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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聯合發文:黨政機關要帶頭使用國產車、新能源汽車!

作者/王宇

華夏能源網獨家原創, 轉載須授權

12月11日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

並發出通知,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規定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 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 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辦法》指出, 公務用車, 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辦法》明確, 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 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辦法》要求,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

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執行資訊系統, 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資訊化水準。

值得注意, 此次發佈的新規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同時,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1月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廢止。

《辦法》著力構建公務用車管理新制度

在《辦法》發佈後, 有關負責人就新規回答了相關媒體問題。 (備註:媒體提問來自遼寧日報)

問:修訂後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與此前的辦法相比有何變化和特點?

答:修訂後的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全面實行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管理為核心, 強化配備、使用、處置等全流程管理,

著力構建公務用車管理新制度, 確保管用、實用。 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是明確集中統一。 著眼于提升公務用車管理效能, 明確了集中統一方向, 要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四統一”管理, 即: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 規定公務用車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二是堅持厲行節約。 堅持保障公務和厲行節約相結合, 在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兩個核心問題上作出了相應安排。 一方面, 進一步強化編制剛性約束, 將各類公務用車全部納入編制管理, 分類明確編制核定責任主體, 並對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提出統一要求, 防範超編制配車,

嚴控公務用車數量規模。 另一方面, 堅持經濟適用、節能環保原則, 分類細化各類公務用車排氣量、價格標準, 要求黨政機關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是創新管理方式。 針對實踐中易發的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等違規違紀現象, 採取了一些創新性手段。

主要包括:推進平臺建設, 要求各地區結合實際建立公務用車服務平臺, 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管理, 統籌調度使用, 並通過資訊化手段、加裝衛星定位系統, 即時監控車輛運行軌跡, 線上統計行駛里程、費用支出等資訊, 實現無縫監管;推進標識化管理, 規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 公務用車都應當統一標識, 置於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之下,

確保公務用車在“陽光”下運行;推進資訊公開, 要求黨政機關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並將相關情況納入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 主動“曬”出公車帳單, 接受社會監督。

問:《辦法》就構建監督體系作出哪些規定?

答:修訂後的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從三個方面強化對公務用車領域違規違紀問題的監督問責, 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是編織一張監督網。 明確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 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監督合力;

二是加強對主管部門監督。 增加了針對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違反編制、標準管理等5個方面的問責情形, 體現出管車人也要受監管的思路理念,確保依規履行管理職責;

三是加強對使用單位的監督。較為全面地細化了針對使用單位的問責情形,涉及9個方面,涵蓋公務用車配備、使用、處置、經費支出等全流程、各環節,實現公務用車違規違紀問題問責無死角、全覆蓋。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具體有何規定?

此次發佈的《辦法》共六章,三十一條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體現出管車人也要受監管的思路理念,確保依規履行管理職責;

三是加強對使用單位的監督。較為全面地細化了針對使用單位的問責情形,涉及9個方面,涵蓋公務用車配備、使用、處置、經費支出等全流程、各環節,實現公務用車違規違紀問題問責無死角、全覆蓋。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具體有何規定?

此次發佈的《辦法》共六章,三十一條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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