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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帶娃專注打麻將,孫女誤開三輪溺亡,誰為孫女的死亡負責?

此事在網上引起了群眾的熱議, 很多人責怪奶奶沒有照顧好孫女, 也有人認為三輪車主沒有拔出車鑰匙才導致女孩可以啟動車輛, 甚至有人說如果沒有這個棋牌室所有的事都不會發生。 那麼, 到底誰應該為女孩的死負責呢?

我認為, 首先, 在這起事故中, 奶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雖然奶奶在法律上不是孫女的直接監護人, 但從奶奶將孫女獨自帶出家門, 脫離父母視線時起, 奶奶在法律上就有了義務, 即先行行為義務, 應當承擔起監護人的職責。

先行行為義務就是因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而產生的義務,

所謂義務, 當然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做的行為, 不去做, 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比如, 張某帶鄰居小孩去游泳, 張某就有在游泳過程中看管照顧小孩的義務, 如果游泳過程中小孩受傷, 張某帶小孩去游泳的行為就是該小孩受傷的先行行為, 先行行為與受傷結果有因果關係, 張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理, 奶奶在照看孫女期間, 自己專注於打麻將, 導致孫女出事, 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 三輪車主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三輪車主在停放車輛的時候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甚至連車鑰匙都不拔, 導致一個2歲的女孩輕易上車並啟動車輛, 最終釀成悲劇。 車主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與女孩死亡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應當承擔次要的侵權責任。

最後, 棋牌室在這件事中無需承擔責任

棋牌室提供場所供客人打麻將, 向客人收取費用, 應視為營業性公共場所。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的規定,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 棋牌室老闆的法定義務是安全保障義務, 例如, 確保公共場所的建築物、電梯、消防通道符合安全標準, 地面保持乾燥不易滑到等。

而本次事故的起因是, 女孩自己爬上並啟動了三輪車, 不在棋牌室老闆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內。 小女孩的奶奶和車主是在室內打麻將, 三輪車是停在室外的, 棋牌室的責任最多是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已, 主要責任甚至次要責任都不在棋牌室。

文:四川九益律師事務所 付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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