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4日, 為解決李女士門前通行問題, 村委會出面協調李先生、李女士簽訂了《建房占地協議書》。 李先生將其0.168畝承包地轉讓給李女士永久使用, 李女士一次性給付李先生補償費6732元。 2009年3月22日, 李先生的土地登記簿對上述情況進行了附載。 現該塊土地已成為道路。 李先生認為, 上述0.168畝土地為果樹園地, 且屬於村集體所有, 李先生、李女士並不具有隨意買賣的權利, 更無權改變土地用途, 雙方所簽協議無效, 李先生自願退還購地款, 李女士應歸還土地。
解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先生與李女士所簽《建房占地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那麼, 如何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確認違法行為無效不能達到立法目的的, 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僅在防止法律事實上之行為的, 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罰款。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條規定,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由此觀之, 法律規定的承包地不得買賣, 且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系出於行政管理目的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