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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二手車轉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擔責嗎?

二手車轉賣未過戶 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擔責嗎

近來, 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的不斷上漲, 二手車交易也逐漸興起, 隨之而來的, 就是各種各樣的問題。 有時候可能會遇到由於某些特殊原因(比如買方的居住證還在辦理中), 導致買賣意向已達成, 但車輛暫時還無法過戶的情形。 那如果賣方在過戶前先把車交付給買方使用, 在這段期間內,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 賣方作為原車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車輛自完成交付時, 所有權發生轉移

回答這個問題前, 我們首先要明白,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車輛當然屬於動產, 而且也沒有法律規定登記過戶為車輛交付的必要條件, 因此車輛自完成交付時, 所有權發生轉移, 買方合法佔有車輛。

車輛完成交付後, 原車主不需承擔責任

明白了這一點, 你也就能很容易理解, 下列法律規定為什麼這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規定,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 因車輛已交付, 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 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 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亦有這樣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 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車輛轉賣未過戶的情形下, 自交付完成後, 賣方就對買方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不承擔責任。

車輛轉賣未過戶, 麻煩很多

完成交付並不就是萬事大吉了, 此時, 未過戶的汽車還在賣方名下, 如果買方開車不小心違章, 那到時候雙方協商不好, 賣方也只能啞巴吃黃連, 自己替買方接受交通違章處罰。 除此以外, 發生交通事故後, 賣方有義務舉證證明車輛已經出售,

因此簽訂買賣協定是很重要的。 如果買方發生交通事故逃逸, 或者沒有能力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那賣方作為車輛登記的車主也可能會被受害人家屬騷擾。 另外對買方來說, 出事故後的保險理賠也較為麻煩。

報廢車不能買賣, 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 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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