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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安全感宣傳月」邕甯區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家暴

近日, 南寧市邕甯區法院針對一起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依法作出民事裁定, 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這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

邕甯區法院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為救濟家庭暴力受害人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

自《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 不少當事人向法院諮詢人身安全保護令事宜, 但由於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 且受害人法律保護意識和證據搜集能力均較低,

往往導致申請受挫。

本案受害人亦曾如此

早在今年6月

本案受害人就曾嘗試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但因證據不足最終撤回申請

為幫助受害人, 邕甯區法院在其撤回申請的同時, 就如何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有效自我保護及保留證據對她進行了耐心指導。

今年10月底

受害人再次遭受來自其丈夫實施的家庭暴力

經過吸取教訓, 受害人有效保留和搜集了證據, 於11月27日重新向邕甯區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法官接案後, 認真閱卷、核實證據, 並迅速向當事人親友、當地居委會和派出所調查瞭解相關情況。

在查明案情後, 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並第一時間上門送達給被申請人, 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同時, 於保護令作出當日將保護令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時送達給當地居委會、派出所。

法官

“人身保護令的有效執行, 需要各相關部門單位的配合, 在申請人生活範圍內構築一個保護圈, 及時阻止其可能繼續遭受傷害的可能, 最大化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 ”

今後, 邕甯區法院將以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出為新起點, 為解決轄區婦女、老人及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免遭家庭暴力提供更完善的司法救濟管道。

法官告訴你:

1、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 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3、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據?

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3、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據?

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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