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郝仁是法學專業的高材生, 長期在檢察機關任職。 2011年3月, 郝仁調任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
2012年5月, 郝仁被調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 藍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希望郝仁繼續兼任辦公廳主任;但是, 郝仁說:“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能在行政機關兼任職務。 ”
市委書記馮靜益認為, 郝仁有法學專業背景, 調到立法機關任職更能發揮才能。
憲法點睛: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閉會期間, 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縣級以上的地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對本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本則故事中, 郝仁調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職, 不得兼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職務。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