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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員工離職寫這些原因不能再討要薪資了!務必要知道!

大家都知道在一家公司準備辭職時, 寫上某些離職原因是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但!不是所有的離職原因都能要到補償金的, 這是一個勞動糾紛上的法律誤區。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哪些離職原因是不能討要薪資的。

首先, 這些情況下時可以向有關單位討要補償金的。

1.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並獲得相對應的補償資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這些情況下是不能獲得補償金的。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三)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四)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五)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 勞動者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 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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