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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政府資源被濫用 澳門立法會通過社會房屋法律制度

作者 彭彥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11月7日一般性討論通過《社會房屋法律制度》。 該法案對社屋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式、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收入超出者如何應對等都作出了詳細規定,以確保社屋被需要的人所擁有,防止政府資源被濫用。

減輕低收入家庭負擔

澳門的公屋有兩大類型:社會房屋、經濟房屋。 社會房屋以低廉租住形式向低收入、困難家庭提供,相當於廉租房。 經屋以置業的形式,向收入不足以買私人樓宇者提供,相當於經濟適用房。 現行的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已運行多年,隨著近年澳門的經濟及人口的增長,私人房地產市場所供應的房屋租金飆升,且居高不下,加重低收入家庭住屋負擔。

為更有效及合理分配社會資源,照顧弱勢群體,澳門政府於2014年開展了檢討現行社會房屋制度的一系列工作,多次與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就相關制度進行討論,認為有必要對現行社會房屋法律制度進行檢討和修訂。

經過分析諮詢公眾及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並根據政府過往在社會房屋法例執行上的經驗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澳門特區政府制定了《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並提交立法會討論。

申請人可以隨時申請

根據該法案,社會房屋是指屬房屋局或由其管理,包括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批出土地建設的住宅單位,供經濟狀況薄弱且居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家庭或個人租賃的房屋。

法案規定,任何符合申請要件的家庭或個人,均可通過郵遞、電子方式或其他由房屋局指定的方式,于任何時間向房屋局遞交申請。 社會房屋按照可提供的房屋,根據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得分表計算的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的方式進行分配。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相信社會的供應能跟上需求的形勢。 他表示,目前澳門有1000多個社屋單位,同時還有正在興建和即將興建的望廈社屋項目、臺山社屋以及慕拉士電力公司位置的項目。 再加上每年有幾百個社屋單位流轉,相信社屋的供應能滿足需求。

在申請要件方面,法案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庭或個人,可申請租賃社會房屋。 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庭是指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限額者。 申請必須由家庭中一名年滿23歲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7年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家庭成員提出。

確保社屋被正確使用

據澳門媒體報導,澳門當局對過往社屋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今年有46個不遵守規章的個案,部分已處罰或正在進入行政程式。 同時還有49個長期不居住在社屋單位的個案,其中29個已經退出社屋。

為確保社屋被正確使用,法案規定了社會房屋的分配及租賃的一般原則,即遵守平等原則,但不影響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優先考慮特定的家庭;確保社會房屋合理及有效利用;確保社會房屋具備衛生及安全條件。

同時,法案還主要規範了社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尤其是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合同解除及失效的情況等。 法案規定社會房屋僅用於承租人及家庭成員自住。 至於合同的期間、繳交租金的期間及方式、社會房屋的工程及保養,則由行政法規制定。

法案規定了承租人的多項義務,包括在訂定的地點和日期繳付租金、允許房屋局在必要時對房屋進行檢查、不將房屋作異於其目的的其他用途、不得妨礙房屋局認為應進行的必要的工程、不允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的人士以任何方式居住於屋內、不進行任何未經房屋局同意的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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