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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盜竊“自己”財物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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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2月11日, 蘇某某在安慶市被抓獲, 2月24日(批捕當日)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錢某損失共計155000元並實際履行, 取得了被害人錢某的諒解。

2017年7月31日無為縣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將蘇某某起訴至無為縣人民法院, 同年8月25日蘇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告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蘇某某的行為是否涉嫌盜竊罪?

盜竊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秘密竊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 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 其具有以下特徵:(1)秘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 是在暗中進行的。 (2)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 即為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 (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具體而言, 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 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
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 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 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認識或預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 二千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

五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巨大”、四十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雖然案發時蘇某某盜竊車輛價格未鑒定, 但在質押抵押過程中, 質押抵押金已達十余萬, 故蘇某某盜竊數額認定至少為“數額巨大”, 故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本案中, 蘇某某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合法佔有的車輛的行為涉嫌盜竊罪。

文 張慶松 圖 網路

本期編輯 王曉美 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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