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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懲治通☆禁☆姦罪,秦漢施以酷刑,唐宋寬容,元明清則以酷刑加羞辱

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 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奸"。 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 其刑宮。 "對通姦者處以宮刑, 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 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 允許私刑, 允許捉姦, 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 直到1936年1月1日頒佈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其相奸者, 亦同。 "

中國人的作法是有根據的, 不僅源遠流長, 且是一種"國粹"。 中國人歷來視"私通"為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為, 連在通姦罪中, 男人與女人所處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同的。

秦朝:

早在秦朝, 便已立有極刑懲處的有關條款。

《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

"有子而嫁, 倍死內外, 禁止淫佚, 男女浩誠, 夫為寄之, 殺之無罪……"。 在這個刑法中, 僅對"私通"定以極刑, 且可"人人得以誅之", 格殺勿論。 可以不告而殺, 私刑亦合法。

漢朝:

到了漢朝, 亦延續秦的法律, 犯奸必殺。 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 除了殺頭, 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 而對於男人來說, 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唐朝:

而唐朝, 因五胡亂華後的影響, 社會倫理觀念發生變化。 按唐律: "諸奸者徒一年半, 有夫者徒二年。 " 疏議曰:"和奸者, 男女各徒一年半, 有夫者二年。 "

宋朝:

宋朝延續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的皇帝在中國的皇帝中, 更加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 於是, 他來了個撥亂反正, 正本清源, 以揚"國粹", 嚴打重罰。 於是他又重新允許私刑, 本夫不僅可以捉姦,

且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 除這些之外, 還有一些新的補充規定, 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說:"諸和奸者杖八十七。 " 看來忽必烈的後裔們更喜歡肉刑, 他們從肉刑中能獲得更大的滿足。 並且還規定, 女人在挨打時, 要剝光衣服打。 ("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也就是說, 對於常處於被動的女人的懲罰, 比男人更重。 行刑者、監刑者和觀刑者在這種場合一定是很愜意的。

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 在政治上和經濟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 但在處罰"私通"上卻望而卻步, 沿襲了元朝的法律, 除允許本夫捉姦(《問刑條律》刑律二人命)外, 並可在當場殺人無罪。 (《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 人命"殺死姦夫")。 而通姦的處罰: "無夫奸杖八十, 有夫奸杖九十。 " 比元朝還多加了三杖。 不僅如此, 還沿襲了對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婦人犯罪, 應決杖者, 奸罪去衣受刑。 "1542年2月13日一國外女人犯通姦罪遭斬首

清朝:

清兵入關,明朝覆滅,大清代替了大明。儘管中國這塊神州大地天翻地覆,神器易主,改朝換代,然而自秦漢以來的理法倫理道德在這方面沒有明顯變化。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殺死姦夫")。 通姦也和明朝一樣,"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這裡還須補充一筆的是,自明朝以來,又多了一種"刁奸"罪。如將其譯白,大約與現代的"誘姦"一詞含意相近。明朝規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清朝的規定是:《清律小注》"刁奸者,不論有夫無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棄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罰後,姦婦可由丈夫轉賣,卻又標明不准買給姦夫。在這一點上,明、清兩代是一致的。經查,這條法律,兩千年來,中國無異其理論的基礎還是《禮記》中的"既嫁從夫"、"從人者也"。或劃歸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

民國:

通姦罪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後,那年三月頒佈的《暫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通姦罪"作了如下規定:"和奸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謂"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婦。而這個法律規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則,形成了"網開一面",即不規定地規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姦罪。這不能不視為如同中國人剪辮子一樣,是一個可以嚇得那些道學先生們屁滾尿流的叛逆行動。中國畢竟沒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處罰又減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頒佈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臺灣地區目前沿襲民國法律的規定。

新中國:

然而,直到解放後,新的《刑法》頒佈之後,才真正地廢除了"通姦罪"。而將"通姦"的問題納入道德範疇予以制約。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一問題認識的終結。中國人對這一問題本質的認識花費了兩千多年的時間,時至今日,"持刀捉姦"仍然是中國人處理這件事的形象。

至今也還有人大代表呼籲在《刑法》中應寫進處罰"通姦"的條款。

清朝:

清兵入關,明朝覆滅,大清代替了大明。儘管中國這塊神州大地天翻地覆,神器易主,改朝換代,然而自秦漢以來的理法倫理道德在這方面沒有明顯變化。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殺死姦夫")。 通姦也和明朝一樣,"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這裡還須補充一筆的是,自明朝以來,又多了一種"刁奸"罪。如將其譯白,大約與現代的"誘姦"一詞含意相近。明朝規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清朝的規定是:《清律小注》"刁奸者,不論有夫無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棄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罰後,姦婦可由丈夫轉賣,卻又標明不准買給姦夫。在這一點上,明、清兩代是一致的。經查,這條法律,兩千年來,中國無異其理論的基礎還是《禮記》中的"既嫁從夫"、"從人者也"。或劃歸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

民國:

通姦罪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後,那年三月頒佈的《暫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通姦罪"作了如下規定:"和奸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謂"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婦。而這個法律規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則,形成了"網開一面",即不規定地規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姦罪。這不能不視為如同中國人剪辮子一樣,是一個可以嚇得那些道學先生們屁滾尿流的叛逆行動。中國畢竟沒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處罰又減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頒佈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臺灣地區目前沿襲民國法律的規定。

新中國:

然而,直到解放後,新的《刑法》頒佈之後,才真正地廢除了"通姦罪"。而將"通姦"的問題納入道德範疇予以制約。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一問題認識的終結。中國人對這一問題本質的認識花費了兩千多年的時間,時至今日,"持刀捉姦"仍然是中國人處理這件事的形象。

至今也還有人大代表呼籲在《刑法》中應寫進處罰"通姦"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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