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2011年7月, 靈山縣人民政府下發紅頭文件, 啟動對城中村西廂嶺的拆遷工作。 西廂嶺地區人口稠密, 名勝古跡眾多, 拆遷工作遭到很多反對。
2011年8月, 當地群眾將有關情況反映到恒水市人民政府。 恒水市人民政府調查後認為, 靈山縣作出的拆遷決定沒有考慮到保護當地生態、名勝古跡的需要, 應予以撤銷。
2011年8月25日, 恒水市人民政府撤銷了靈山縣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適當的拆遷決定。
2011年10月, 靈山縣人民政府重新制定拆遷規劃, 縮小了拆遷範圍, 保留了白雲塔、雷心亭等一批名勝古跡, 拆遷工作順利展開。
憲法點睛: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本則故事中,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