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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過了2年訴訟時效,就一定要不回?

【案情重播】在生活中, 經常會聽到有人說:借款過了2年訴訟時效未催收, 去法院打官司也要不回。 其實, 事實並非絕對如此, 在某些情況下, 訴訟時效可以發生中斷, 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將重新計算。 從而使已經超過了2年訴訟時效的借款, 仍然可以依法要回。

農曆2011年2月25日, 龍某向丁某借款20000元。 約定農曆2011年5月底前償還10000元, 2011年12月底前償還10000元。 到期後龍某未償還借款。 2015年4月7日, 丁某到龍某家中催討借款, 龍某承認向原告借款20000元, 並表示要償還該借款, 丁某在催討過程中用手機進行了錄音。 此後, 龍某以丁某的兒子與其有經濟糾紛為由拒絕償還借款。

2015年4月14日, 丁某向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龍某償還借款, 龍某的代理律師提出本案已過2年訴訟時效, 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解析】經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雖然丁某的借款從約定的還款日期即農曆2011年12月底至催收之日即2015年4月7日, 已經超過了2年訴訟時效。 但是龍某在丁某催收借款之日, 又表示同意償還丁某的借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 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規定, 丁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在2015年4月7日已經發生了中斷, 應重新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故該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龍某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 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 萬山區法院判決龍某償還丁某的20000元借款。 龍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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