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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如何防範風險

近日, 北京某知名高校的一位優秀科研人員, 在科技成果轉化中被指涉嫌貪污罪、挪用資金罪而身陷囹圄, 引起了人們的惋惜和關注。 無獨有偶, 近些年, 還有一些知名高校的科研人員, 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因涉嫌違規而栽了跟頭。

當前, 科技成果轉化率低仍是我國科研的“短板”, 而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是制約我國科技成果產業化的一個重要因素。 近年來, 國家一直在鼓勵科技成果轉化, 並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檔。 可以預見, 國家政策的支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 將會促使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數量越來越多。

在這種情況下, 怎樣才能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風險防控機制, 怎樣確保高校科研人員守底線不踩“紅線”, 是亟待重視和解決的現實問題。

高校科研人員要有法律意識

“一些教師之所以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出了問題, 一是這些教師規矩意識還不夠強, 缺乏有關的法律法規常識;二是業務主管部門監管不力, 造成科研經費使用不規範;三是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協同性不夠, 制度制定往往相對滯後。 ”四川農業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王斌說。

“根據國家有關檔精神, 國家鼓勵支持高校科研人員兼任與其工作或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職務, 支援他們按有關規定積極參與科技成果轉化。 開辦公司是成果直接轉化的一種方式,

但科研人員的主要身份是高校教師, 應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職工作上, 不能因為兼職或開辦公司影響應履行的職責。 同時, 所有的兼職活動或從事的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紀守法。 ”王斌說, 在具體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 容易在所有權的歸屬劃分、處置權的審批許可權和分配權的監督管理等環節出現問題。

王斌告訴記者, 法律法規是做人的底線, 黨規黨紀是警示的“紅線”。 雖然國家在推進改革創新、破解難題、先行先試過程中給科研人員鬆綁, 允許失誤和犯錯, 但是法律法規、黨規黨紀明確禁止的, 科研人員肯定不能以身試法。

“當然, 我們也要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 保護科研人員合理合規的勞動所得。

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貪污、受賄是有本質區別的。 ”王斌說, “科研人員付出勞動的合理收益應屬勞動所得。 貪污是指利用職權之便, 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 受賄是指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 為個別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從操作層面上講, 區別正常合理的收益分配與貪污、受賄、挪用、私分等的界限, 主要看重收益分配合不合規, 是否是違規違法所得。 如果是科研人員合規所得, 我們應該保護, 應該支援。 ”

為了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一些高校科研人員自己或親屬創辦了公司, 而這些公司往往也成了事故高發區域。 對此, 北京林業大學科技處處長王立平表示:“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如果科研人員的成果能引領世界潮流、實現產業升級更新, 他完全可以辭職去辦公司。 但我認為教師不應參與股權, 因為企業是一個經營主體, 高校是一個人才培養的地方, 而辦公司需要教師投入太多的精力。 對此, 我們建議可以完全把專利或者技術一次性轉讓, 也可以不參與經營只參與分紅。 如果技術還沒有成熟, 可以建立一種實驗室平臺性的, 或者說我們建立一些後續跟進的政策或措施, 來保證技術能更好地落地、實施。 ”

“對科研人員保護, 不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學校層面, 都應該有一些措施, 但前提是讓教師有一些法律意識、商業經營的常識。 ”王立平說, “比如, 我們學校在審核的時候,

如果發現對外協作單位的主要投資人有教師的親屬, 我們就不會給他撥款。 如果不好查證, 我們會讓教師寫承諾書, 承諾該公司主要投資人和他們沒有親屬關係。 ”

“科研人員懂科研, 但對一些專案支出安排並不是十分瞭解, 在項目支出的過程中有可能怎麼方便就怎麼處理, 或者用一些變通的方式來處理, 但這在司法程式裡肯定是違規的, 甚至是違法犯罪的。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翁小平說。

“不是哪一位老師想違規、想違法, 說白了就是一部分人對政策不懂, 更意識不到將會產生的嚴重後果。 ”四川農業大學財務處處長白梅說。

翁小平說, 科研人員儘量要避免突破現有的一些框框, 在科技成果轉化中要嚴格按照現有規章制度, 不管是跟公司、學校還是跟別的科研機構,都要形成書面的、明確的、具體的科技成果轉化協定,並按照協定去執行,必要時可諮詢法律界的專業人士,以避免出現法律風險。

從管理制度上化解風險

11月25日,四川農業大學一位教師,因報銷手續不完備,再次被財務處退了回來。他放下手頭上的事兒,再次召集課題組成員來補充材料,並依照該校《內部管理制度選編上,四川農大明確一條管理鏈:成果擁有者或專案負責人、所在中層單位、職能部門、分管校領導、賬務部門一起把關,共同負有責任。

在一次扶貧規劃行動上,四川農大某學院一位教師承擔某縣多個鄉鎮規劃任務,時間緊,任務重,校內其他教師又抽不出空,他情急之下,便找到外面一家公司增援,然後找到財務處要求進行經費轉撥。財務處嚴格審核後,對此次違規行為果斷予以阻止,才沒有造成不良影響與後果。

“教師們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方法、新模式、專利、著作等科技成果通過學校實現轉化後,成果接收單位將轉化收益通過銀行直接轉入學校帳戶,學校再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每一分錢都要接受監管。”張敏說。

“如果完全按照學校的規矩來辦,肯定都沒問題。不能產生任何麻痹的心態,走捷徑的心態。只要按學校流程來辦,肯定是無懈可擊的。”王立平說,學校要嚴格流程,給教師普法,在政策上寬嚴結合,在日常管理上加強服務和監督。

王立平說,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要重點服務關鍵少數科研人員,包括科研項目負責人、掌握巨額專案資金的科研人員等,因為他們是最容易出問題的關鍵人物。“對於這些關鍵少數,我們都會安排專人進行跟進和專門服務,確保整個科技成果轉化過程合規、合法。”王立平說。

從法律視角看科技成果轉化

劉科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準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科技成果轉化水準是一個國家科技實力的重要體現,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科技政策的新趨勢,提高科技成果轉化速度和效率是我國建設科技強國的必然要求。

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比較低,相當一部分科技成果鑒定通過後就被束之高閣,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中,科技成果轉化面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是原因之一。

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當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中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擁有科技成果的主體是事業單位,根據2006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必須“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因此,高校和科研單位對於本單位的科技成果仍需要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科技成果要轉化,必須先進行價值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交易。如果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科技成果發生了貶值,高校和科研單位就可能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其中的負責人(包括單位負責人和科技人員)就面臨著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的法律風險。

其二,成果歸屬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高校和科研單位基本上都屬於國有事業單位,科技成果均屬於職務成果,並非個人所有。但是,科技成果實質部分的智力貢獻主要來自做出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這種科技成果主要貢獻者與權利實際享有者的分離,會造成以下風險:一些科技人員產生錯誤認識(科技成果是我做出來的,就歸我所有),進而擅自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並將轉化收益歸自己所有,從而構成觸犯刑法的貪污等違法犯罪行為;科技人員具有多重身份,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各種權益界定又不明確,從而使科技人員容易掉入違法犯罪的陷阱。

其三,市場交易的法律風險。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科技人員缺乏相應的市場交易知識與法律風險意識,直面逐利的商業世界時,他們的經驗根本不足以應付商業社會的叵測。

上述法律風險形成原因較為複雜,既有市場規則的因素,也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因素,還有科技人員自身法律風險意識淡薄的因素,因而需要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過程的不同主體共同努力解決。

科技人員怎樣防範法律風險

對於科技人員而言,防範風險,主要是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理清科技成果的歸屬,約定清晰成果轉化後的收益。在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前,一定要理清國家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單位的具體規定,對於科研成果的歸屬進行確認,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是否有限制性規定(如軍工等保密技術)、轉化的具體程式(單位內部以及外部的審批手續)、約定清晰成果轉化後的利益歸屬等。

二是對於市場交易中的法律風險,聘請專業法律人士提供支援。對各類合同的簽訂、國家財經紀律的規定等,都需要有專業法律人士進行把關,防止科技人員頭腦一熱就拍腦袋作出轉讓的決定。

當然,在任何國家,科技人員都是相對單純的一類人群,其擅長領域是科技創新這類“琢磨事”的活動,而不是科技轉化這類“琢磨人”的活動。如果要求科技人員既要當好科學家,又要當好企業家,則要求明顯過高,也不符合實際。對此,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主體,尤其是國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來保證科技成果轉化的有序進行,並保障科技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相關政策怎樣落地

在當下,尤其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政策落實:

其一,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鼓勵政策的細化與落地問題。國務院2016年2月印發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4月印發的《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對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更為明確的操作措施,但是這些政策、措施落地還需要一段時間,需要各高校和科研單位儘快制定具體的配套措施,並及時將這些鼓勵政策落實到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去,以讓科技成果轉化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其二,涉嫌違法犯罪的科技人員從寬刑事政策的落實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再表示“檢察機關注重增強審查逮捕工作效果,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業管理者、關鍵崗位人員和科技人員,確需逮捕的,提前與涉案企業或主管部門溝通,幫助做好生產經營、科技攻關等銜接工作”。該政策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原理,應該在司法實踐中認真貫徹執行。但是,一方面,該政策仍不夠明確、具體,何為“確需逮捕”,沒有細化的標準,實踐中都交由地方司法機關具體把握。但是各地司法機關由於業務水準等因素的差異,在該標準的把握上難免寬嚴失當,從而損害刑法適用的權威性、統一性。另一方面,從司法實踐來看,該政策落實得並不夠理想。這些問題都應該引起最高司法機關的關注,並及時予以解決。

(作者:劉科,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中國教育報》2017年12月13日第4版

不管是跟公司、學校還是跟別的科研機構,都要形成書面的、明確的、具體的科技成果轉化協定,並按照協定去執行,必要時可諮詢法律界的專業人士,以避免出現法律風險。

從管理制度上化解風險

11月25日,四川農業大學一位教師,因報銷手續不完備,再次被財務處退了回來。他放下手頭上的事兒,再次召集課題組成員來補充材料,並依照該校《內部管理制度選編上,四川農大明確一條管理鏈:成果擁有者或專案負責人、所在中層單位、職能部門、分管校領導、賬務部門一起把關,共同負有責任。

在一次扶貧規劃行動上,四川農大某學院一位教師承擔某縣多個鄉鎮規劃任務,時間緊,任務重,校內其他教師又抽不出空,他情急之下,便找到外面一家公司增援,然後找到財務處要求進行經費轉撥。財務處嚴格審核後,對此次違規行為果斷予以阻止,才沒有造成不良影響與後果。

“教師們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方法、新模式、專利、著作等科技成果通過學校實現轉化後,成果接收單位將轉化收益通過銀行直接轉入學校帳戶,學校再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每一分錢都要接受監管。”張敏說。

“如果完全按照學校的規矩來辦,肯定都沒問題。不能產生任何麻痹的心態,走捷徑的心態。只要按學校流程來辦,肯定是無懈可擊的。”王立平說,學校要嚴格流程,給教師普法,在政策上寬嚴結合,在日常管理上加強服務和監督。

王立平說,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要重點服務關鍵少數科研人員,包括科研項目負責人、掌握巨額專案資金的科研人員等,因為他們是最容易出問題的關鍵人物。“對於這些關鍵少數,我們都會安排專人進行跟進和專門服務,確保整個科技成果轉化過程合規、合法。”王立平說。

從法律視角看科技成果轉化

劉科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準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科技成果轉化水準是一個國家科技實力的重要體現,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科技政策的新趨勢,提高科技成果轉化速度和效率是我國建設科技強國的必然要求。

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比較低,相當一部分科技成果鑒定通過後就被束之高閣,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中,科技成果轉化面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是原因之一。

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當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中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擁有科技成果的主體是事業單位,根據2006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必須“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因此,高校和科研單位對於本單位的科技成果仍需要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科技成果要轉化,必須先進行價值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交易。如果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科技成果發生了貶值,高校和科研單位就可能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其中的負責人(包括單位負責人和科技人員)就面臨著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的法律風險。

其二,成果歸屬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高校和科研單位基本上都屬於國有事業單位,科技成果均屬於職務成果,並非個人所有。但是,科技成果實質部分的智力貢獻主要來自做出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這種科技成果主要貢獻者與權利實際享有者的分離,會造成以下風險:一些科技人員產生錯誤認識(科技成果是我做出來的,就歸我所有),進而擅自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並將轉化收益歸自己所有,從而構成觸犯刑法的貪污等違法犯罪行為;科技人員具有多重身份,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各種權益界定又不明確,從而使科技人員容易掉入違法犯罪的陷阱。

其三,市場交易的法律風險。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科技人員缺乏相應的市場交易知識與法律風險意識,直面逐利的商業世界時,他們的經驗根本不足以應付商業社會的叵測。

上述法律風險形成原因較為複雜,既有市場規則的因素,也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因素,還有科技人員自身法律風險意識淡薄的因素,因而需要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過程的不同主體共同努力解決。

科技人員怎樣防範法律風險

對於科技人員而言,防範風險,主要是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理清科技成果的歸屬,約定清晰成果轉化後的收益。在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前,一定要理清國家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單位的具體規定,對於科研成果的歸屬進行確認,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是否有限制性規定(如軍工等保密技術)、轉化的具體程式(單位內部以及外部的審批手續)、約定清晰成果轉化後的利益歸屬等。

二是對於市場交易中的法律風險,聘請專業法律人士提供支援。對各類合同的簽訂、國家財經紀律的規定等,都需要有專業法律人士進行把關,防止科技人員頭腦一熱就拍腦袋作出轉讓的決定。

當然,在任何國家,科技人員都是相對單純的一類人群,其擅長領域是科技創新這類“琢磨事”的活動,而不是科技轉化這類“琢磨人”的活動。如果要求科技人員既要當好科學家,又要當好企業家,則要求明顯過高,也不符合實際。對此,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主體,尤其是國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來保證科技成果轉化的有序進行,並保障科技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相關政策怎樣落地

在當下,尤其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政策落實:

其一,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鼓勵政策的細化與落地問題。國務院2016年2月印發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4月印發的《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對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更為明確的操作措施,但是這些政策、措施落地還需要一段時間,需要各高校和科研單位儘快制定具體的配套措施,並及時將這些鼓勵政策落實到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去,以讓科技成果轉化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其二,涉嫌違法犯罪的科技人員從寬刑事政策的落實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再表示“檢察機關注重增強審查逮捕工作效果,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業管理者、關鍵崗位人員和科技人員,確需逮捕的,提前與涉案企業或主管部門溝通,幫助做好生產經營、科技攻關等銜接工作”。該政策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原理,應該在司法實踐中認真貫徹執行。但是,一方面,該政策仍不夠明確、具體,何為“確需逮捕”,沒有細化的標準,實踐中都交由地方司法機關具體把握。但是各地司法機關由於業務水準等因素的差異,在該標準的把握上難免寬嚴失當,從而損害刑法適用的權威性、統一性。另一方面,從司法實踐來看,該政策落實得並不夠理想。這些問題都應該引起最高司法機關的關注,並及時予以解決。

(作者:劉科,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中國教育報》2017年12月13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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