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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你的遺產我不要了,你生病我也不管了,可以嗎?

西寧檢察預防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 繼承開始後,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應當在遺產處理前, 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 視為接受繼承。 而現實生活中, 在老人生前達成的不盡贍養義務、放棄繼承的協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這樣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 法院在查清事實、法理釋明的情況下, 雙方均珍惜親情, 互作讓步, 最終順利達成調解協定結案。

原來家住農村的老人侯某生養了四個子女, 2016年9月, 其因患腦梗阻塞住院治療, 住院期間由四個子女輪流照顧。 但在出院後, 其病情未見明顯好轉, 且生活不能自理。 為解決侯某以後生活等問題, 當年11月1日, 侯某及其子女在社區工作人員的調解和見證下, 四個子女達成了調解協定, 載明侯某隨長子生活, 其護理費、醫療費等由侯某名下資金置辦, 不足部分由長子一人承擔,

如老人去世後有剩餘財產由長子一人繼承等內容。

但在協議簽訂後的當月22日, 侯某病情突然惡化去世。 隨後, 其長子依據該協議繼承了遺產。

今年8月中旬, 老人的其他三個子女提起訴訟, 稱他們在父母生前盡了贍養義務, 主張調解協議無效, 故訴請法院依法平均分割遺產。 同時稱在母親生前達成的放棄繼承的協定, 系繼承開始之前作出的, 不符合法律規定, 應認定該協議無效。

被告則認為, 雙方之間的協定是在社區工作人員主持見證下達成的, 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也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 是合法有效的。 且三原告是在母親癱瘓可能面臨巨額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情況下,

以放棄不確定的繼承期待利益為由, 把責任和義務推給被告, 避免以後不確定的經濟損失, 有違公序良俗。

因該案涉及倫理親情應盡力防止矛盾升級激化, 簡陽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 釋法明理的同時, 從親情、道德等多種角度加以引導, 最終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一鎮上門面房由侯某長子繼承, 農村住房由其一女兒繼承, 被告當庭支付6萬由三原告自行協調分配的調解協議。

小槌說法

老人生前無繼承事實不應存在放棄一說

簡陽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曾文敏講, 當前在廣大農村,

不贍養不繼承作為一種傳統、習慣, 帶有一定的普遍性, 該案雖是調解結案, 但應明晰相關法理、規定, 對弘揚尊老、愛老、敬老、養老的家庭美德, 恰當處理此類案件應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子女贍養老人既是傳統美德, 更是法律強制性規定, 但在農村不少地方不贍養不繼承的觀念、習俗普遍得到認可和接受, 現實生活中確實也很好地處理了老人養老等生活問題, 因此發生糾紛並不常見。 但從法律層面講, 不應宣導和支持, 不能因此就認為其是合法、合規的。 繼承應是發生在老人去世之後, 生前本無繼承也不應存在放棄一說。

首先, 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 子女間也不能自行協議免除, 更不能以不盡贍養義務來放棄繼承。

其次,在案件的處理中,不能以放棄繼承協議的合法與否作為處理依據,實際上我國《繼承法》中已明確規定,即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不能認為有協議就可不分、多分等,協議只是進一步證實了沒盡法定的贍養義務等。

具體到該案,應該說三原告在其母親生病期間及之前,均對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隨後雖然兄妹四人間簽訂不贍養放棄繼承的協定,但該協定簽訂後不久其母親就去世了,持續時間並不久,因此在釋法明理後,被告方也不再堅持獨自繼承,三原告也不再堅持平分,於是便順利地達成了調解和解協定。

其次,在案件的處理中,不能以放棄繼承協議的合法與否作為處理依據,實際上我國《繼承法》中已明確規定,即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不能認為有協議就可不分、多分等,協議只是進一步證實了沒盡法定的贍養義務等。

具體到該案,應該說三原告在其母親生病期間及之前,均對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隨後雖然兄妹四人間簽訂不贍養放棄繼承的協定,但該協定簽訂後不久其母親就去世了,持續時間並不久,因此在釋法明理後,被告方也不再堅持獨自繼承,三原告也不再堅持平分,於是便順利地達成了調解和解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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