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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捐納制度,合法買官賣官,心動麼?

買官賣官, 自古都有, 但是以前都是違法的, 需要在背地裡進行, 而到了清朝, 為了補貼財政, 買官賣官就成了合法的捐納制度。

清朝初期, 國家初定, 財政困難, 而且為了鞏固滿洲政權的合法性, 清朝相繼出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攤丁入畝”等政策, 這些政策限制了清政府的財政收入, 而遇到災年、兵事等突發情況需要額外支出時, 就只能另想辦法, 捐官就是重要的一項額外收入。

康熙

正經通過科舉做官, 需要先考秀才, 然後鄉試考舉人, 會試考貢士, 最後是殿試考進士, 中了進士才能做官。 但是科舉三年一次, 一次才取三百多人, 清朝有幾億人, 很多人是沒辦法通過科舉做官的。 在清朝, 捐官成了科舉重要的補充, 甚至有時候捐官比科舉官還要多。 如平定三藩之亂時, 一口氣就捐了500多個知縣, 要知道, 當時全國才1300多個縣。

捐官憑證

清朝捐官, 有正式的制度, 只有軍需、河工、賑災、開荒和海防五項原因可以捐官, 而且捐官的錢全部歸戶部國庫所有。 另外, 吏部和禮部的官不能捐, 各部尚書、侍郎不能捐, 各地總督、巡撫、布政使不能捐, 其他的都可以。

清朝捐官不是地下交易, 而是明碼標價, 如五品郎中9600兩,

六品主事4620兩, 四品道員16400兩, 四品知府13300兩, 五品同知6820兩, 七品知縣4620兩, 到了後來, 捐官越來越多, 基本都撈不到實缺, 捐官的價錢也不斷下降。

捐官憑證

清朝捐官合法, 明碼標價, 一開始還是有事才開捐, 後來就濫了, 越來越多, 不多出錢買不到實缺, 而且捐官為了把銀子撈回來,

就拼命地刮地皮, 造成清朝吏治敗壞, 貪腐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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