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乾貨:工傷死亡賠償分配的八個典型錯誤!

勞動者因工死亡, 工傷保險基金需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規定簡單明瞭, 金額也明確, 但對於如何分配的問題, 卻有很多典型錯誤。

一、工傷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 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 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二、工傷死亡賠償屬於遺產?

依照《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實際取得發生在死者故後, 且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而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

顯然不屬於遺產範圍。

三、死者生前的債務, 應先扣除再分配?

因該款項並不屬於遺產, 其本質是對於死者家屬的補償, 因此債務不應在其中扣除。

四、所有的賠償款項都要分配?

供養親屬撫恤金是給特定親屬本人, 其他人無權分配。

五、分配方式是按遺產分配標準?

不能按遺產分配的標準, 雖然分配主體參照遺產繼承的主體範圍確定, 但數額卻非按遺產分配的標準, 因為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 遺產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 而死亡賠償金的取得發生在死亡之後, 因此, 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

六、分配一般是均額分配?

原則上根據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經濟來源及依賴程度等合理分配,

而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這主要是考慮到受害人非正常死亡, 打破了穩定家庭共同生活秩序, 而按照常理, 在對家人幫助照顧上, 與死者緊密共同生活、對死者依賴更大的人會得到最多, 因為死者死亡後, 這些人受到的物質上的損失也最大, 所以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生活來源等決定各賠償權利人的分配數額。 如當事人無法證明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的, 可以適用“均等分配原則”。

七、領取了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親屬, 應該少分或不分?

恰恰相反, 應當對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賠償權利人予以適當照顧。

因被扶養人雖已單獨領供養親屬撫恤金, 但該補償較低, 而被扶養人更多是未成年人, 或者是年老無勞動能力的長輩, 生存能力差, 因此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應適當予以照顧。

八、配偶因工死亡, 另一方配偶先分一半再分配?

基於不是生前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不能按配偶先分割一半, 餘下再進行分配的方式處理。

附、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

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作者:蔡飛

中國首個HR圈層生態社群——儒思HR人力資源網小編轉自“飛勞動法”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