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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龍154輛“假車”騙取上億元國家補貼,8人被起訴

政府為了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應用, 出臺了相關政策對新能源大金額補貼, 但快速發展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成長的煩惱”, 如企業虛假生產、註冊登記、申請補貼, 產能過剩, 車輛實際運行和使用率較低等等, 其中最為惡劣的騙補引起了國家的重視。 去年財政部在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專項檢查的通報中, 點名了蘇州吉姆西、蘇州金龍、五洲龍、奇瑞萬達、少林客車五家典型問題企業。 其中深圳五洲龍為騙取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 為虛構的154輛車上牌, 補貼金額達上億元。

(圖文無關)

以下為人民網報導深圳五洲龍騙補上億細節情況:

2016年9月, 深圳五洲龍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洲龍公司”)被曝光騙取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上億元。 12月10日, 本網從深圳市檢察院獲悉, 該批案件的8名犯罪嫌疑人日前均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瞞天過海, 騙取上億補貼

據瞭解, 2015年11月20日, 五洲龍公司與一家汽車服務公司簽訂104輛純電動大巴買賣合同。 同年12月10日, 又與一家汽車運營有限公司簽訂50輛純電動物流車買賣合同。

根據有關政策, 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上牌並交付使用的新能源車, 可以憑車輛買賣合同及登記資料, 申報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

五洲龍公司的這154輛車屬於新能源車, 相關補貼款合計可達人民幣上億元。 但是, 由於產能不足, 五洲龍公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 將上述車輛生產下線並交付使用。

為騙取高額財政補貼款, 2015年12月初, 五洲龍公司高管申某召集劉某、李某、賈某等人開會, 商議決定將已經對外銷售、但實際並無現車的這154輛新能源車, 委託給賈某引薦的社會仲介人員萬某某,

由其想辦法在車管所提前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和車牌, 進而用於申報補貼。

汽車上牌有兩個關鍵環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車管所驗車。 在短短兩三天裡, 萬某某就偽造數百份蓋有某公司印章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並輾轉委託一家二手車交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遠幫忙代辦車輛上牌事宜, 竟然很快就順利“通關”。 在拿到相關證件後, 五洲龍公司立即向國家和深圳地方申請新能源汽車補貼並提交了相關申請資料。

隨後, 賈某、萬某某在向五洲龍公司報銷相關費用時, 商定虛報費用獲利。 2015年12月29日, 五洲龍公司向萬某某支付報酬41.62萬元, 萬某某則付給賈某現金20萬元。

2016年初, 國家財政部在審核清算過程中, 發現五洲龍公司存在騙取補貼違法犯罪行為, 遂決定暫緩發放補貼款, 責成深圳市政府開展調查。

2016年3月25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機動車登記”為由, 撤銷涉案的154輛新能源汽車初次註冊登記許可。 同年9月21日, 深圳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以涉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對賈某、萬某某、張某遠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對申某、劉某、李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同年10月, 該案移送深圳市檢察院審查逮捕。

移送線索, 深挖瀆職犯罪

深圳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介紹, 在審查逮捕該案時, 辦案檢察官仔細閱讀卷宗後, 頓生疑竇:還是“空中樓閣”的154輛汽車, 究竟是怎麼通過現場驗車的?

正常情況下, 民警要對現車進行一一查驗, 確認車輛的唯一性和完整性, 查驗每輛車的外觀、顏色、車輛型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等20個專案, 確認每項指標全部符合規定後再簽字, 只要有一項不合格就不能簽字。

“案情顯得有些撲朔迷離,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 車管所民警在審驗車輛時, 具有瀆職犯罪的重大嫌疑。 ”上述負責人說。

由於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辦案期限只有短短七天, 難以查清全案, 深圳市檢察院決定, 在暫以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及職務侵佔罪批准逮捕萬某某、以職務侵佔罪批准逮捕賈某, 並引導偵查機關收集該案涉嫌詐騙犯罪證據的同時, 偵查監督部還立即啟動線索移送機制, 將這條職務犯罪線索移送至本院反瀆部門。 反瀆部門迅速反應,安排辦案人員閱卷,並與偵監檢察官一起提審在押嫌疑人,掌握相關證據。

經過反瀆部門順藤摸瓜,縝密偵查,案件真相逐漸浮出水面。

為了順利通過“驗車關”,仲介人員萬某某先找到前述二手車公司副董事長張某展,委託其找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負責現場查驗車輛的民警疏通關係,代辦上牌手續。

張某展與萬某某約定事成之後支付費用36.5萬元。之後,張某展指使其弟弟張某遠到車管所找到機動車管理科民警張某棟,請其在驗車過程中給予關照。

於是,明知涉案的154輛新能源車根本不存在,民警張某棟和張氏兄弟及萬某某共謀後,3次前往五洲龍公司位於深圳坪山的停車場和位於重慶的生產基地開展“現場驗車”工作。

在現車數量遠遠不足、驗車資料無法和車輛對應的情況下,民警張某棟違反《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和《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對子虛烏有的154輛車作出查驗合格的結論並簽名蓋章。2015年12月29日,五洲龍公司順利取得車管所核發的154輛新能源車的行駛證、登記證和車牌。

2017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決定逮捕民警張某棟,並將張氏兄弟作為共犯逮捕。

偵查監督檢察官譚曉賢說:“由於新能源補貼政策規定的標準較高,且將逐年降低直至取消,五洲龍公司為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而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查把關中徇私舞弊,成為犯罪分子的同夥,這才是這一犯罪行為險些得逞的根本原因。”

在捕後偵查中,檢察機關還發現,民警張某棟在辦理五洲龍公司新能源車輛上牌手續的過程中,多次接受張氏兄弟的請吃及煙酒等禮品。此外,還按每台車10元至20元的價格按月收取好處費,共計收受張氏兄弟所送的賄賂款24萬元。而且,其還利用機動車管理科、審驗科的職務便利,在新車上牌中收受多家公司的賄賂。

持續監督,不容重罪輕罰

犯罪嫌疑人賈某、萬某某,張某棟及張氏兄弟先後被移送審查起訴,而申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被取保候審、偵查機關並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一直處在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偽造印章,僅是其騙取補貼的手段,其目的是騙取國家巨額補貼。現有證據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申某等3人具有參與詐騙(未遂)重大嫌疑。”上述負責人說,偵查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

經過辦案人員多次討論,深圳市檢察院向偵查機關發出《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指出該案嫌疑人申某、劉某、李某涉嫌詐騙(未遂),要求依法追究該3人法律責任。

偵查機關在收到通知書後,於2017年9月7日將申某、劉某、李某以涉嫌詐騙罪(未遂)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公訴部門在對犯罪嫌疑人萬某某、賈某審查起訴過程中,也增加詐騙(未遂)罪名。

偵查監督應當是對偵查活動全程的監督。由於案多人少、精力有限等原因,傳統上即使偵查監督部門在批准逮捕時發現了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對批捕後的偵監活動仍缺乏有效監督,往往只能由公訴部門在移送審查起訴後被動開展。

“從開始批捕2人,到對8人審查起訴,五洲龍案件的辦理,是偵查監督部門結合個案拓展監督範圍、提升監督效果的典型案例,為偵監部門強化批捕後的後續監督作出有益的探索。”上述負責人說。

(圖文無關)

有意思的是,蘇州金龍、五洲龍、奇瑞萬達、少林客車在為期6個月整改後,工信部提出了恢復其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質的申請,認為4家企業針對行政處罰決定的整改工作到位。

反瀆部門迅速反應,安排辦案人員閱卷,並與偵監檢察官一起提審在押嫌疑人,掌握相關證據。

經過反瀆部門順藤摸瓜,縝密偵查,案件真相逐漸浮出水面。

為了順利通過“驗車關”,仲介人員萬某某先找到前述二手車公司副董事長張某展,委託其找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負責現場查驗車輛的民警疏通關係,代辦上牌手續。

張某展與萬某某約定事成之後支付費用36.5萬元。之後,張某展指使其弟弟張某遠到車管所找到機動車管理科民警張某棟,請其在驗車過程中給予關照。

於是,明知涉案的154輛新能源車根本不存在,民警張某棟和張氏兄弟及萬某某共謀後,3次前往五洲龍公司位於深圳坪山的停車場和位於重慶的生產基地開展“現場驗車”工作。

在現車數量遠遠不足、驗車資料無法和車輛對應的情況下,民警張某棟違反《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和《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對子虛烏有的154輛車作出查驗合格的結論並簽名蓋章。2015年12月29日,五洲龍公司順利取得車管所核發的154輛新能源車的行駛證、登記證和車牌。

2017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決定逮捕民警張某棟,並將張氏兄弟作為共犯逮捕。

偵查監督檢察官譚曉賢說:“由於新能源補貼政策規定的標準較高,且將逐年降低直至取消,五洲龍公司為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而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查把關中徇私舞弊,成為犯罪分子的同夥,這才是這一犯罪行為險些得逞的根本原因。”

在捕後偵查中,檢察機關還發現,民警張某棟在辦理五洲龍公司新能源車輛上牌手續的過程中,多次接受張氏兄弟的請吃及煙酒等禮品。此外,還按每台車10元至20元的價格按月收取好處費,共計收受張氏兄弟所送的賄賂款24萬元。而且,其還利用機動車管理科、審驗科的職務便利,在新車上牌中收受多家公司的賄賂。

持續監督,不容重罪輕罰

犯罪嫌疑人賈某、萬某某,張某棟及張氏兄弟先後被移送審查起訴,而申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被取保候審、偵查機關並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一直處在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偽造印章,僅是其騙取補貼的手段,其目的是騙取國家巨額補貼。現有證據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申某等3人具有參與詐騙(未遂)重大嫌疑。”上述負責人說,偵查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

經過辦案人員多次討論,深圳市檢察院向偵查機關發出《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指出該案嫌疑人申某、劉某、李某涉嫌詐騙(未遂),要求依法追究該3人法律責任。

偵查機關在收到通知書後,於2017年9月7日將申某、劉某、李某以涉嫌詐騙罪(未遂)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公訴部門在對犯罪嫌疑人萬某某、賈某審查起訴過程中,也增加詐騙(未遂)罪名。

偵查監督應當是對偵查活動全程的監督。由於案多人少、精力有限等原因,傳統上即使偵查監督部門在批准逮捕時發現了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對批捕後的偵監活動仍缺乏有效監督,往往只能由公訴部門在移送審查起訴後被動開展。

“從開始批捕2人,到對8人審查起訴,五洲龍案件的辦理,是偵查監督部門結合個案拓展監督範圍、提升監督效果的典型案例,為偵監部門強化批捕後的後續監督作出有益的探索。”上述負責人說。

(圖文無關)

有意思的是,蘇州金龍、五洲龍、奇瑞萬達、少林客車在為期6個月整改後,工信部提出了恢復其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質的申請,認為4家企業針對行政處罰決定的整改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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