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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了:所以陳世峰的確刺了江歌十幾刀,而劉鑫的確鎖了門

今天, 江歌案第一天庭審。

陳世峰及其律師, 當然否認了故意殺人, 認為自己是殺人未遂。

所以:兇器水果刀?那是劉鑫從房間裡遞給江歌的。

所以:換洗衣服?那是預備送去洗衣店的。

所以:戳了十幾刀?嗯, 致命的是第一刀導致的江歌失血過多, 而第一刀是爭搶時誤殺的。

最後一個邏輯很無賴。 頗有種漫畫裡“我還沒發力你就倒下了, 剩下打的幾下都不算了”的意味。

自然了, 咬文嚼字, 都是為了脫罪。

然後法醫和警方分別出了證據。

法醫證明, 江歌頸部被刺十一二刀。 同一部位有被刺兩次者。

警方證明, 報警電話裡, 劉鑫清晰地說了一句“把門鎖了, 你不要罵了。 ”

(還記得先前, 劉鑫在視頻裡對江媽媽說, 她沒有鎖門嗎?妙極了。 )

所以呢:陳世峰戳了十幾刀殺了江歌;劉鑫鎖門了。 這兩個事實, 無可抵賴了。

律師所能做的, 也只是咬文嚼字:

雖然戳了十幾刀, 但只有第一刀致命,

其他不是故意的;刀是劉鑫給江歌的(?!)……

給我的印象是:

陳世峰的律師, 以及之前劉鑫錄的視頻, 飛天遁地飛簷走壁, 舞得百花齊放。

而日本法醫和警方默默地看著, 到點了站起來, 亮證據, 啪一聲拍死一個, 啪一聲拍死一個……

狗咬狗一嘴毛, 倆人反而都被坐實了, 摘不出去了。

第一天的庭審焦點, 大概是律師所謂“第一刀致命, 後面戳刀無因果關係”論。

我倒覺得眼熟。

話說, 《水滸傳》裡, 武松聚鄰居為見證, 逼王婆與潘金蓮招供後, 殺潘金蓮, 再去殺西門慶。

陽谷縣令給武松面子, 於是改作:“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 有嫂不容祭祀, 因而相爭, 婦人將靈床推倒;救護亡兄神主, 與嫂鬥毆, 一時殺死。 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 前來強護, 因而鬥毆;互相不伏,

扭打至獅子橋邊, 以致鬥殺身死。 ”

東平府又改成:“據王婆生情造意, 哄誘通姦, 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 以致殺死人命, 唆令男女故失人輪, 擬合淩遲處死。 據武松雖系報兄之仇, 鬥殺西門慶姦夫人命, 亦則自首, 難以釋免, 脊仗四十, 刺配二千裡外。 ”

所以武松殺了兩人, 只是刺配而已。

法律條文, 咬文嚼字, 模糊重點, 自古而然。

律師們本質上, 是技術人員。 他們要做的, 便是鑽法律空子, 為自己辯護的那些位爭利益, 所以雖然聽來荒誕, 也算各盡本職。

所以對律師, 我倒沒大所謂——甚至有點同情:“第一刀是奪刀致死後面十幾刀都不算”這種字眼都摳了, 可見確實沒啥可辯, 很難為他們。

我們何以要宣導依法治國,

就是為了這點:當年武松是因為跟陽谷縣令有交情, 才得以輕判;如今, 任何一個人——哪怕陳世峰這麼顯然殺了人的傢伙——都是有權利獲得法律辯護的。

程式正義是重要的。

也因為這點程式正義, 我們才能義正辭嚴地確認:

對, 連律師都無法否認陳世峰殺人了(他只想強調是誤殺), 劉鑫的確鎖門了。

所以, 律師所作所為, 本身並無問題。 他只是在完成法律流程的一部分——雖然在非專業人士看來, 咬文嚼字得有些胡說八道。

妙在, 如我所說, 法醫和警方在用一個個證據, 讓陳世峰律師的辯護顯得蒼白無力。

這也是現代法律的好處:你有權辯護;檢方也有權用證據按住你。 多好。

陳的律師可以繼續編一些詞,

只要證據完備, 不怕他上天去——先讓子彈飛一會兒。

但這也坐實了:他的確無法否認陳世峰戳了江歌十幾刀, 只好咬文嚼字——反過來想想, 他能辯護的餘地, 也確實有限。

還順便牽出了劉鑫鎖門這個事實。

自然了, 武松的案例與陳世峰的案例, 有本質不同。 體現在結果上, 則是陽谷縣令為殺人犯武松脫罪, 大快人心;陳世峰律師為殺人犯陳世峰咬文嚼字, 大家滿心不爽。

這種區別, 自然是因為前因後果, 因為傳統道德。 武松殺人算是報仇雪恨, 陳世峰和劉鑫則是……一丘之貉。

之前說過的:

我們應該強調依法治國, 不應該對劉鑫施加私刑。

但法律極難追溯始作俑者, 但我們普通人的道德可以。

道德不靠強制力來實現, 而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個人內心信念等力量發揮作用。

輿論無法代替法律審判劉鑫及其家庭,但可以有效地給予她以壓力。

道德無法對她處以私刑,但身為旁觀者,擁有言論自由,是可以表達對劉鑫一家之不滿的。

就像,法律給了陳世峰律師權利,讓他咬文嚼字,但也給了法醫與警方出示證據的權利,讓這些咬文嚼字,可能無甚效果。

同樣,法律也給了我們權利關注這一切,並再一次認定了這一事實:

陳世峰殺人了,而且出手了十幾刀;劉鑫之前撒謊了,她的確鎖門了。

法律也沒有禁止我們對這個事件,給出自己的判斷。

我之前說過,希望法律能夠公正裁決,懲前毖後;並在法律無法觸及的角落,用自己的言論,給加害江歌及其母親的人們,施加一點壓力。

讓始終躲在門後面的人,明白他與她無法永遠躲著。

我們尊重法律,但法律也沒禁止我們再次陳述事實:陳世峰,你殺人了;劉鑫,你鎖門了。

這麼久以來,總有各色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強調要等法律說話,輿論不能妨礙司法。而我也說過了,不讓輿論妨礙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義務,而我們普通人則有權利發聲。

現在,庭審第一天,顯然有些事實確認了,我們也能說了。

在法律涉及的範圍內,我們遵守法律;在法律之外,我們有自己發聲的權利——千萬別被各色偏激的傢伙模糊了重點。

普通人說的話當然沒有法律效力,然而我願意為自己說的話負責。法律沒禁止辯護律師咬文嚼字,也沒禁止我這麼表達個人意見:

對,連庭審記錄都一再確認了,陳世峰與劉鑫,就是你倆合力害死了江歌。你們配得上一切詛咒。

輿論無法代替法律審判劉鑫及其家庭,但可以有效地給予她以壓力。

道德無法對她處以私刑,但身為旁觀者,擁有言論自由,是可以表達對劉鑫一家之不滿的。

就像,法律給了陳世峰律師權利,讓他咬文嚼字,但也給了法醫與警方出示證據的權利,讓這些咬文嚼字,可能無甚效果。

同樣,法律也給了我們權利關注這一切,並再一次認定了這一事實:

陳世峰殺人了,而且出手了十幾刀;劉鑫之前撒謊了,她的確鎖門了。

法律也沒有禁止我們對這個事件,給出自己的判斷。

我之前說過,希望法律能夠公正裁決,懲前毖後;並在法律無法觸及的角落,用自己的言論,給加害江歌及其母親的人們,施加一點壓力。

讓始終躲在門後面的人,明白他與她無法永遠躲著。

我們尊重法律,但法律也沒禁止我們再次陳述事實:陳世峰,你殺人了;劉鑫,你鎖門了。

這麼久以來,總有各色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強調要等法律說話,輿論不能妨礙司法。而我也說過了,不讓輿論妨礙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義務,而我們普通人則有權利發聲。

現在,庭審第一天,顯然有些事實確認了,我們也能說了。

在法律涉及的範圍內,我們遵守法律;在法律之外,我們有自己發聲的權利——千萬別被各色偏激的傢伙模糊了重點。

普通人說的話當然沒有法律效力,然而我願意為自己說的話負責。法律沒禁止辯護律師咬文嚼字,也沒禁止我這麼表達個人意見:

對,連庭審記錄都一再確認了,陳世峰與劉鑫,就是你倆合力害死了江歌。你們配得上一切詛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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