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人如果表現好, 會被提前釋放, 這在刑法中叫作假釋。 假釋後有個考驗期, 在這個考驗期內犯罪分子接受監督, 表現不好的, 就會被撤銷假釋, 重新收監。 刑法中規定撤銷假釋的條件有三個, 並且撤銷假釋也是遵循程式的。 下面就由法律快車小編說說撤銷假釋的條件和程式。
1如何理解假釋、撤銷假釋?
假釋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刑罰執行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提前釋放的制度, 釋放的條件就是犯罪分子遵守監規, 接受教育和改造, 確有悔改表現, 不致再危害社會。
而撤銷假釋是指犯罪分子在假釋的考驗期內沒有遵守有關規定而不宜再被提前釋放, 從而被繼續執行未執行完的刑罰甚至數罪並罰的情況。
2被提前釋放的罪犯什麼時候會被重新收監?
根據《刑法》第86條的規定, 以下三種情況, 應該撤銷假釋
1、被發現有漏罪。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 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2、有違法行為。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 情節嚴重, 但尚未構成新的犯罪, 同樣需要被重新收監;
3、犯新罪。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
3撤銷假釋的程式
1、公安機關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
公安機關作為監督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的機關, 若發現犯罪分子有違法行為, 認為符合撤銷假釋條件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
2、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
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
人民法院經過審核, 決定對犯罪分子撤銷假釋的, 裁定撤銷假釋。 裁定一經作出, 立即生效。
4、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 執行未完成的刑罰, 或者有新罪或漏罪的重新判決, 按數罪的刑期並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也算在總刑期裡面。
附:數罪並罰的刑期計算
《刑法》第69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 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 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 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須執行, 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 合併執行, 種類不同的, 分別執行。
責編 | 楊古月
來源 |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