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計:李代桃僵
原文:勢必有損, 損陰以益陽。 ----《樂府詩集.雞鳴》
釋義:當離婚糾紛的局面發展到必然有損失的時候, 要捨得局部的損失, 以換取全域的優勢。
案例
妻子私下低價轉讓房產丈夫提無效訴求被駁回
離婚是一個人畢生財富積累減少最劇烈的形式, 其資金縮水的程度, 遠遠比今天的經濟危機還要嚴重。 世界各國目前最流行的“夫妻財產共同制”決定了在一般情況下,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都歸雙方共同共有, 而不必過於在意財產是哪一方的功勞所得。 這也勢必造成在離婚案件中,
2005年11月的一天, 家住上海市寶山區的劉江來找我諮詢, 希望我能幫他分析一下他打的“不順”的離婚案件,
通過案件資料, 我瞭解到劉江與女方張晶(化名)曾在2004年打過一次離婚官司, 當時仍是劉江為原告, 張晶為被告。 不過一般打離婚官司的規律, 就是被告如果堅決不同意, 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基本上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劉江的首次離婚請求也沒有“違背”這一規律, 寶山區人民法院經過一審審理, 判決劉江與張晶的離婚訴請不予支援。
2005年5月, 過了六個月“禁訴期”的劉江再次起訴。 立案後, 卻一直沒有開庭的消息。 劉江打電話問承辦法官, 法官說, 一直沒有收到張晶簽收的送達回證, 不確定被告張晶是否收到法院的傳票, 所以不好開庭。
劉江很奇怪, 給法官說, 張晶一直住在寶山區XX弄201號303室啊,
自從劉江和張晶二個人鬧離婚開始, 劉江就從303室搬出來和張晶分居了, 到這次起訴時已經快二年了。
劉江特地在傍晚吃飯左右的時間趕到303室, 看到防盜門開著呢。
“應該有人啊”, 劉江心想著, 也不敢敲門。 要是讓張晶看見劉江在, 二個人非罵上不可。 為了進一步核實張晶是不是還在這裡居住, 劉江躲在4樓的走道上, 三樓的門兒一有動靜, 他就從走道樓梯的臺階縫隙中觀察。
不到十分鐘, 從一樓就傳來孩子的聲音,
篤篤..
“咦”, 劉江心想, 這是張晶的什麼親戚啊, 我怎麼沒有見過?
更讓劉江想不到的是, 小男孩兒居然喊道:“媽, 開門!我回來啦!”
“啊?”劉江更鬱悶了, 張晶認了一個乾兒子嗎?
正納悶兒的時候, 門開了, 一個聲音傳出來:“你這個死孩子, 還知道不知道吃飯!這麼晚了還不回家, 找打啊!”
“啊??”這不是張晶的聲音啊。
關門後, 劉江把耳朵貼在門上, 裡面傳來聲音:“你爸今晚不回家吃飯了, 我們先吃吧”。
劉江聽完, 更是雲裡霧裡。 他抬頭看了看門牌號, 303室, 沒錯啊?再看看樓層, 是三樓, 沒錯啊。 再通過過道的窗戶看了一下外面的景色,
“怎麼辦”?劉江盤算著。
“乾脆敲門問問”, 想著, 劉江敲門。
“您找誰?”門開了, 一個不認識的女人問。
“請問, 張晶在家嗎?”劉江問。
“張晶?”那個女人先是一愣, 後來仿佛想起來什麼似的, “噢, 你說是原來的房東啊, 她把房子賣給我們了, 她不在這兒了!”
“啊?”劉江當時一聽, 非常驚訝, 趕快打電話給自己的律師。 第二天, 律師到寶山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 果不其然, 該套房產的登記權利人不是張晶, 而是另外二個劉江不認識的人。
接下來, 劉江的律師又通過申請法院的調查令, 從寶山區房地產管理中心查到了張晶與侯金(化名)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從這些材料上看, 張晶也就是在一個月前把房子以45萬的合同價賣給了侯金, 而產權過戶最終的審核時間,也僅僅是一個星期以前!
劉江著急了,對律師說,張晶沒有我的同意,怎麼能自己賣房子呢!這套房子現在最少也值80萬,張晶卻40多萬就賣了,肯定是假的!劉江的律師與法官聯繫,法官說,現在還沒有聯繫上張晶,等聯繫上了,開庭再說吧。
為了找到張晶,最後法官親自往張晶的單位打了電話,單位說張晶請假了。在律師的建議下,法官又直接到了張晶的父母家,正好把張晶堵個正著。張晶卻一幅“無辜”的樣子,說,“我不知道啊,我不知道法院有什麼傳票啊?”
法官也沒有什麼辦法,定半個月後開庭。
開庭的時候,張晶仍不同意離婚。當法官問她是不是擅自轉賣房產的時候,張晶說,她是和劉江電話裡商量過的,這段時間她身體不好,要錢治病。她打電話向劉江要錢,劉江說不管,讓她看著辦。張晶說你再不管我把房子賣了治病。劉江說我不管,你看著辦!
劉江一聽,急了,說,壓根兒沒有這事兒!說張晶一派胡言。
法官一聽,雙方各執一詞。就又問,你為什麼房價45萬就賣了,原告說房子實際價格遠遠高於這個價格。
張晶解釋說,我一個婦道人家,怎麼懂這些?!我多少錢買的,就多少錢賣啊。我缺錢治病,事兒耽誤不得!
劉江的律師堅持要求法官發傳票把侯金傳喚到法庭,來接受購房經過的質證,但法官沒有准允。法官說,侯金是離婚案件之外的人,不是本案當事人。你們之間和侯金的買房糾紛我這個案子不能解決,你們需要另外打官司處理。
無奈之下,經過律師建議,劉江又打了一個宣告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原本希望法院判令張晶私下將共有的房產擅自單方轉賣的合同無效,但經過幾個月的審理,案子進展好像非常不利。來找我的前幾天,這個案子的法官找到劉江和他的律師,勸他們撤訴。說這個案子經過了合議庭的研究,意見不能透露。不過法官的個人意見認為,買賣合同應該是有效的,要保護第三人(侯金)的合法權益。通過“內部”關係管道,打聽下來,這個案子的合議庭商議結果也是對劉江不利。一審離婚案件也做了判決。雖然宣判二個人離婚,但只是對45萬元售房款做了一人一半的分割。劉江對此判決頗為不滿,對自己先前聘請的律師產生了不信任感,所以又找到了我。
看了這個案件,分析了材料,我告訴劉江,這個案子雖然賣房、離婚二回事兒,但其實質都是一回事兒。根據我的經驗,我猜測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劉江第二次起訴張晶離婚,張晶看到法官寄來的信,沒有簽收。之後,她找到了買家,把303室賣了。她賣房子的工作也早就有所準備,就是要趕在第二次開庭前出賣。45萬元賣掉房子不大可能,估計與下家簽訂了陰陽合同,一份“真”合同價格比較高;一份“假”合同價格比較低以減少共同財產的分割款。而下家侯金也願意拿這份“假”合同報到房地產管理中心,畢竟可以少交契稅。因此,他們“二情相悅”,一起導演和演出了這次轉讓。
因此,是否存在那份真的“合同”就是本案的關健,而劉江舉證出其手機通話記錄中,沒有2005年2—5月份,有張晶的手機的被叫記錄,且張晶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售房曾與劉江商議,因此認定張晶售房未與劉江商議,侵害了劉江的財產平等處理權。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訴人劉江提供的材料,可以證明303室的實際價值遠遠大於45萬。而作為成年人的張晶知道也應該知道房產漲幅的客觀事實,卻仍以45萬元的價格出售房產,對劉江的財產權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考慮到張晶的過錯,在45萬元的售房款上,劉江分得30萬,張晶分得15萬,此案結案!
評析:
本案我提出“李代桃僵”的代理方案,實屬無奈之舉。在本案中,如果不能證明存在價格合理的“真”合同,就不能推翻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的“假”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能按售房合同價,計算離婚財產分割的數額。而由於買賣合同涉及第三人侯金權益、離婚案件中不能處理合同是否有效、我方又不能證明侯金在買房中存在惡意,因此,本案打買賣合同無效作為基調,基本是無用功。
而“李代桃僵”的方案,可以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 丟車保帥。能把房產所有價值挽回是最好的事。但由於“合同無效”基本不太可能,因此,只能捨棄一部分利益,來保全其它利益。
2、 棄子爭先。不再堅持“合同無效”的觀點,表面上看是輸了根本,實質上是為了減少損失、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3、 忍痛割愛。放棄“合同無效”的攻擊觀點,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容易的。當事人不容易理解,為什麼這樣的合同還受法律保護。特別是,如果合同無效,房產所有權利必然沒有分文損失;但打“過錯少分”,則不一定能達到目標。當事人能放棄對自己的利益最為有利的思路,顯然是不容易的。
本案中,當“房產轉讓合同”無效已成為夢想時,特別是在一審判決按合同價格分割共同財產時,如何能減少當事人的損失、挽回當事人的部分利益,是擺在律師面前的重要任務。對律師來說,此案審時度勢,提出“私自售房配偶過錯責任”的觀點,配合以證據佐證,以求二審法院接受張晶應承擔過錯酌情責任,“李代桃僵”,也算做一個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最終讓劉江多分到8萬元財產分割款,也算是最後的補救途徑吧!
而產權過戶最終的審核時間,也僅僅是一個星期以前!
劉江著急了,對律師說,張晶沒有我的同意,怎麼能自己賣房子呢!這套房子現在最少也值80萬,張晶卻40多萬就賣了,肯定是假的!劉江的律師與法官聯繫,法官說,現在還沒有聯繫上張晶,等聯繫上了,開庭再說吧。
為了找到張晶,最後法官親自往張晶的單位打了電話,單位說張晶請假了。在律師的建議下,法官又直接到了張晶的父母家,正好把張晶堵個正著。張晶卻一幅“無辜”的樣子,說,“我不知道啊,我不知道法院有什麼傳票啊?”
法官也沒有什麼辦法,定半個月後開庭。
開庭的時候,張晶仍不同意離婚。當法官問她是不是擅自轉賣房產的時候,張晶說,她是和劉江電話裡商量過的,這段時間她身體不好,要錢治病。她打電話向劉江要錢,劉江說不管,讓她看著辦。張晶說你再不管我把房子賣了治病。劉江說我不管,你看著辦!
劉江一聽,急了,說,壓根兒沒有這事兒!說張晶一派胡言。
法官一聽,雙方各執一詞。就又問,你為什麼房價45萬就賣了,原告說房子實際價格遠遠高於這個價格。
張晶解釋說,我一個婦道人家,怎麼懂這些?!我多少錢買的,就多少錢賣啊。我缺錢治病,事兒耽誤不得!
劉江的律師堅持要求法官發傳票把侯金傳喚到法庭,來接受購房經過的質證,但法官沒有准允。法官說,侯金是離婚案件之外的人,不是本案當事人。你們之間和侯金的買房糾紛我這個案子不能解決,你們需要另外打官司處理。
無奈之下,經過律師建議,劉江又打了一個宣告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原本希望法院判令張晶私下將共有的房產擅自單方轉賣的合同無效,但經過幾個月的審理,案子進展好像非常不利。來找我的前幾天,這個案子的法官找到劉江和他的律師,勸他們撤訴。說這個案子經過了合議庭的研究,意見不能透露。不過法官的個人意見認為,買賣合同應該是有效的,要保護第三人(侯金)的合法權益。通過“內部”關係管道,打聽下來,這個案子的合議庭商議結果也是對劉江不利。一審離婚案件也做了判決。雖然宣判二個人離婚,但只是對45萬元售房款做了一人一半的分割。劉江對此判決頗為不滿,對自己先前聘請的律師產生了不信任感,所以又找到了我。
看了這個案件,分析了材料,我告訴劉江,這個案子雖然賣房、離婚二回事兒,但其實質都是一回事兒。根據我的經驗,我猜測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劉江第二次起訴張晶離婚,張晶看到法官寄來的信,沒有簽收。之後,她找到了買家,把303室賣了。她賣房子的工作也早就有所準備,就是要趕在第二次開庭前出賣。45萬元賣掉房子不大可能,估計與下家簽訂了陰陽合同,一份“真”合同價格比較高;一份“假”合同價格比較低以減少共同財產的分割款。而下家侯金也願意拿這份“假”合同報到房地產管理中心,畢竟可以少交契稅。因此,他們“二情相悅”,一起導演和演出了這次轉讓。
因此,是否存在那份真的“合同”就是本案的關健,而劉江舉證出其手機通話記錄中,沒有2005年2—5月份,有張晶的手機的被叫記錄,且張晶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售房曾與劉江商議,因此認定張晶售房未與劉江商議,侵害了劉江的財產平等處理權。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訴人劉江提供的材料,可以證明303室的實際價值遠遠大於45萬。而作為成年人的張晶知道也應該知道房產漲幅的客觀事實,卻仍以45萬元的價格出售房產,對劉江的財產權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考慮到張晶的過錯,在45萬元的售房款上,劉江分得30萬,張晶分得15萬,此案結案!
評析:
本案我提出“李代桃僵”的代理方案,實屬無奈之舉。在本案中,如果不能證明存在價格合理的“真”合同,就不能推翻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的“假”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能按售房合同價,計算離婚財產分割的數額。而由於買賣合同涉及第三人侯金權益、離婚案件中不能處理合同是否有效、我方又不能證明侯金在買房中存在惡意,因此,本案打買賣合同無效作為基調,基本是無用功。
而“李代桃僵”的方案,可以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 丟車保帥。能把房產所有價值挽回是最好的事。但由於“合同無效”基本不太可能,因此,只能捨棄一部分利益,來保全其它利益。
2、 棄子爭先。不再堅持“合同無效”的觀點,表面上看是輸了根本,實質上是為了減少損失、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3、 忍痛割愛。放棄“合同無效”的攻擊觀點,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容易的。當事人不容易理解,為什麼這樣的合同還受法律保護。特別是,如果合同無效,房產所有權利必然沒有分文損失;但打“過錯少分”,則不一定能達到目標。當事人能放棄對自己的利益最為有利的思路,顯然是不容易的。
本案中,當“房產轉讓合同”無效已成為夢想時,特別是在一審判決按合同價格分割共同財產時,如何能減少當事人的損失、挽回當事人的部分利益,是擺在律師面前的重要任務。對律師來說,此案審時度勢,提出“私自售房配偶過錯責任”的觀點,配合以證據佐證,以求二審法院接受張晶應承擔過錯酌情責任,“李代桃僵”,也算做一個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最終讓劉江多分到8萬元財產分割款,也算是最後的補救途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