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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將館變賭窩 “館主”被判開設賭場罪!

2014年9月, 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貴定縣城關鎮三小腳海棠園背後的出租房內提供賭博用具, 以“打三張”、“推拱”的形式供賭客進行賭博, 並從中抽頭牟利。

2014年11月8日16時許, 民警在巡邏中發現多人聚集在被告人李某租住房內賭博, 遂組織警力將該場所包圍, 當場抓獲參賭人員18人, 查獲賭資2000餘元, 並收繳正在使用的賭具撲克牌8副。

據悉, 李某原來是開麻將館的, 生意一般, 後來將“業務”發展到“打三張”、“推拱”, 但李某自己從來不參賭, 只是抽頭漁利, 為籠絡賭客, 李某免費提供些茶水, 對於經常來的熟客, 還免費提供便餐。

其出租屋內的賭客每天少的時候5、6個, 多的時候20來個左右, 而且其從事賭博活動時, 從不關門, 常常引得路人圍觀, 一些路人路過看見後, 不覺“手癢”, 也就參與進來賭博。

經貴定縣法院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利用租住的房屋, 為參賭人員提供賭博場所和工具, 多次從中抽頭漁利, 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鑒於被告人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 可以從輕處罰;對此一審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賭博是我國法律嚴禁的違法行為, 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 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 並從中營利的行為的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 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可能構成賭博罪。 《刑法》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 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同時,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實施賭博犯罪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 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構成犯罪的, 被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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