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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不捕,誰說了算?你知道檢察院的“捕快”是幹啥的嗎?

說起捕快, 大家的印象是啥?

張龍趙虎王朝馬漢……

檢察院裡也有一群"捕快",

他們從事著

灰常重要但又不被大家熟知的檢察業務

它就是素有檢察院“捕快”之稱的偵查監督!

接下來蜀黍就說說偵查監督的那點事——

敲黑板, 講重點!

偵查監督又簡稱為偵監, 它是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專門法律監督工作, 通過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三項職能, 把好刑事案件品質關。

因為審查逮捕是它的核心職能, 他們常被媒體盆友戲稱為“捕快”、“捕頭”。

辣麼,

偵監的三項職能具體是神馬?

且聽小檢細細道來!

01

審查逮捕

我們要說的第一個職能就是

審查逮捕~

審查逮捕的程式是怎樣呢?

直接發給公安機關《逮捕證》去執行?

當然不會這麼隨意!

偵查機關破案抓住犯罪嫌疑人後, 認為有必要逮捕以保障追究犯罪的順利進行, 就向檢察院提請逮捕, 偵監的檢察官們對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有人身危險性進行司法審查, 從而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時間緊、任務重, 必須要在7天內作決定

可決定也不是輕易下的!

閱卷、提審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製作審查逮捕意見書、作出決定, 一個步驟都不能少!

嚴格的程式保障案件品質, 杠杠的!

否則, 就要被追究錯案責任辣~

審查過程簡單來說,

主要分為以下三個環節↓

閱卷

案件受理後, 檢察官首先要閱卷, 進行書面審查。 你以為審查案卷so easy?這裡面故事可多著呢~

提審

接下來檢察官就要去看守所提訊嫌疑人了, 通過和嫌疑人的細緻“交談”, “驗明”嫌疑人真身, 核實模糊細節, 填補證據漏洞, 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不全:就要列明補充偵查提綱, 引導員警蜀黍補充偵查。

發現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提捕:就要讓員警蜀黍去追捕。

發現通過刑訊逼供等方式獲取的非法證據:就要堅決排除!並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如果律師依法提交意見:當然要接待並認真聽取。

用十六個字總結就是:該補的補, 該排的排, 該聽的聽, 該抓的抓。

做決定

通過審閱卷宗, 訊問嫌疑人, 聽取律師意見,

檢察官對案情有了深入瞭解, 於是製作審查逮捕意見書, 分析論證案件性質, 作出逮捕與否的決定。 最後由檢察長批准後, 就可以交付公安機關執行啦!

一些重大、敏感、複雜案件, 公安機關會邀請偵監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 引導偵查人員固定、收集證據, 提前掌握案情和證據收集情況。

除去審查逮捕的核心工作,

偵監部門還有個神秘的升級技能,

那就是監督啦!

我們先來說說“立案監督”

↓↓↓

02

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 對促進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監督內容包括:

(1)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

(2)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的;

(3)行政機關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怎麼進行偵查活動監督呢?

分三步~

首先, 偵監檢察官要發現線索, 這些線索主要來源於當事人的控告申訴、其他部門移送或者辦案中自行發現。

接下來, 偵監檢察官就要憑藉自己那雙善於發現真相的眼睛審查案情。

最後一步, 自然是作出處理決定:

如果根據法律規定無立案必要, 應及時答覆當事人。

如果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則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 通知其立案。

偵監部門的另一項監督職能

就是“偵查活動監督”了

↓↓↓

03

偵查活動監督

偵查活動監督, 就是在審查逮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過程中, 對辦案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進行監督, 即發現、糾正、預防偵查活動的違法行為,

防止非法取得的證據進入審判程式。

怎麼進行偵查活動監督呢?

主要有兩種形式~

口頭糾正

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存在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時, 進行口頭糾正。

發糾正違法通知書

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中存在較重的違法行為, 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進行糾正。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有偵監檢察官的監督,

員警蜀黍辦案就更規範、更透明、更文明啦!

來源|南京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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