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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億!放棄繼承權,富貴鳥前執行董事子女是技術性還債嗎?

11月25日, 泉州市中院民四庭成功調解農業銀行石獅支行與富貴鳥集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共計11件, 訴訟標的額高達2.9億餘元。

據當地媒體報導, 因擔保人林國強(富貴鳥前執行董事)已去世, 其在香港的子女到庭聲明, 放棄繼承其父財產, 該批巨額金融借款系列案件得以成功調解, 盡最大程度為金融機構挽回損失。

石獅飛來“富貴鳥”

已於2017年6月25日去世的富貴鳥前執行董事林國強,

是富貴鳥集團創始人之一, 此前任富貴鳥副董事長、集團副總經理。

因生前熱衷於弘揚比干精神, 還擔任福建省比干文化促進會長福分會會長。 今年4月, 在第二屆理監事就職典禮, 林國強再次當選第二屆會長。

(林國強在比干文化活動致辭)

“富貴鳥”是國內皮鞋品牌, 很有意思的一個現象, 福建泉州不少成功品牌都以動物來命名的, 比如“七匹狼”、“八馬”、“金鹿”等。

林國強屬於英年早逝, 作為土生土長的石獅人, 他在鞋履及服裝行業已經摸爬滾打30多年。 而涉入這一行業, 則與他的堂兄、富貴鳥集團董事長、創始人林和平有關。

1976年, 石獅長福村興辦了“長福村瓦窯農業社”, 從小成長于農村的林和平, 進入農業社擔任管理人員兼出納。 這位種過地、燒過磚、賣過魚的年輕人, 因頭腦靈活, 有眼光, 能團結人, 尤其是有號召力, 在1982年被推選為瓦窯社的廠長, 這年林和平僅25歲。

“晉江模式”是1986年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提出的, 指的是改革開放之初, 在當地黨委及政府支援下, 實體經濟在晉江蓬勃發展,並推動鄉村快速進入工業化階段的一種發展模式。

(富貴鳥集團董事長林和平)

大潮湧動, 林和平也應時而起, 自主開工廠。 1984年, 富貴鳥集團的前身“石獅市旅遊紀念品廠”, 就是在此大背景下誕生的。

這個小工廠, 其實是一種家族化的合夥型企業,

共有19名股東, 而且全部都是林和平家族的堂兄弟, 一共集資了4萬元, 平均每人2000多元, 當然了, 這些人既當股東, 也是廠裡的工人。 (在那個“萬元戶時代”, 2000元也是不小的數字。 )其中, 林國強就是一個成員之一。

開工廠之處, 生產的是簡單的涼鞋、拖鞋一類, 股東又多, 管理上難以整齊劃一, 磕磕絆絆5年多, 大多數人退股了, 最後只剩下林和平、林和獅、林榮河和林國強這幾個人。

家族成員合夥辦公司, 創辦初期, 七姑八姨的親戚湧過來加盟, 也許是件好事, 可一旦企業發展, 家族式管理的弊端可能就會慢慢顯現, 比如影響企業管理及制定長期企業戰略等方面;當然, 若將合夥企業制度健全起來, 那是另一碼事了。

(富貴鳥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和平 (右五)在上市儀式)

1989年,林和平與僅剩的4個股東,重組了公司董事會,並正式註冊了“富貴鳥”商標,而公司也開始轉向生產真皮皮鞋業務。1991年,石獅旅遊紀念品廠更名為石獅市福林鞋業,第二年,富貴鳥集團成立,下轄福林鞋業、富貴鳥鞋業、富貴鳥服飾等八家全資子公司。

自此,石獅飛起了“富貴鳥”,2013年12月,富貴鳥登陸香港聯交所主機板,掛牌上市。此前,在港上市的“富貴鳥”宣佈,將在A股IPO上市。

在鞋類行業不景氣的背景下,富貴鳥也曾謀求創新轉型,比如微信分銷、社交平臺宣傳,以及重點發展“健康鞋”專案等,但一路依然艱辛,業績持續不振。2016年11月,曾爆出5位股東提請罷免非執行董事一事,富貴鳥“內鬥”苗頭初現。

據之前富貴鳥公告,其第一大股東為富貴鳥集團有限公司,直接和間接對其持股比例為70.40%。而股東林和平、林和獅兄弟,對富貴鳥集團的持股比例分別為32.50%、22.50%;而兩位堂兄弟林國強和林榮河的持股比例,均為22.50%。作為創始人,林國強自富貴鳥創辦之日起,就一直擔任公司高級管理層職務。

放棄繼承權是“技術性還債”嗎?

據公開的報導,讓富貴鳥前執行董事子女甘願放棄繼承權的起因,是訴訟標的額高達2.9億餘元的農業銀行石獅支行與富貴鳥集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已去世的林國強因擔保關係陷入其中。

而銀行方面,提出訴訟請求是要求追究其配偶及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那麼,這裡牽涉一個法律知識,即放棄繼承權,能否逃避債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因富貴鳥前執行董事林先生的子女均為香港居民,在案件調解中“到庭聲明放棄繼承權”,故符合最高法解釋中的前一種情形,並被“認定有效”。

另外,從後一條解釋看,所謂不能履行的義務,須是“法定義務”,如果僅僅是影響了約定義務的履行,那麼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仍生效力。

那麼,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財產,來避免對外承擔債務呢? 根據《民法通則 》和《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以放棄繼承權來逃避債務的行為,屬於“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行為,其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行使代位權,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受償實現債權。從2.9億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具體審理過程中,可以看出,法院也依據上述規定從中進行調解,並了行使代位權。

當然,有一點需要指出,泉州中院審理時,應該會有一個認定,即林國強生前因擔保產生的連帶債務,並未用於其在香港子女個人的家庭生活,是企業擔保鏈問題,故而推定不屬共同債務。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優先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相關新聞報導中,有這麼一句關鍵字眼“盡最大程度為金融機構挽回損失”,換句話說,農行石獅支行有一部分損失是難以挽回的,這麼一來,是否“技術性還債”呢?當然,這只是一個假設性的疑問。

2011年9月份,著名的溫州家族企業——“眼鏡大王”胡福林跑路事件,讓溫州金融危機成為全國關注焦點。其中,遇到的最重大問題之一,就是企業擔保鏈危機。在那場危機背景下,許多溫州家族企業也泥沙俱下,並涉及許多民間個人。隨後,“溫州金改”、“泉州金改”、以及“前海金改”應運而生,但金融服務實體的改革目標尚遠遠未達到。

影響家族企業的經營與發展因素中,企業資金鏈是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因為它很容易受到市場環境與信貸環境雙重惡化的影響,造成一時無法自拔,而在資金鏈上的斷缺導致走向深淵的事例實在是太多了。

民企勿要急功近利,特別是要關注盲目擴張搞多元化而導致資金鏈斷裂的問題。另外,大量的民間借貸、互相擔保,也是一個重要的投資風險之一。企業在選擇強與大上面,要先做強後做大,要先培養專業化後,再考慮多元化。

從大的方面來說,繼承權是家族企業存亡之機樞!下一代失去或放棄繼承權,絕不只是財富繼承權的喪失,因為,你或你們已是失敗的守護者!

(富貴鳥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和平 (右五)在上市儀式)

1989年,林和平與僅剩的4個股東,重組了公司董事會,並正式註冊了“富貴鳥”商標,而公司也開始轉向生產真皮皮鞋業務。1991年,石獅旅遊紀念品廠更名為石獅市福林鞋業,第二年,富貴鳥集團成立,下轄福林鞋業、富貴鳥鞋業、富貴鳥服飾等八家全資子公司。

自此,石獅飛起了“富貴鳥”,2013年12月,富貴鳥登陸香港聯交所主機板,掛牌上市。此前,在港上市的“富貴鳥”宣佈,將在A股IPO上市。

在鞋類行業不景氣的背景下,富貴鳥也曾謀求創新轉型,比如微信分銷、社交平臺宣傳,以及重點發展“健康鞋”專案等,但一路依然艱辛,業績持續不振。2016年11月,曾爆出5位股東提請罷免非執行董事一事,富貴鳥“內鬥”苗頭初現。

據之前富貴鳥公告,其第一大股東為富貴鳥集團有限公司,直接和間接對其持股比例為70.40%。而股東林和平、林和獅兄弟,對富貴鳥集團的持股比例分別為32.50%、22.50%;而兩位堂兄弟林國強和林榮河的持股比例,均為22.50%。作為創始人,林國強自富貴鳥創辦之日起,就一直擔任公司高級管理層職務。

放棄繼承權是“技術性還債”嗎?

據公開的報導,讓富貴鳥前執行董事子女甘願放棄繼承權的起因,是訴訟標的額高達2.9億餘元的農業銀行石獅支行與富貴鳥集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已去世的林國強因擔保關係陷入其中。

而銀行方面,提出訴訟請求是要求追究其配偶及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那麼,這裡牽涉一個法律知識,即放棄繼承權,能否逃避債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因富貴鳥前執行董事林先生的子女均為香港居民,在案件調解中“到庭聲明放棄繼承權”,故符合最高法解釋中的前一種情形,並被“認定有效”。

另外,從後一條解釋看,所謂不能履行的義務,須是“法定義務”,如果僅僅是影響了約定義務的履行,那麼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仍生效力。

那麼,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財產,來避免對外承擔債務呢? 根據《民法通則 》和《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以放棄繼承權來逃避債務的行為,屬於“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行為,其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行使代位權,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受償實現債權。從2.9億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具體審理過程中,可以看出,法院也依據上述規定從中進行調解,並了行使代位權。

當然,有一點需要指出,泉州中院審理時,應該會有一個認定,即林國強生前因擔保產生的連帶債務,並未用於其在香港子女個人的家庭生活,是企業擔保鏈問題,故而推定不屬共同債務。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優先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相關新聞報導中,有這麼一句關鍵字眼“盡最大程度為金融機構挽回損失”,換句話說,農行石獅支行有一部分損失是難以挽回的,這麼一來,是否“技術性還債”呢?當然,這只是一個假設性的疑問。

2011年9月份,著名的溫州家族企業——“眼鏡大王”胡福林跑路事件,讓溫州金融危機成為全國關注焦點。其中,遇到的最重大問題之一,就是企業擔保鏈危機。在那場危機背景下,許多溫州家族企業也泥沙俱下,並涉及許多民間個人。隨後,“溫州金改”、“泉州金改”、以及“前海金改”應運而生,但金融服務實體的改革目標尚遠遠未達到。

影響家族企業的經營與發展因素中,企業資金鏈是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因為它很容易受到市場環境與信貸環境雙重惡化的影響,造成一時無法自拔,而在資金鏈上的斷缺導致走向深淵的事例實在是太多了。

民企勿要急功近利,特別是要關注盲目擴張搞多元化而導致資金鏈斷裂的問題。另外,大量的民間借貸、互相擔保,也是一個重要的投資風險之一。企業在選擇強與大上面,要先做強後做大,要先培養專業化後,再考慮多元化。

從大的方面來說,繼承權是家族企業存亡之機樞!下一代失去或放棄繼承權,絕不只是財富繼承權的喪失,因為,你或你們已是失敗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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