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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沒有這些證件,很難辦理離婚手續!建議收藏

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兩種形式。 如果是協定離婚, 則婚姻雙方需就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離婚協定, 然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如果是判決離婚, 則提起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那麼辦理離婚需要需要哪些證件呢?關於這個問題, 請看下文。

1、如果離婚的話, 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雙方的意願為基礎的, 所以如果你父母協商同意你母親只要房子, 是可以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 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

發給離婚證。 ”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2、如果協議離婚的話, 一般來說涉及到的問題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和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對這兩個問題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後, 可以持此協議及其他有關手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 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

如果經過協商達不成一致協定的話, 則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你父親對你母親有家庭暴力行為或你父親有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話, 則在離婚的同時, 你母親有權要求你父親予以損害賠償, 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這種賠償是在分割共同財產之外的。

對於分割共同財產的問題, 法院也將進行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的, 法院將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你的母親離婚後生活困難的, 你父親還應當予以適當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 如一方生活困難, 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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