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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憑運氣“黃牛”靠軟體 業內人士揭示網路搶購軟體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杜曉 實習生 劉小玉

近日,“黑米”搶購軟體案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製作、銷售搶購軟體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罪被判刑,成為國內首起該領域入刑的案件。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一些“黃牛”鑽漏洞,針對不同的電商網路平臺製作相應的搶購軟體,在電商平臺推出的秒殺、低價搶購等讓利促銷活動過程中,通過用非法手段大量搶購,囤積商品,加價轉賣牟取暴利。 進而導致消費者在面對一些網購平臺促銷時,拼盡全力卻少有機會搶到心儀的低價商品。

“黃牛”搶購軟體究竟是如何操作的?《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參與網路搶購管道不少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目前有不少搶購手機的軟體,名稱各不相同,記者選取了其中一款下載並安裝。

這款軟體集預售、搶購、預約、查單、搶購某品牌手機於一身,有這樣一些特點:

軟體是預付費使用,搶到扣費搶不到不扣費,沒有時間限制;不限制登錄帳號(最多為1000個帳號搶購);支援手機登錄控制;支持爛單賠償等。

除了搶購手機,這款軟體還可以支援其他電商平臺的搶購。 以某電商平臺為例,目前暫時支持該平臺的普通搶購,逐步更新到全面支持搶購。 此外,該軟體還支援一些購物網站的搶購。

一方面存在搶購軟體,另一方面也有專門在網路上進行搶購的“黃牛”。

經多方打聽,記者以買演唱會門票為由聯繫上了專門在網路上轉賣各類門票的王先生。

王先生在其朋友圈中曾發佈一條招聘資訊:明天就是“雙11”,想趁機再招一些人。

記者發現,應聘的人會被拉入一個微信致富群,入群還設置了一個門檻,需要交納600元入群費。 運氣好的話,“雙11”那天就可以把入群費賺回來。 入群後主要從事的工作是研究各個電商平臺的減價活動,再通過優惠券或者搶購促銷活動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方式賺取差價。

消費者受影響難搶購成功

由於搶購軟體和“黃牛”增多,消費者在此類商業活動中難以得到什麼實惠。

有5年網購經歷並經常參加搶購促銷活動的田女士說,她幾乎每天都要關注某知名電商平臺上大牌服飾和護膚品的促銷、秒殺活動。

一般情況下,在促銷活動中,如果網好手快,還是有機會搶購到自己想買的東西。 不過,一些優惠力度比較大的秒殺活動基本沒有任何機會。

“如果有搶購軟體,我們這種只用手機搶購的人連一點機會都沒有。 ”田女士說。

網路搶購行為不僅出現在一些電商的促銷優惠活動中,一些演唱會的門票也有類似現象。

據介紹,官方售票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在購票平臺出售200元、400元、600元、800元價位的門票;第二次在微信公眾號出售1200元價位門票以及第一次售票過程中查處的少量違規票。

網路“黃牛”體系化運作

困擾消費者的搶購軟體究竟是什麼原理?記者採訪了阿裡雲資深安全專家祝建躍。

“網路搶購軟體是指標對特定業務(如機票、演唱會門票、搶紅包、秒殺促銷)編寫的自動化程式,類比正常使用者操作(如買票)自動化、批量化的提交請求。 因為軟體的全自動化特點,其運行速度和大規模並行能力遠超過人工,且可以日夜不停地刷票,所以可以在第一時間大量獲取餘票資訊並下單。 ”祝建躍說。

網路搶購軟體又是如何被製造出來的?

“‘黃牛’通過各種管道如論壇、QQ群、微信群、熟人介紹等,聯繫到有能力編寫搶購軟體的技術團隊,雙方協定好軟體的搶購目標和報酬,後者編寫好程式後交付前者使用。 也有不少技術型的黑灰產團隊提供現成的針對知名業務編寫好的軟體進行售賣。

現在,不少專業‘黃牛’團夥自身就具備相當強的技術團隊,從研發到銷售一條龍,已經是非常有體系的團體化運作。 ”祝建躍說。

在票務領域,網路搶購尤為突出。

搶購軟體危害不容小覷

記者:今年年初,有電商平臺發現平臺交易流量異常,繼而發現一款軟體使用的流量要遠遠高於普通流量,隨後報警。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民警很快鎖定了“黑米”軟體的製作者。 經查,“黑米”軟體通過直接向伺服器發送任務完成搶購,但正常的用戶都是點擊流覽器或者手機用戶端上的按鈕完成操作,所以用這款軟體的成功率自然要高一些。 此案被稱為國內首例搶購軟體案。 前不久,迎澤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搶購軟體案作出宣判,法院認定3名被告人觸犯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罪。 首起搶購軟體案的宣判有哪些積極意義?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首起搶購軟體案的宣判有利於打擊網路犯罪,淨化網路生態環境。實際上,與搶購軟體案件本質相同的相關案件數量並不少見,以前有搶票軟體以及在網路遊戲運營商的系統裡接入遊戲外掛軟體,這些軟體與搶購軟體從本質上來說都是一樣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保護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電腦資訊系統。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電腦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電腦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電腦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類案件的宣判就是對以上刑法條款的適用,而且這種適用的情形總體上來說是不少的,可能過去以搶購軟體形式表現出來的比較少。

記者:我們在調查中發現,現在不少消費者都會參加電商平臺推出的各種促銷搶購活動,但是真正能夠搶到促銷商品的並不多。尤其是一些在網路上出售的門票,很多時候開售沒多久就售罄。在這些現象背後,都能找到“黃牛”的身影。

劉德良:搶購軟體對於賣方也就是網路商家來說,一般來講會侵入其電腦資訊系統。所謂的搶購軟體可以理解為外掛,以前我們在遊戲環節中會經常遇到外掛軟體,本質上來講是在賣方的主程序或者軟體上找到一個漏洞,進而在這個漏洞上外接一個類似於外掛的程式。

我們可以將交易的主程序理解為一條大河,河流的通道可以理解為資訊存儲空間,大河在流經的過程中,賣家在上游,買家在下游。搶購軟體在買家的上游開闢一條管道引水流,那麼買家在主河道所能引用的水流就會變少。所以,在賣家的程式漏洞上外接程式的行為,從侵權責任法角度上來看是一種非法侵入的行為。對於買家來說,這種外掛程式佔用主程序的交易頻寬,進行分流,很多買家只能走擁擠的頻寬,交易速度降低,買家的交易機會流失。不法分子伺機囤積商品待價而沽,哄抬物價,坐享利潤,這也導致賣家通過促銷手段提高交易量的目的也難以實現。

記者:當前,電子商務發展越來越快,市場規模日益增大。另一方面,網路“黃牛”不斷利用電商平臺漏洞開發搶購程式。您剛才提到,此類搶購軟體不僅影響了消費者的正常交易,也對賣家的經營活動造成影響。針對現在的情況,如何從根本上治理搶購軟體及網路“黃牛”的行為?

劉德良:完全杜絕不太可能,但可以進行有效的規制。雖然刑法是社會關係的一種最終保障手段,但從首起搶購軟體案來看,侵權責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沒有適用,如果僅僅適用刑法實際上也沒有把司法資源完全利用起來。對賣家來說,這種非法侵入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對買家來講,這種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就市場秩序而言,市場監管部門也應加大對不法分子的處罰力度。

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看,可以將搶購軟體的侵權行為定性為非法侵入行為。當然,非法侵入行為不僅包括這一種,還包括“駭客”侵入行為。未來,我們在修訂侵權責任法時要把這類行為考慮進去,將此類非法侵入行為在侵權責任法中作為獨立的網路侵權行為進行規制。這樣,賣家、消費者等受害者就可以要求非法侵入者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類行為還擾亂了市場秩序,可以從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進行相應的規制。另外,刑法目前對這方面的有關規定還不夠完善,還可以進一步細化。

首起搶購軟體案的宣判有哪些積極意義?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首起搶購軟體案的宣判有利於打擊網路犯罪,淨化網路生態環境。實際上,與搶購軟體案件本質相同的相關案件數量並不少見,以前有搶票軟體以及在網路遊戲運營商的系統裡接入遊戲外掛軟體,這些軟體與搶購軟體從本質上來說都是一樣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保護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電腦資訊系統。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電腦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電腦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電腦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類案件的宣判就是對以上刑法條款的適用,而且這種適用的情形總體上來說是不少的,可能過去以搶購軟體形式表現出來的比較少。

記者:我們在調查中發現,現在不少消費者都會參加電商平臺推出的各種促銷搶購活動,但是真正能夠搶到促銷商品的並不多。尤其是一些在網路上出售的門票,很多時候開售沒多久就售罄。在這些現象背後,都能找到“黃牛”的身影。

劉德良:搶購軟體對於賣方也就是網路商家來說,一般來講會侵入其電腦資訊系統。所謂的搶購軟體可以理解為外掛,以前我們在遊戲環節中會經常遇到外掛軟體,本質上來講是在賣方的主程序或者軟體上找到一個漏洞,進而在這個漏洞上外接一個類似於外掛的程式。

我們可以將交易的主程序理解為一條大河,河流的通道可以理解為資訊存儲空間,大河在流經的過程中,賣家在上游,買家在下游。搶購軟體在買家的上游開闢一條管道引水流,那麼買家在主河道所能引用的水流就會變少。所以,在賣家的程式漏洞上外接程式的行為,從侵權責任法角度上來看是一種非法侵入的行為。對於買家來說,這種外掛程式佔用主程序的交易頻寬,進行分流,很多買家只能走擁擠的頻寬,交易速度降低,買家的交易機會流失。不法分子伺機囤積商品待價而沽,哄抬物價,坐享利潤,這也導致賣家通過促銷手段提高交易量的目的也難以實現。

記者:當前,電子商務發展越來越快,市場規模日益增大。另一方面,網路“黃牛”不斷利用電商平臺漏洞開發搶購程式。您剛才提到,此類搶購軟體不僅影響了消費者的正常交易,也對賣家的經營活動造成影響。針對現在的情況,如何從根本上治理搶購軟體及網路“黃牛”的行為?

劉德良:完全杜絕不太可能,但可以進行有效的規制。雖然刑法是社會關係的一種最終保障手段,但從首起搶購軟體案來看,侵權責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沒有適用,如果僅僅適用刑法實際上也沒有把司法資源完全利用起來。對賣家來說,這種非法侵入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對買家來講,這種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就市場秩序而言,市場監管部門也應加大對不法分子的處罰力度。

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看,可以將搶購軟體的侵權行為定性為非法侵入行為。當然,非法侵入行為不僅包括這一種,還包括“駭客”侵入行為。未來,我們在修訂侵權責任法時要把這類行為考慮進去,將此類非法侵入行為在侵權責任法中作為獨立的網路侵權行為進行規制。這樣,賣家、消費者等受害者就可以要求非法侵入者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類行為還擾亂了市場秩序,可以從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進行相應的規制。另外,刑法目前對這方面的有關規定還不夠完善,還可以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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