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共用單車頻遭押金信任危機 專家:借押金危機完善電子商務法草案

12月10日,在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一名行人從共用單車旁邊走過。 一度成排擺放的小藍單車,如今只能偶爾見到。

在押金問題已成為電子商務核心問題和社會問題的情況下,正在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並未對此作出規定,從促進科學立法角度看,本次押金危機正好起到了提醒的作用,有必要借此機會將押金和預付款問題正式寫入立法,從而有效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文/圖

近期,部分共用單車企業因經營不善陸續停業,使得相關問題持續發酵,中國消費者協會和部分地方消協組織短期內收到大量消費者投訴和情況反映。

針對共用單車押金難退的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一周之內召開了兩次會議。

12月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組織召開共用單車問題座談會,邀請相關司法、法律問題專家,就押金、預付費以及權益損害救濟等問題進行公開討論。

12月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在京召開共用單車企業公開約談會,就消費者普遍關心的押金和預付金存管等問題,約談了摩拜、ofo、永安行、優拜、哈羅單車、拜客出行、小藍等7家共用單車企業。

自今年9月以來,已有3Vbike、悟空單車、酷騎單車、小鳴單車、町町單車等相繼停止運營,算上新加入的小藍單車,目前已有至少6家共用單車企業倒閉,造成用戶押金損失預計超過10多億元。

“企業不應以用戶押金為本錢進行發展,如果企業以共用經濟的名義圈錢,而後又將所收到的押金或保證金等用作他處,相當於創業者將用戶的押金和預付金作為創業的本錢,涉嫌刑事違法。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直言。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巍濤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建議,有必要從立法上對共用單車等類似企業使用押金的行為進行規制,隔離單車企業對押金的佔有,可借鑒基金託管制度,由銀行等獨立的協力廠商機構對押金進行保管,並對單車企業使用押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共用單車押金監管沒有到位

對於自己小藍單車帳戶上的99元押金和72元餘額,劉新已經不抱希望了。

在北京市一家房地產仲介公司工作的劉新,因為工作原因,平時會經常使用共用單車出行,最多的時候,手機裡下載了5個共用單車的APP。

“今年10月,有同事告訴我,在辦理小藍單車的押金退款業務時,用了一個半月的時間,讓我也趕緊退掉。 當時我想,反正也能退款,就先用著看吧。 ”劉新對記者說。

11月16日晚,小藍單車創始人李剛發表聲明致歉,正式宣告小藍單車黯然退市。 小藍單車的突然倒下,留下了“劉新們”在寒冬中淩亂。

當共用單車押金危機的浪潮一次次襲來,即使是摩拜和ofo這兩艘“巨輪”,也無法平靜地航行。

11月30日,有媒體報導稱“摩拜和ofo小黃車兩家企業資金告緊,已經開始挪用用戶押金填補缺口”,但這一消息隨即被摩拜和ofo否認,稱該報導與事實嚴重不符,均表示一直嚴格保障客戶的押金安全,而且退押金通道暢通,用戶可以隨時退押金。

在如今的共用單車市場,任何一點涉及到押金的風吹草動,都牽動著用戶的敏感神經。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匯總,各地消協組織已收到共用單車押金投訴事件數千起,儘管各地都在集中精力幫助消費者清退,但由於各種原因,預計最終仍有大量消費者會遭受財產損失。

今年8月,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聯合出臺《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規定,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

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

“押金具有擔保的性質,用戶與企業之間基於合同而形成了債的關係,押金的存在是出於對債的順利履行的一種保障,押金的所有權並沒有隨著交付而轉移到共用單車企業,這也決定了共用單車企業無權隨意使用消費者的押金。 為特定目的而收集的押金,原則上只能專款專用,不應挪作他用,消費者有權在結束使用單車後,隨時要求企業返還押金。 ”李巍濤解釋。

雖然相關部門要求對用戶資金的安全進行監管,但在實際執行中並不盡如人意。

“指導意見制定的初衷,就是為了防止有朝一日共用單車平臺出現經營不善的情況時,消費者的押金跟著打水漂。現在小藍和酷騎平臺曝光出來的押金難退,恰巧證明共用單車平臺已經用各種方式挪用了本屬於消費者的押金,相關監管並沒有落實到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對記者說。

在張韜看來,共用單車押金難退的危機表明,指導意見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共用單車在押金管理方面的問題,究其原因,在於指導意見僅僅是部門規範性檔,其效力低於法律,也沒有相應懲處措施。

押金不應作為破產財產來清算

“現實中,用戶的押金為共用單車的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但一些共用單車企業的跑路、破產卻是以犧牲用戶押金為代價。事實上,用戶押金既不能被企業作為本錢進行發展,也不應被列入企業破產清算的財產中。”張韜說。

張韜分析,因為涉及到押金所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如果在企業破產前,用戶不能及時將押金拿回,那就很可能面臨著“自己的錢不屬於自己”的情況。

“用戶交納的押金在進入共用單車企業帳戶後,一旦共用單車企業出現被起訴等情況,導致其帳戶被凍結或者被司法機關劃款給協力廠商,則用戶的押金往往是沒有保障的。特別是在共用單車企業破產時,問題更加嚴重,此時用戶押金將成為企業破產財產的一部分,按破產法規定優先清償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而用戶的返還押金要求,僅僅對應的是普通債權,被劣後償還。”張韜說。

“此外,很多共用單車、共用汽車企業在購置車輛後,又將車輛抵押給金融機構進行借款。根據擔保法規定,共用單車企業將其車輛等財產抵押借款時,在企業不能按時償還借款的,抵押權人(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有權行使抵押權,而用戶押金則沒有抵押權,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劣後行使。”張韜解釋。

張韜認為,一旦共用單車企業進入到破產程式,使用者押金成為了普通破產債權而被用於支付破產費用、員工工資等,這對用戶來說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必須明確,押金所有權屬于消費者,不是企業資產,因此不能算是破產財產,應該在平臺破產清算前取回。已經被挪用押金無法取回的,按照消費者權益傾向保護原則,押金預付款等資金應進入到獲償第一順位,在其他債務清償前和行政處罰繳納前,必須先完成對消費者的退款責任。”朱巍強調。

李巍濤認為,共用單車企業無法退還用戶押金,可能會涉及民事違約、欺詐甚至刑事責任。如果符合相關法定情節,可能觸及非法侵佔或者合同詐騙等,消費者目前可以依照民法總則、合同法或者刑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立法對協力廠商監管押金作出規定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認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法檢查中,已經注意到預付費安全性問題,必須在法律層面進行相應規定,否則很難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李巍濤認為,巨額押金是否能夠退還關係到廣大消費者的資金安全,確實有必要從立法上對共用單車企業使用押金的行為進行規制,防止共用單車企業挪用押金,危害消費者的資金安全。

“在沒有特別法進行規定或者監管能夠解決用戶押金的優先受償問題時,建議將該押金或保證金等資金交由協力廠商機構託管。該協力廠商機構可以是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機構、金融機構、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有公信力的機構,存入協力廠商機構託管的押金在所有權問題上不能劃為共用經濟企業的財產,以解決企業出現風險或者危機時,仍能夠償還用戶的押金。”張韜說。

專家認為,有必要著眼于長遠的制度建設——通過立法對協力廠商監管押金作出明確規定。

“應當對用戶押金的收取、使用、返還方式進行明確規定,並將其劃在破產財產之外,規定用戶押金原則上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保證用戶對其押金的優先受償權,並針對利用用戶押金作為共用經濟企業的運營資金進行創業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張韜認為,可以將相應規定寫入正在徵求意見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或者在其他特別法中進行明確。

李巍濤建議,在電子商務法中明確提出單車企業及時退還押金的義務,再有如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也可對單車企業退還押金的義務進行規制,若從立法層面直接規定單車企業的押金退還義務,有利於更加直接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障其資金安全,也能更明確地體現共用單車行業的行業特點和性質。

朱巍認為,在當下押金問題已成為電子商務核心問題和社會問題的情況下,正在審議的電子商務草案並未對此作出規定,從促進科學立法角度看,本次押金危機正好起到了提醒的作用,有必要借此機會將押金和預付款問題正式寫入立法,從而有效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指導意見制定的初衷,就是為了防止有朝一日共用單車平臺出現經營不善的情況時,消費者的押金跟著打水漂。現在小藍和酷騎平臺曝光出來的押金難退,恰巧證明共用單車平臺已經用各種方式挪用了本屬於消費者的押金,相關監管並沒有落實到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對記者說。

在張韜看來,共用單車押金難退的危機表明,指導意見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共用單車在押金管理方面的問題,究其原因,在於指導意見僅僅是部門規範性檔,其效力低於法律,也沒有相應懲處措施。

押金不應作為破產財產來清算

“現實中,用戶的押金為共用單車的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但一些共用單車企業的跑路、破產卻是以犧牲用戶押金為代價。事實上,用戶押金既不能被企業作為本錢進行發展,也不應被列入企業破產清算的財產中。”張韜說。

張韜分析,因為涉及到押金所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如果在企業破產前,用戶不能及時將押金拿回,那就很可能面臨著“自己的錢不屬於自己”的情況。

“用戶交納的押金在進入共用單車企業帳戶後,一旦共用單車企業出現被起訴等情況,導致其帳戶被凍結或者被司法機關劃款給協力廠商,則用戶的押金往往是沒有保障的。特別是在共用單車企業破產時,問題更加嚴重,此時用戶押金將成為企業破產財產的一部分,按破產法規定優先清償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而用戶的返還押金要求,僅僅對應的是普通債權,被劣後償還。”張韜說。

“此外,很多共用單車、共用汽車企業在購置車輛後,又將車輛抵押給金融機構進行借款。根據擔保法規定,共用單車企業將其車輛等財產抵押借款時,在企業不能按時償還借款的,抵押權人(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有權行使抵押權,而用戶押金則沒有抵押權,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劣後行使。”張韜解釋。

張韜認為,一旦共用單車企業進入到破產程式,使用者押金成為了普通破產債權而被用於支付破產費用、員工工資等,這對用戶來說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必須明確,押金所有權屬于消費者,不是企業資產,因此不能算是破產財產,應該在平臺破產清算前取回。已經被挪用押金無法取回的,按照消費者權益傾向保護原則,押金預付款等資金應進入到獲償第一順位,在其他債務清償前和行政處罰繳納前,必須先完成對消費者的退款責任。”朱巍強調。

李巍濤認為,共用單車企業無法退還用戶押金,可能會涉及民事違約、欺詐甚至刑事責任。如果符合相關法定情節,可能觸及非法侵佔或者合同詐騙等,消費者目前可以依照民法總則、合同法或者刑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立法對協力廠商監管押金作出規定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認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法檢查中,已經注意到預付費安全性問題,必須在法律層面進行相應規定,否則很難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李巍濤認為,巨額押金是否能夠退還關係到廣大消費者的資金安全,確實有必要從立法上對共用單車企業使用押金的行為進行規制,防止共用單車企業挪用押金,危害消費者的資金安全。

“在沒有特別法進行規定或者監管能夠解決用戶押金的優先受償問題時,建議將該押金或保證金等資金交由協力廠商機構託管。該協力廠商機構可以是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機構、金融機構、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有公信力的機構,存入協力廠商機構託管的押金在所有權問題上不能劃為共用經濟企業的財產,以解決企業出現風險或者危機時,仍能夠償還用戶的押金。”張韜說。

專家認為,有必要著眼于長遠的制度建設——通過立法對協力廠商監管押金作出明確規定。

“應當對用戶押金的收取、使用、返還方式進行明確規定,並將其劃在破產財產之外,規定用戶押金原則上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保證用戶對其押金的優先受償權,並針對利用用戶押金作為共用經濟企業的運營資金進行創業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張韜認為,可以將相應規定寫入正在徵求意見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或者在其他特別法中進行明確。

李巍濤建議,在電子商務法中明確提出單車企業及時退還押金的義務,再有如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也可對單車企業退還押金的義務進行規制,若從立法層面直接規定單車企業的押金退還義務,有利於更加直接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障其資金安全,也能更明確地體現共用單車行業的行業特點和性質。

朱巍認為,在當下押金問題已成為電子商務核心問題和社會問題的情況下,正在審議的電子商務草案並未對此作出規定,從促進科學立法角度看,本次押金危機正好起到了提醒的作用,有必要借此機會將押金和預付款問題正式寫入立法,從而有效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