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官賣官, 自古都有, 但是以前都是違法的, 需要在背地裡進行, 而到了清朝, 為了補貼財政, 買官賣官就成了合法的捐納制度。
清朝初期, 國家初定, 財政困難, 而且為了鞏固滿洲政權的合法性, 清朝相繼出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攤丁入畝”等政策, 這些政策限制了清政府的財政收入, 而遇到災年、兵事等突發情況需要額外支出時, 就只能另想辦法, 捐官就是重要的一項額外收入。
康熙
正經通過科舉做官, 需要先考秀才, 然後鄉試考舉人, 會試考貢士, 最後是殿試考進士, 中了進士才能做官。 但是科舉三年一次, 一次才取三百多人, 清朝有幾億人, 很多人是沒辦法通過科舉做官的。 在清朝, 捐官成了科舉重要的補充, 甚至有時候捐官比科舉官還要多。 如平定三藩之亂時, 一口氣就捐了500多個知縣, 要知道, 當時全國才1300多個縣。
捐官憑證
清朝捐官, 有正式的制度, 只有軍需、河工、賑災、開荒和海防五項原因可以捐官, 而且捐官的錢全部歸戶部國庫所有。 另外, 吏部和禮部的官不能捐, 各部尚書、侍郎不能捐, 各地總督、巡撫、布政使不能捐, 其他的都可以。
清朝捐官不是地下交易, 而是明碼標價, 如五品郎中9600兩,
捐官憑證
清朝捐官合法, 明碼標價, 一開始還是有事才開捐, 後來就濫了, 越來越多, 不多出錢買不到實缺, 而且捐官為了把銀子撈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