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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使用動畫片《西遊記的故事》形象推廣金飾 珂蘭鑽石被判著作權侵權

未經授權使用動畫片《西遊記的故事》形象推廣金飾 珂蘭鑽石被判

著作權侵權

2017年12月7日, 石景山法院審結了北京金丁美奇動畫有限公司訴上海珂蘭商貿有限公司、上海珂蘭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 該案涉及二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黃金飾品的商業推廣宣傳及網售商品的商品詳情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29個作品形象, 因本案涉及知名圖書及動畫作品, 引起社會及相關行業的廣泛關注。

原告金丁美奇公司起訴稱, 原告在2014年依法創作了《西遊記的故事》動畫作品。

《西遊記的故事》是一部具有影響力的作品, 自問世以來, 在全國各大電視臺輪番播出, 且在愛奇藝、騰訊等視頻網站點擊量巨大, 僅愛奇藝網上點擊量多達1.17億。 其動畫作品也獲得了中國動畫美猴獎-形象設計金獎、上海國際電視節白玉蘭獎最佳動畫片提名獎、中國十大卡通形象金獎等多個獎項。 經原告核查並證實,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黃金飾品的商業推廣宣傳及網售商品的商品詳情中使用原告29個作品形象, 提升其黃金飾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及文化品位的行為, 並未獲得原告的許可, 嚴重侵犯了原告包括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資訊網路傳播在內的著作權。 原告特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被告上海珂蘭公司、珂蘭北京分公司則認為其並無過錯, 2015年10月8日, 被告的設計部門製作完成西遊記飾品系列美術作品, 並進行了作品登記。 隨後, 被告的設計部門製作了涉案動畫形象圖片, 添加在產品詳情介面。 被告宣傳使用的動畫形象, 是由設計部門獨立製作的, 與原告的動畫形象並不相似, 且涉案動畫形象圖片早已被統一替換。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金丁美奇公司提交的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平面圖設計稿等證據, 可以確認金丁美奇公司是涉案29幅西遊記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關於本案的爭議焦點, 即二被告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 根據查明的事實, 在被告上海珂蘭公司經營的公司網站、京東和天貓兩個銷售平臺及被告珂蘭北京分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出現了西遊記卡通人物形象,

但二被告認為其使用的29幅美術作品的顏色、人物配飾、動作、五官及身體比例與原告金丁美奇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有區別。 經當庭對比, 二被告所稱的區別均為作品中的一些細節, 整體人物形象、比例、顏色並無本質上的差異, 應當認定為實質性相似。 二被告稱其使用的西遊記人物形象系被告上海珂蘭公司設計部門獨立製作, 但未提交證據證明, 故對此項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採信。 原告金丁美奇公司指控二被告在銷售金飾商品的宣傳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卡通形象,
而非金飾設計本身侵權, 因此被告方提交以證明其銷售的金飾產品形象著作權歸上海珂蘭公司所有的四份作品登記證書與本案缺乏關聯性, 本院不予確認。 一審判決被告賠禮道歉, 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1.6萬元。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編輯:謝偉輝

注: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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