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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的試婚費,1個月後就歸女方,這樣的婚前行為你認為可以嗎

試婚這種行為現在可能少了, 看看下面這則故事, 你就知道有多荒唐了。

25歲的青年楊某認識了在南通市區打工的姑娘趙涵(化名)。 兩人同齡, 同為江西人, 互加微信, 相見恨晚。

感情的維護是雙方的

在雙方家長主持下, 確定戀愛關係。 在當地, 有一條沿襲多年的舊俗, 在外務工的青年男女經人介紹戀愛後, 以防感情生變, 男方會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 並支付一定數額的“押金”, 若是因男方原因不能結婚的, “押金”歸女方作為補償, 若是因女方原因不能結婚的, “押金”全額退還。

楊某給付趙家16.6萬元, 其中10萬元為“押金”,

4萬元為“金子錢”, 2萬元為“衣服錢”, 6000元為“見面禮, 禮份也不小啊。

2016年4月, 趙涵處理完在南通的工作後, 返回江西與男友一起生活, 沒想到, 一個月後, 趙涵發現男方生理上有缺陷, 考慮再三決定分手。 楊某請求複合遭拒, 16.6萬元也打了水漂。 一氣之下, 楊某將趙氏父女告上法庭。

12月18日,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 被告趙氏父女退還楊某10萬元“押金”、2萬元“衣服錢”及價值3萬元的黃金首飾。

再好的感情也要有物質基礎

如果是明知自己有生理缺陷的情況下, 隱瞞女方, 還準備與女方結婚。 說小了是自私, 說大了是陰謀!有病可以去醫院治療, 而不是“騙一個媳婦”回家!

10萬元的試婚費你們認為可以嗎,

1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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