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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36計第九計:隔岸觀火

第九計:隔岸觀火

原文:陽乖序亂, 陰以待逆。 暴戾恣睢, 其勢自斃。 順以動豫, 豫順以動。

----《孫子.軍爭篇》

釋義:對方內部矛盾趨於激化和表面化, 秩序混亂。 這時, 我方一定要靜靜等待對方發生嚴重的問題。 等對方內部矛盾激化, 勢必是消滅對方的好時機。 這就是豫卦的原理;能夠順應時機而行動, 就會得到好的結果。

案例

棄妻拋子重婚玩火自焚隔岸觀火順勢鞏固證據

婚外情取證, 是離婚案件中的一個熱點, 同時也是一個難點。 證明有婚外情不易, 證明有非法同居行為更不易, 而再證明到重婚犯罪事實是難上加難。 通常情況下, 當事人對於婚外情取證以及一方過錯對財產分割造成的影響有很大的誤解。 常見的誤解在於:

1. 一方有婚外情, 在離婚時就應該少分很多財產;

2. 一方有婚外情, 就應該向對方賠償;

3. 一方婚外情有了非婚生子, 就構成了重婚;

4. 法院應該到居委會調查證明一方存在非法同居的情況;

事實上, 在婚外情取證、甚至在構成同居、重婚的取證上, 即使當事人借助于外力(如調查公司), 能達到收集有效證據、使過錯方受到應有的懲罰的成功率不高, 大部分案例最後都不了了之, 或是象徵性地對無過錯方有一個“照顧”的象徵。 而對於某個別案件, 結合當事人的性格和案件實際, 採用一些靈活措施, 取得案件主動, 還是完全可能做到的。 2007年, 我所律師接受張蘭(化名)的委託, 其與李備(化名)離婚糾紛一案中, 採用了“隔岸觀火”的戰略, 最終將與她人重婚的李備送上了法庭, 使其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2007年4月的某一天, 張蘭到我的辦公室諮詢。 我一進會議室, 她就問我:

“你們做律師,

怕得罪人麼?”

我一愣, 覺得這個問題不好回答, 問她:“您是什麼事需要我們律師説明?”

張蘭眼圈一紅, 眼淚差點兒掉下來:“我和女兒現在快沒辦活了, 沒有人能幫得了我們, 那個沒良心的花錢把所有的關係都搞定了, 我真不知道該怎麼辦啦!”

“您別急, 慢慢講”, 我一邊安慰, 一邊遞過手巾紙讓張蘭擦擦眼淚。

原來, 張蘭和李備1996年結婚, 是自由戀愛。 剛結婚那陣兒, 二口子早上一起上班, 晚上一起下班做飯做菜, 夫妻感情還不錯。 可隨著李備的公司生意日益興隆、收入的增加, 李備回家的時間越來越不正常。 開始還是越來越晚, 後來乾脆就徹夜不歸。 即使在家, 也對張蘭愛理不理、態度冷淡, 家裡大事小事不關心, 甚至孩子生病也不在意,

覺得都是“小事兒”, 抵不過他的“大事兒”。

2003年5月, 雙方又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 這一次, 李備對張蘭大打出手, 嚇得女兒躲在一邊大哭。 張蘭後來到醫院做了檢查, 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 這一次以後, 李備幾乎一星期才回家一、二次, 而且每次都是來了就睡, 睡了就走, 甚至是來了不到十分鐘, 拿點兒衣物就走人。 考慮到女兒還小, 張蘭不願意離婚, 總是想著得過且過, 日子就這樣一天一天過去了。

2005年9月, 李備回來後, 又因為張蘭詢問他住在哪裡, 而顯得不耐煩, 並因為不想管女兒學習成績的問題而被張蘭數落了幾句。 不料, 張蘭的幾句埋怨可捅了馬蜂窩, 立即又遭到李備的一頓暴打。 張蘭多處被打得淤青紅腫, 實在無奈,

被迫起訴到了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

撤回訴訟後, 張蘭心有不甘, 又找到了我們, 希望我們能給予幫助。

在分析了張蘭提供的材料, 我們認為, 這個案子主要有二個方面的工作需要認真準備:

第二項, 是關於李備是否構成重婚、以及構成重婚的取證工作。

律師認為,由於李備離婚準備工作較為充分,加之很多共同財產的處理都要涉及到第三人,都不可能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得到處理。因此,如果想一下子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所有共同財產分割,可能不是很現實。

說到這裡,律師給張蘭出了一個“隔岸觀火”的主意,告訴張蘭,從現在開始,在與李備接觸過程中,要表現出一副失望、沒有信心、怨天尤人的姿態,甚至可以委託中間人“低三下四”的“哀求”李備“可憐”一下張蘭母女,好像顯得沒有辦法了,讓李備繼續“玩兒火”,不加防範,張蘭再收集相關李備重婚的證據,在機會成熟之時,採取措施,通過追究李備的重婚罪給予李備壓力,達到財產合理分割的目的。

實踐證明,這招兒果然奏效,在張蘭“低調”處理、並委託中間人向李備“乞求”和談方案後,李備氣焰更加囂張,李備告訴中間人,聲稱自己“公檢法都有人,如果不是可憐張蘭,張蘭一分錢都分不到!”這還不算,李備乾脆把第三者張某和與張某的私生子接到市區的房子裡共同居住,週末還將張某和私生子接到父母家裡團聚。

在與李備低姿態周旋過程中,張蘭調取了大量證據,包括李備與張某在某別墅社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門衛、鄰居證言錄音、張某與李備三個人一起親昵在外的照片、私生子叫李備爸爸的錄影、李備與張某每週末抱孩子去李備父母家共進晚餐的證言、音像資料、私生子出生證記載李備為父親的證明、產科家屬談話意見備案材料等等。

經過半年左右時間的精心取證準備,張蘭見取證基本成熟,再次請求公安機關予以立案,但公安機關遲遲不給結論。張蘭又求助於上海市婦聯的幫助。看到諸多證據,上海市婦聯相關部門非常重視,專門組織了相關部門進行研討調研,最終,公安機關准予立案,並找李備做了筆錄。

在公安機關立案後,李備多次找人威脅張蘭,聲稱如果繼續控告,將一分錢不給張蘭,要張蘭後果自負。但張蘭不為所動,始終堅持自己的合法權益。2007年底,上海市某區公安局以滬公X刑訴(2007)XX號,提起了起訴意見書,查明,李備於2004年開始,與張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張某在明知李備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仍然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產下一子,在將李備採取刑事逮捕措施後,將案件提交某區人民檢察院。

雖然案件提交到了檢察院,但李備並沒有服軟,而是動用各種關係,托各類人等,給檢察院打“招呼”、“遞條子”,企圖逃避法律治裁。在檢察院公訴階段,張蘭也頂住了個別辦案人員“出於好意”的談話和“調解”,以及多個電話威脅,堅持自己的財產分割主張,沒有無原則的讓步。

此案公訴意見書形成後,該案進入到審判階段。已經被監禁多日的李備,擔心自己真的被定罪判刑。在巨大的思想壓力下,其心理防線終於崩潰了,通過自己的離婚案件的律師,李備終於答應按實際擁有的共同財產數額分配,最終,在多次協商後,離婚案件得以調解解決。之後,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也以(2007)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李備和張某構成重婚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李備到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七十三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輕判決,李備與張某構成重婚罪,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和三個月。

評析:

本案中,由於李備離婚前財產的財產轉移準備充分,房產、股權都進行了處理,導致案件複雜化,如果按財產種類分開各個追究,不僅難度大,而且時間長,不是上策。而李備涉嫌重婚,對其施壓將會產生巨大震攝作用。由於張蘭之前首次離婚訴訟局面不利處於被動,無奈撤訴,導致李備戒心大減,並且心態狂妄。張蘭也接受了律師的建議,低姿態處理,使得李備“火”勢更盛。而張蘭隔岸觀火之策,主要包含了以下內容:

1. 先為不可勝。李備重婚行為,就是一個玩火自焚的過程。在其行為之初,因為有些顧忌,不敢過於張揚,其重婚行為多為隱蔽狀態,此時張蘭取證較為困難。在時機不成熟的情況下,張蘭貿然起訴,追究重婚責任,勝算不大。

2. 坐山觀火。張蘭離婚起訴失利後,低姿態表面退出爭議,李備繼續燃火,公開同居,氣焰囂張。張蘭私下取證,以待時機。

3. 從收漁利。在李備重婚證據充分後,由公安機關偵察、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審判,對李備來說,無疑又是一場大“火”。就張蘭來說,這場火燒在李備河岸,且火光沖天,好不熱鬧。為保全不受牢獄之苦,李備最終屈服求饒,張蘭在得到自己希望的財產分割款後,給予李備被法院從輕處理的機會,可謂借國家之手,滅李備銳氣,從中獲利。

通過這個案件,律師感覺,每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每個當事人也有自己不同的性格。律師在案件處理中,特別對於婚姻律師,要著重瞭解當事人包括對方當事人性格、行為、舉止,再通過不同的技巧策略,來保障自己當事人的權益得到維護。

律師認為,由於李備離婚準備工作較為充分,加之很多共同財產的處理都要涉及到第三人,都不可能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得到處理。因此,如果想一下子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所有共同財產分割,可能不是很現實。

說到這裡,律師給張蘭出了一個“隔岸觀火”的主意,告訴張蘭,從現在開始,在與李備接觸過程中,要表現出一副失望、沒有信心、怨天尤人的姿態,甚至可以委託中間人“低三下四”的“哀求”李備“可憐”一下張蘭母女,好像顯得沒有辦法了,讓李備繼續“玩兒火”,不加防範,張蘭再收集相關李備重婚的證據,在機會成熟之時,採取措施,通過追究李備的重婚罪給予李備壓力,達到財產合理分割的目的。

實踐證明,這招兒果然奏效,在張蘭“低調”處理、並委託中間人向李備“乞求”和談方案後,李備氣焰更加囂張,李備告訴中間人,聲稱自己“公檢法都有人,如果不是可憐張蘭,張蘭一分錢都分不到!”這還不算,李備乾脆把第三者張某和與張某的私生子接到市區的房子裡共同居住,週末還將張某和私生子接到父母家裡團聚。

在與李備低姿態周旋過程中,張蘭調取了大量證據,包括李備與張某在某別墅社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門衛、鄰居證言錄音、張某與李備三個人一起親昵在外的照片、私生子叫李備爸爸的錄影、李備與張某每週末抱孩子去李備父母家共進晚餐的證言、音像資料、私生子出生證記載李備為父親的證明、產科家屬談話意見備案材料等等。

經過半年左右時間的精心取證準備,張蘭見取證基本成熟,再次請求公安機關予以立案,但公安機關遲遲不給結論。張蘭又求助於上海市婦聯的幫助。看到諸多證據,上海市婦聯相關部門非常重視,專門組織了相關部門進行研討調研,最終,公安機關准予立案,並找李備做了筆錄。

在公安機關立案後,李備多次找人威脅張蘭,聲稱如果繼續控告,將一分錢不給張蘭,要張蘭後果自負。但張蘭不為所動,始終堅持自己的合法權益。2007年底,上海市某區公安局以滬公X刑訴(2007)XX號,提起了起訴意見書,查明,李備於2004年開始,與張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張某在明知李備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仍然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產下一子,在將李備採取刑事逮捕措施後,將案件提交某區人民檢察院。

雖然案件提交到了檢察院,但李備並沒有服軟,而是動用各種關係,托各類人等,給檢察院打“招呼”、“遞條子”,企圖逃避法律治裁。在檢察院公訴階段,張蘭也頂住了個別辦案人員“出於好意”的談話和“調解”,以及多個電話威脅,堅持自己的財產分割主張,沒有無原則的讓步。

此案公訴意見書形成後,該案進入到審判階段。已經被監禁多日的李備,擔心自己真的被定罪判刑。在巨大的思想壓力下,其心理防線終於崩潰了,通過自己的離婚案件的律師,李備終於答應按實際擁有的共同財產數額分配,最終,在多次協商後,離婚案件得以調解解決。之後,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也以(2007)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李備和張某構成重婚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李備到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七十三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輕判決,李備與張某構成重婚罪,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和三個月。

評析:

本案中,由於李備離婚前財產的財產轉移準備充分,房產、股權都進行了處理,導致案件複雜化,如果按財產種類分開各個追究,不僅難度大,而且時間長,不是上策。而李備涉嫌重婚,對其施壓將會產生巨大震攝作用。由於張蘭之前首次離婚訴訟局面不利處於被動,無奈撤訴,導致李備戒心大減,並且心態狂妄。張蘭也接受了律師的建議,低姿態處理,使得李備“火”勢更盛。而張蘭隔岸觀火之策,主要包含了以下內容:

1. 先為不可勝。李備重婚行為,就是一個玩火自焚的過程。在其行為之初,因為有些顧忌,不敢過於張揚,其重婚行為多為隱蔽狀態,此時張蘭取證較為困難。在時機不成熟的情況下,張蘭貿然起訴,追究重婚責任,勝算不大。

2. 坐山觀火。張蘭離婚起訴失利後,低姿態表面退出爭議,李備繼續燃火,公開同居,氣焰囂張。張蘭私下取證,以待時機。

3. 從收漁利。在李備重婚證據充分後,由公安機關偵察、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審判,對李備來說,無疑又是一場大“火”。就張蘭來說,這場火燒在李備河岸,且火光沖天,好不熱鬧。為保全不受牢獄之苦,李備最終屈服求饒,張蘭在得到自己希望的財產分割款後,給予李備被法院從輕處理的機會,可謂借國家之手,滅李備銳氣,從中獲利。

通過這個案件,律師感覺,每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每個當事人也有自己不同的性格。律師在案件處理中,特別對於婚姻律師,要著重瞭解當事人包括對方當事人性格、行為、舉止,再通過不同的技巧策略,來保障自己當事人的權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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