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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全面升級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關鍵問題

■肖尤丹 李慧敏

黨的十八大以來, 黨中央高度重視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 2017年7月17日, 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 對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作出重要指示, 強調產權保護特別是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 宣導創新文化, 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 這是黨中央在新時代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是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工作的重要遵循, 也為下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指明了方向。

當前,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 必須牢牢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新階段的時代定位, 立足創新型國家建設和創新驅動戰略實施的改革發展需求, 找准阻礙和制約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薄弱環節, 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的頂層設計, 全面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 全面優化科技創新的法治環境, 全面保障創新型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按照新任務、新要求, 對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從理念、思路到機制的實現全面升級。

更高法治水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作為法律創設的權利, 發揮智慧財產權對創新發展的基礎性作用, 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就必然要求更高標準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和高法治化水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提高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體系的法治水準, 首先就體現在健全完善和相對更高保護標準的智慧財產權制度體系上。 這要求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改革必須既著眼面臨的一些不適應國情特點、不適應創新發展要求、不適應中國更好發展的保護制度問題, 又充分理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自身發展規律, 積極探尋符合我國創新驅動發展規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升空間和路徑, 在新領域、新業態等領域前瞻佈局, 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引導科技創新、保護科技創新和幫助科技創新實現經濟價值的引領和促進作用,

使其真正成為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的銅牆鐵壁。

高水準智慧財產權法治水準還必須是有效實施、依法保護的制度實踐, 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高水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體現, 也是高水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條件。 在執法司法領域, 按照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調查等行政執法手段、而非智慧財產權類型整合專門化執法機構和執法力量, 協調平衡智慧財產權法院與其他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 有序推進合理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佈局, 減少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貧富差距”, 因地制宜合理配置高效可行的行政司法保護資源。 在制度工具方面, 還應當加強環境性政策工具的使用,

借助市場的力量規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應當強化智慧財產權行為誠信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誠信管理制度, 出臺智慧財產權保護信用評價辦法, 將智慧財產權惡意侵權行為資訊納入失信記錄, 強化對智慧財產權侵權失信行為的懲戒, 提升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

更開放主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 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強調“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 只會越開越大”“中國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 堅持打開國門搞建設”“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 開放的經濟社會環境是智慧財產權制度成長的土壤。 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 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立場已經實現了從“被動接受”向“開放主動”的轉變。

這就意味著, 我國未來一個階段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創新不但應立足中國特色, 還必須更為積極地、主動地參與和推動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體系的變革和發展, 貢獻中國智慧, 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事業提供中國方案, 為我國未來的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國際規則保障。

全面開放新格局、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 要求我們更深入廣泛地介入對現有國際秩序和制度環境的改革之中, 在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建設中, 中國要堅持“普惠、包容”的發展方向, 使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夠兼顧不同基本社會制度國家和地區的實際狀況和切身利益, 容忍不同發展水準國家在智慧財產權制度方面存在的差異,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更加有力地推動全球的創新發展。

智慧財產權保護必須服務於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實際需要。支撐“一帶一路”倡議,推動在沿線國家間建構新型的雙邊和多邊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機制,提高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水準,創新國際合作平臺。同時,充分考慮我國全面開放新平臺建設發展的要求。十九大報告提出,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港是自由貿易試驗區功能上的延伸和升級,對標目前全球開放的最高水準,這就要求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必須適應貨物、資本、人才等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動、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充分融通的新開放需求,探索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的新機制和新路徑。

更公平有序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於市場主體的權利人而言,智慧財產權本質上是一種市場競爭工具,在市場競爭中,創新者利用財產權獲取正當利益理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需要積極發揮競爭政策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重要補充作用。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兼顧激勵與平衡。

反壟斷與保護智慧財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即,促進競爭和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為了更好地促進創新,但是當智慧財產權行使行為超越了正當界限,排除、限制了競爭,長遠來看,反而不利於創新。因此,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同時,也要防止濫用智慧財產權,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新技術、新商業模式不斷湧現,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通過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不斷湧現,合理平衡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權益和社會公益的難度不斷增加。

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需要把握專利權人自由行使智慧財產權與保障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之間的關係。兼顧激勵與平衡,在對創新者提供充分的激勵機制的同時,應進一步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增強經營者對自身經營活動的預判,引導經營合規。強化競爭政策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對創新的共同引導,才能真正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實現持續創新。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本文由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供稿。)

《中國科學報》 (2017-12-11 第7版 觀點)

容忍不同發展水準國家在智慧財產權制度方面存在的差異,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更加有力地推動全球的創新發展。

智慧財產權保護必須服務於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實際需要。支撐“一帶一路”倡議,推動在沿線國家間建構新型的雙邊和多邊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機制,提高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水準,創新國際合作平臺。同時,充分考慮我國全面開放新平臺建設發展的要求。十九大報告提出,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港是自由貿易試驗區功能上的延伸和升級,對標目前全球開放的最高水準,這就要求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必須適應貨物、資本、人才等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動、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充分融通的新開放需求,探索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的新機制和新路徑。

更公平有序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於市場主體的權利人而言,智慧財產權本質上是一種市場競爭工具,在市場競爭中,創新者利用財產權獲取正當利益理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需要積極發揮競爭政策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重要補充作用。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兼顧激勵與平衡。

反壟斷與保護智慧財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即,促進競爭和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為了更好地促進創新,但是當智慧財產權行使行為超越了正當界限,排除、限制了競爭,長遠來看,反而不利於創新。因此,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同時,也要防止濫用智慧財產權,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新技術、新商業模式不斷湧現,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通過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不斷湧現,合理平衡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權益和社會公益的難度不斷增加。

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需要把握專利權人自由行使智慧財產權與保障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之間的關係。兼顧激勵與平衡,在對創新者提供充分的激勵機制的同時,應進一步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增強經營者對自身經營活動的預判,引導經營合規。強化競爭政策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對創新的共同引導,才能真正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實現持續創新。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本文由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供稿。)

《中國科學報》 (2017-12-11 第7版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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