皆深文。”意思是說,法律雖然規定失入失出要分別受到懲處,但實際上是無罪錯判和輕罪重判沒有問題,有罪錯放和重罪輕判卻要被治大罪,大家心存畏懼,當然只有寧入勿出、趨吉避凶了。唐太宗深以為然,於是規定凡失出失入的,一律嚴格按法律處理,司法才“漸為平允”。
唐太宗採取懲革弊風,厲行節儉等一系列措施,消除各種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危難興邦,放逸喪國。唐太宗在這一方面的勤謹律己,率先躬行,更具有創風氣的作用。唐太宗與大臣誓約“崇飾宮宇,游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勞弊。勞弊之事,誠不可施于百姓”。(《貞觀政要·儉約》)武德九年(西元626年),唐太宗剛被立為太子,就“縱禁苑所養鷹犬,並停諸方所進珍異”。唐太宗一登基,馬上對王公大臣頒佈了“四條禁令”:第一,住宅;第二,車馬、服裝;第三,婚嫁;第四,喪葬。各級官員都必須按照所規定的待遇執行這四條禁令,不得超越限制。這四條禁令執行得非常嚴格,《貞觀政要·儉約》描述“由是二十年間,風俗簡樸,衣無錦繡,財帛富饒,無饑寒之弊”。在唐太宗的宣導之下,許多重臣也身體力行,都崇尚節儉的生活和簡肅的作風。堪稱貞觀時代名臣的魏征,居宅沒有“正堂”,非常簡陋。魏征得病,家裡人來人往,得不到很好的休養。唐太宗知道後,用自己建造小殿的材料給他蓋了一間房子,送去被褥,才使他有了一個專門的起居之所;戶部尚書載胄死後“居宅弊陋,祭享無所”;尚書右僕射溫彥博也是“家貧無正寢,及薨,殯於旁室”;中書令岑文本則是“憲卑濕,無帷帳之飾”。崇尚節儉,是執政為民精神的體現。貞觀年間能夠形成這樣的一種儉樸的風氣,淡泊明志,寧靜致遠,儉約治國,減輕人民的負擔,“安人甯國,惟在於君。君無為則人樂,君多欲則人苦。”統治階級儉約則社會就有了很大的發展空間,社會經濟也就發展了,因此,懲革弊風,厲行儉約是“貞觀之治”的重要表現之一。
西元七世紀初出現的“貞觀之治”,以其清明的政治、先進的制度、健全的法制、包容的文化、繁榮的經濟和強大的軍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中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時期。唐太宗作為中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組織和領導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尤其唐太宗確立的法制思想,造就了中國歷史上一個大氣、包容的盛世時期,促進了社會的發展進步,這在封建歷史上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