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講:人壽保險是婚前財產的“婚前協議”
今天課程的題目有點繞, 但道理是這麼個道理。
我們在第11節課中說了為什麼要簽婚前協定, 婚前協定的作用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相關規定, 婚前賺的是自己的, 婚後賺的是大家的,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 都是大家的。
因為婚前財產本身不存在權屬糾紛, 但是, 如果這個財產在婚後產生了混同, 又無法析產, 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 婚前寧采臣有一套房產, 婚後生了幾個孩子,
基於這樣的考慮和擔憂, 寧采臣、聶小倩可以在婚前簽訂一份協定, 約定這家公司以後的分紅所得、股權增值都屬於寧采臣一人所有, 這家公司的負債也由寧采臣一人償還。
那麼人壽保險在婚前財產的保全中有什麼作用呢?能起到什麼樣的類似婚前財產約定的作用呢?
比如, 寧采臣有1000萬存款, 在碰到聶小倩之前與前妻育有一個兒子, 後來邂逅了美麗的聶小倩。 由於存款極易混同, 而寧采臣又不願意跟聶小倩簽婚前協議, 這時候寧采臣就可以通過人壽保險的方式, 起到“婚前協議”的作用, 保全資產。
這樣一份保單, 好處多多:
第二, 由於保單的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是寧采臣未成年的兒子, 年金都用於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年金, 也不是寧采臣的財產, 不會被分割。
第三, 如果孩子身故, 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寧采臣取得的身故受益金屬於個人財產, 也不會被分割。
但是這樣一份保險, 要注意幾個要點:
第一, 被保險人和生存受益人最好不要設為寧采臣自己, 因為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寧采臣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年金, 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 年金不要附加萬能帳戶, 取得的年金直接領出來給孩子。
第三, 如果年金保險有分紅, 最好不要取出來, 直接放在裡面累積生息、交清增額, 否則取出來的話, 很容易混同。
然後, 寧采臣可以寫一份遺囑, 並進行公證, 指定自己身故以後投保人變更為兒子或者自己的父母, 避免保單的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