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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男子離婚欲討回2.8萬元彩禮 法院不予支持

南海網、南海網用戶端海口12月7日消息(南海網記者劉麥 通訊員羅鳳靈 雷瓊豔)海南白沙黎族自治縣一對夫妻登記結婚4年, 共同生活1年多後,因性格不合分居, 女方起訴離婚,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2.8萬元彩禮遭拒。 這彩禮該不該返還?12月7日, 南海網記者獲悉, 近日,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對男方的要求不予支持。

2012年, 阿芳與阿強(化名)經他人介紹認識, 在阿強給付2.8萬元彩禮後, 雙方於年底自願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然後一起生活, 並共同生育一女孩。 由於雙方婚前缺乏瞭解, 短時間接觸後便倉促結婚,

導致婚後雙方性格不合, 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 2014年初, 阿芳開始回娘家居住。

阿芳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阿強對離婚及孩子撫養方面的訴求表示同意, 但卻以支付彩禮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為由, 要求阿芳返還2.8萬元彩禮。 一審法院判決准予二人離婚, 並對阿強的請求予以支持。

宣判後, 阿芳不服, 上訴至海南二中院, 請求改判不用返還彩禮。 彩禮究竟是否應該返還?成為該案的爭議焦點。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 阿芳與阿強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1年多, 決定阿芳是否返還彩禮的關鍵, 在於阿強是否因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生活困難。 二審時, 阿強當庭陳述其婚前平均每月收入3-4千元, 婚後月收入3千元左右,

從其陳述來看, 阿強有一定的收入, 靠自己的能力可以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準, 不屬於生活困難。 此外, 雙方登記結婚4年多, 婚後育有一女。 據此, 海南二中院認為阿強的主張沒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遂撤銷一審關於返還2.8萬元彩禮的判決, 支持阿芳的上訴請求。

據主審法官介紹, 根據法律規定, 彩禮是否返還, 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離婚的前提下, 均應當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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