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近日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規定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 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 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資料圖 新華社記者季春鵬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共六章31條。
《辦法》指出, 公務用車, 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辦法》明確, 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 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辦法》要求,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 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執行資訊系統,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1月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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