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靠譜嗎

最近杭州蕭山的一對夫妻, 男方欲起訴離婚, 女方則拿出“忠誠協議”, 表示離婚可以, “不過, 請按照我們曾經的約定, 賠償我500萬元”。

而杭州某公證處曾接待過一位最“豪邁”的老公, 為了打消老婆想離婚的念頭, 同時表達自己將忠於婚姻的決心, 他簽下一份協定, 將夫妻倆名下的70多套豪宅統統歸屬到老婆一人名下。

為了給愛情加碼, 提升自身安全感, 總有一些夫妻簽下所謂的“忠誠協議”。

但是, 這樣的“忠誠協議”真的靠譜嗎?

“忠誠協議”惹爭議

對於“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近年來其實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存在爭議。 有觀點認為, 婚姻法第四條關於“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的規定屬於道德義務, 法律不宜介入;但也有觀點認為, “忠誠協議”是當事人自願簽署的, 符合婚姻法關於“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精神, 應給予支持。

有法官表示, 一般不會直接按照“忠誠協定”而是會根據具體案情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公證處方面更是直截了當表示, 對於“忠誠協議”, 用約定的形式去保障感情確保忠誠, 這類公證他們是不會辦理的。 在日常實踐中, 公證處經手較多的是“財產約定”, 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約定。

“忠誠協議”實為一種道德約束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 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進行了規定。 同時, 一旦夫妻感情破裂, 法官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 在財產分割上, 對非過錯方做出適當傾斜。 這樣一來, “忠誠協議”的實際效力就大打折扣。

事實上, “忠誠協議”是一種道德約束, 或者訂立者之間情感表態的產物。 婚姻法中規定的忠誠義務, 是基於夫妻關係而確立的, 顯然這不僅僅是道德義務, 也是法定要求。 不過, 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忠誠義務的規定過於模糊、缺乏具體抓手和操作性, 使得實踐中無法直接適用該條款進行評判。 而“忠誠協議”基於夫妻共同意願, 將法定的忠誠義務具體化、物質化, 既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 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不是維繫婚姻的“護身符”, 比如約定不得離婚、不得出軌, 如果違反“淨身出戶”等, 法律則難以衡量, 也不會據此認為兩人感情破裂而判離。

總之, 夫妻“忠誠協議”可以簽,

但必須理性地對待, 維繫婚姻絕不是一紙協議就管用的, 關鍵得靠夫妻雙方共同呵護。

文/李羽

圖/網路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