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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36計第十一計:李代桃僵

第十一計:李代桃僵

原文:勢必有損, 損陰以益陽。 ----《樂府詩集.雞鳴》

釋義:當離婚糾紛的局面發展到必然有損失的時候, 要捨得局部的損失, 以換取全域的優勢。

案例

妻子私下低價轉讓房產丈夫提無效訴求被駁回

離婚是一個人畢生財富積累減少最劇烈的形式, 其資金縮水的程度, 遠遠比今天的經濟危機還要嚴重。 世界各國目前最流行的“夫妻財產共同制”決定了在一般情況下,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都歸雙方共同共有, 而不必過於在意財產是哪一方的功勞所得。 這也勢必造成在離婚案件中,

對於共同財產範圍及分割的原則, 雙方各執一詞。 一個離婚案件, 特別是一個訴訟離婚案件, 財產爭議的概率可以達到90%以上, 幾乎每一離婚案件都會有財產紛爭。 在這個爭鬥過程中, 男女雙方真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各種轉移、侵吞、隱匿的方法層出不窮。 我國偉大的兵法也以各種形式被加以靈活運用。 我在2005年, 代理過一起離婚案件, 我代理的是男方劉江(化名), 在與女方的離婚財產糾紛中, 女方私自轉讓房產, 在財產分割方面我方處於劣勢, 最後, 我方應用了“李代桃僵”的策略, 減少了我方的損失。 現此將這個故事呈獻如下, 供大家參閱, 以加強防範。

2005年11月的一天, 家住上海市寶山區的劉江來找我諮詢, 希望我能幫他分析一下他打的“不順”的離婚案件,

以求有所突破。

通過案件資料, 我瞭解到劉江與女方張晶(化名)曾在2004年打過一次離婚官司, 當時仍是劉江為原告, 張晶為被告。 不過一般打離婚官司的規律, 就是被告如果堅決不同意, 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基本上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劉江的首次離婚請求也沒有“違背”這一規律, 寶山區人民法院經過一審審理, 判決劉江與張晶的離婚訴請不予支援。

2005年5月, 過了六個月“禁訴期”的劉江再次起訴。 立案後, 卻一直沒有開庭的消息。 劉江打電話問承辦法官, 法官說, 一直沒有收到張晶簽收的送達回證, 不確定被告張晶是否收到法院的傳票, 所以不好開庭。

劉江很奇怪, 給法官說, 張晶一直住在寶山區XX弄201號303室啊,

怎麼可能沒有送到呢?法官解釋說, 送了二封掛號信, 一封到現在沒有回證, 第二封雖然有, 但回證上是郵局的人簽寫的“收件人遷走”的字樣。 因此, 法官讓劉江再核實被告住所, 然後再回饋資訊給法院。

自從劉江和張晶二個人鬧離婚開始, 劉江就從303室搬出來和張晶分居了, 到這次起訴時已經快二年了。

劉江特地在傍晚吃飯左右的時間趕到303室, 看到防盜門開著呢。

“應該有人啊”, 劉江心想著, 也不敢敲門。 要是讓張晶看見劉江在, 二個人非罵上不可。 為了進一步核實張晶是不是還在這裡居住, 劉江躲在4樓的走道上, 三樓的門兒一有動靜, 他就從走道樓梯的臺階縫隙中觀察。

不到十分鐘, 從一樓就傳來孩子的聲音,

一個小男孩兒一邊蹦著一邊上樓。 劉江在這個樓上也住了四年多的時間。 這個小男孩兒不認識啊。 誰知道小男孩兒爬到三樓, 竟然敲303的門兒。

篤篤..

“咦”, 劉江心想, 這是張晶的什麼親戚啊, 我怎麼沒有見過?

更讓劉江想不到的是, 小男孩兒居然喊道:“媽, 開門!我回來啦!”

“啊?”劉江更鬱悶了, 張晶認了一個乾兒子嗎?

正納悶兒的時候, 門開了, 一個聲音傳出來:“你這個死孩子, 還知道不知道吃飯!這麼晚了還不回家, 找打啊!”

“啊??”這不是張晶的聲音啊。

關門後, 劉江把耳朵貼在門上, 裡面傳來聲音:“你爸今晚不回家吃飯了, 我們先吃吧”。

劉江聽完, 更是雲裡霧裡。 他抬頭看了看門牌號, 303室, 沒錯啊?再看看樓層, 是三樓, 沒錯啊。 再通過過道的窗戶看了一下外面的景色,

對面是一棵歪脖柳樹, 沒錯啊?

“怎麼辦”?劉江盤算著。

“乾脆敲門問問”, 想著, 劉江敲門。

“您找誰?”門開了, 一個不認識的女人問。

“請問, 張晶在家嗎?”劉江問。

“張晶?”那個女人先是一愣, 後來仿佛想起來什麼似的, “噢, 你說是原來的房東啊, 她把房子賣給我們了, 她不在這兒了!”

“啊?”劉江當時一聽, 非常驚訝, 趕快打電話給自己的律師。 第二天, 律師到寶山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 果不其然, 該套房產的登記權利人不是張晶, 而是另外二個劉江不認識的人。

接下來, 劉江的律師又通過申請法院的調查令, 從寶山區房地產管理中心查到了張晶與侯金(化名)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從這些材料上看, 張晶也就是在一個月前把房子以45萬的合同價賣給了侯金, 而產權過戶最終的審核時間,也僅僅是一個星期以前!

劉江著急了,對律師說,張晶沒有我的同意,怎麼能自己賣房子呢!這套房子現在最少也值80萬,張晶卻40多萬就賣了,肯定是假的!劉江的律師與法官聯繫,法官說,現在還沒有聯繫上張晶,等聯繫上了,開庭再說吧。

為了找到張晶,最後法官親自往張晶的單位打了電話,單位說張晶請假了。在律師的建議下,法官又直接到了張晶的父母家,正好把張晶堵個正著。張晶卻一幅“無辜”的樣子,說,“我不知道啊,我不知道法院有什麼傳票啊?”

法官也沒有什麼辦法,定半個月後開庭。

開庭的時候,張晶仍不同意離婚。當法官問她是不是擅自轉賣房產的時候,張晶說,她是和劉江電話裡商量過的,這段時間她身體不好,要錢治病。她打電話向劉江要錢,劉江說不管,讓她看著辦。張晶說你再不管我把房子賣了治病。劉江說我不管,你看著辦!

劉江一聽,急了,說,壓根兒沒有這事兒!說張晶一派胡言。

法官一聽,雙方各執一詞。就又問,你為什麼房價45萬就賣了,原告說房子實際價格遠遠高於這個價格。

張晶解釋說,我一個婦道人家,怎麼懂這些?!我多少錢買的,就多少錢賣啊。我缺錢治病,事兒耽誤不得!

劉江的律師堅持要求法官發傳票把侯金傳喚到法庭,來接受購房經過的質證,但法官沒有准允。法官說,侯金是離婚案件之外的人,不是本案當事人。你們之間和侯金的買房糾紛我這個案子不能解決,你們需要另外打官司處理。

無奈之下,經過律師建議,劉江又打了一個宣告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原本希望法院判令張晶私下將共有的房產擅自單方轉賣的合同無效,但經過幾個月的審理,案子進展好像非常不利。來找我的前幾天,這個案子的法官找到劉江和他的律師,勸他們撤訴。說這個案子經過了合議庭的研究,意見不能透露。不過法官的個人意見認為,買賣合同應該是有效的,要保護第三人(侯金)的合法權益。通過“內部”關係管道,打聽下來,這個案子的合議庭商議結果也是對劉江不利。一審離婚案件也做了判決。雖然宣判二個人離婚,但只是對45萬元售房款做了一人一半的分割。劉江對此判決頗為不滿,對自己先前聘請的律師產生了不信任感,所以又找到了我。

看了這個案件,分析了材料,我告訴劉江,這個案子雖然賣房、離婚二回事兒,但其實質都是一回事兒。根據我的經驗,我猜測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劉江第二次起訴張晶離婚,張晶看到法官寄來的信,沒有簽收。之後,她找到了買家,把303室賣了。她賣房子的工作也早就有所準備,就是要趕在第二次開庭前出賣。45萬元賣掉房子不大可能,估計與下家簽訂了陰陽合同,一份“真”合同價格比較高;一份“假”合同價格比較低以減少共同財產的分割款。而下家侯金也願意拿這份“假”合同報到房地產管理中心,畢竟可以少交契稅。因此,他們“二情相悅”,一起導演和演出了這次轉讓。

因此,是否存在那份真的“合同”就是本案的關健,而劉江舉證出其手機通話記錄中,沒有2005年2—5月份,有張晶的手機的被叫記錄,且張晶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售房曾與劉江商議,因此認定張晶售房未與劉江商議,侵害了劉江的財產平等處理權。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訴人劉江提供的材料,可以證明303室的實際價值遠遠大於45萬。而作為成年人的張晶知道也應該知道房產漲幅的客觀事實,卻仍以45萬元的價格出售房產,對劉江的財產權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考慮到張晶的過錯,在45萬元的售房款上,劉江分得30萬,張晶分得15萬,此案結案!

評析:

本案我提出“李代桃僵”的代理方案,實屬無奈之舉。在本案中,如果不能證明存在價格合理的“真”合同,就不能推翻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的“假”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能按售房合同價,計算離婚財產分割的數額。而由於買賣合同涉及第三人侯金權益、離婚案件中不能處理合同是否有效、我方又不能證明侯金在買房中存在惡意,因此,本案打買賣合同無效作為基調,基本是無用功。

而“李代桃僵”的方案,可以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 丟車保帥。能把房產所有價值挽回是最好的事。但由於“合同無效”基本不太可能,因此,只能捨棄一部分利益,來保全其它利益。

2、 棄子爭先。不再堅持“合同無效”的觀點,表面上看是輸了根本,實質上是為了減少損失、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3、 忍痛割愛。放棄“合同無效”的攻擊觀點,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容易的。當事人不容易理解,為什麼這樣的合同還受法律保護。特別是,如果合同無效,房產所有權利必然沒有分文損失;但打“過錯少分”,則不一定能達到目標。當事人能放棄對自己的利益最為有利的思路,顯然是不容易的。

本案中,當“房產轉讓合同”無效已成為夢想時,特別是在一審判決按合同價格分割共同財產時,如何能減少當事人的損失、挽回當事人的部分利益,是擺在律師面前的重要任務。對律師來說,此案審時度勢,提出“私自售房配偶過錯責任”的觀點,配合以證據佐證,以求二審法院接受張晶應承擔過錯酌情責任,“李代桃僵”,也算做一個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最終讓劉江多分到8萬元財產分割款,也算是最後的補救途徑吧!

而產權過戶最終的審核時間,也僅僅是一個星期以前!

劉江著急了,對律師說,張晶沒有我的同意,怎麼能自己賣房子呢!這套房子現在最少也值80萬,張晶卻40多萬就賣了,肯定是假的!劉江的律師與法官聯繫,法官說,現在還沒有聯繫上張晶,等聯繫上了,開庭再說吧。

為了找到張晶,最後法官親自往張晶的單位打了電話,單位說張晶請假了。在律師的建議下,法官又直接到了張晶的父母家,正好把張晶堵個正著。張晶卻一幅“無辜”的樣子,說,“我不知道啊,我不知道法院有什麼傳票啊?”

法官也沒有什麼辦法,定半個月後開庭。

開庭的時候,張晶仍不同意離婚。當法官問她是不是擅自轉賣房產的時候,張晶說,她是和劉江電話裡商量過的,這段時間她身體不好,要錢治病。她打電話向劉江要錢,劉江說不管,讓她看著辦。張晶說你再不管我把房子賣了治病。劉江說我不管,你看著辦!

劉江一聽,急了,說,壓根兒沒有這事兒!說張晶一派胡言。

法官一聽,雙方各執一詞。就又問,你為什麼房價45萬就賣了,原告說房子實際價格遠遠高於這個價格。

張晶解釋說,我一個婦道人家,怎麼懂這些?!我多少錢買的,就多少錢賣啊。我缺錢治病,事兒耽誤不得!

劉江的律師堅持要求法官發傳票把侯金傳喚到法庭,來接受購房經過的質證,但法官沒有准允。法官說,侯金是離婚案件之外的人,不是本案當事人。你們之間和侯金的買房糾紛我這個案子不能解決,你們需要另外打官司處理。

無奈之下,經過律師建議,劉江又打了一個宣告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原本希望法院判令張晶私下將共有的房產擅自單方轉賣的合同無效,但經過幾個月的審理,案子進展好像非常不利。來找我的前幾天,這個案子的法官找到劉江和他的律師,勸他們撤訴。說這個案子經過了合議庭的研究,意見不能透露。不過法官的個人意見認為,買賣合同應該是有效的,要保護第三人(侯金)的合法權益。通過“內部”關係管道,打聽下來,這個案子的合議庭商議結果也是對劉江不利。一審離婚案件也做了判決。雖然宣判二個人離婚,但只是對45萬元售房款做了一人一半的分割。劉江對此判決頗為不滿,對自己先前聘請的律師產生了不信任感,所以又找到了我。

看了這個案件,分析了材料,我告訴劉江,這個案子雖然賣房、離婚二回事兒,但其實質都是一回事兒。根據我的經驗,我猜測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劉江第二次起訴張晶離婚,張晶看到法官寄來的信,沒有簽收。之後,她找到了買家,把303室賣了。她賣房子的工作也早就有所準備,就是要趕在第二次開庭前出賣。45萬元賣掉房子不大可能,估計與下家簽訂了陰陽合同,一份“真”合同價格比較高;一份“假”合同價格比較低以減少共同財產的分割款。而下家侯金也願意拿這份“假”合同報到房地產管理中心,畢竟可以少交契稅。因此,他們“二情相悅”,一起導演和演出了這次轉讓。

因此,是否存在那份真的“合同”就是本案的關健,而劉江舉證出其手機通話記錄中,沒有2005年2—5月份,有張晶的手機的被叫記錄,且張晶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售房曾與劉江商議,因此認定張晶售房未與劉江商議,侵害了劉江的財產平等處理權。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訴人劉江提供的材料,可以證明303室的實際價值遠遠大於45萬。而作為成年人的張晶知道也應該知道房產漲幅的客觀事實,卻仍以45萬元的價格出售房產,對劉江的財產權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考慮到張晶的過錯,在45萬元的售房款上,劉江分得30萬,張晶分得15萬,此案結案!

評析:

本案我提出“李代桃僵”的代理方案,實屬無奈之舉。在本案中,如果不能證明存在價格合理的“真”合同,就不能推翻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的“假”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能按售房合同價,計算離婚財產分割的數額。而由於買賣合同涉及第三人侯金權益、離婚案件中不能處理合同是否有效、我方又不能證明侯金在買房中存在惡意,因此,本案打買賣合同無效作為基調,基本是無用功。

而“李代桃僵”的方案,可以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 丟車保帥。能把房產所有價值挽回是最好的事。但由於“合同無效”基本不太可能,因此,只能捨棄一部分利益,來保全其它利益。

2、 棄子爭先。不再堅持“合同無效”的觀點,表面上看是輸了根本,實質上是為了減少損失、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3、 忍痛割愛。放棄“合同無效”的攻擊觀點,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容易的。當事人不容易理解,為什麼這樣的合同還受法律保護。特別是,如果合同無效,房產所有權利必然沒有分文損失;但打“過錯少分”,則不一定能達到目標。當事人能放棄對自己的利益最為有利的思路,顯然是不容易的。

本案中,當“房產轉讓合同”無效已成為夢想時,特別是在一審判決按合同價格分割共同財產時,如何能減少當事人的損失、挽回當事人的部分利益,是擺在律師面前的重要任務。對律師來說,此案審時度勢,提出“私自售房配偶過錯責任”的觀點,配合以證據佐證,以求二審法院接受張晶應承擔過錯酌情責任,“李代桃僵”,也算做一個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最終讓劉江多分到8萬元財產分割款,也算是最後的補救途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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