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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2月11日, 蘇某某在安慶市被抓獲, 2月24日(批捕當日)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錢某損失共計155000元並實際履行, 取得了被害人錢某的諒解。
2017年7月31日無為縣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將蘇某某起訴至無為縣人民法院, 同年8月25日蘇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告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蘇某某的行為是否涉嫌盜竊罪?
盜竊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 二千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
文 張慶松 圖 網路
本期編輯 王曉美 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