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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7人跨省填埋和傾倒酸性廢棄物被起訴

“這夥人竟擅自將80餘噸酸性廢棄物填埋和傾倒, 污染了環境, 真是令人氣憤。 ”12月21日, 廣西檢察機關將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關偉平、馮耀明、韋文林、張東來、余洪文、肖正隆、肖任龍共7人送上了被告席, 武宣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武宣縣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關偉平與馮耀明合夥在廣東省東莞市成立“鴻海潤滑油經營部”, 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從事潤滑油的生產加工活動。 由於生產技術落後, 該企業在生產中產生了大量的具有酸性的廢棄物。 關偉平、馮耀明在明知酸性廢棄物屬於危險物質的情況下,

仍將29.63噸廢棄物以1000元/噸的價格委託無處置資質的劉土義(另案處理)幫助處理。 劉土義將廢棄物運至廣西, 轉手交給柯金水(另案處理)和韋世榜(另案處理)幫助處理。 柯金水和韋世榜計畫利用該廢棄物提煉瀝青, 為了尋找廢棄物儲存地, 先後找到被告人韋文林、張東來、余洪文、肖正隆和肖任龍商量, 並最終將40餘噸廢棄物填埋在象州縣石龍鎮中塘村余洪文家的自留地內, 又將40餘噸廢棄物傾倒在石龍鎮馬列村一個名叫“金竹窩”天然坑內, 污染了當地環境。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證實, 在上述兩地填埋或傾倒的酸性廢棄物均屬危險廢棄物。

檢察機關認為, 被告人關偉平、馮耀明、韋文林、張東來、余洪文、肖正隆、肖任龍違反國家規定,

傾倒危險廢物, 嚴重污染環境, 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字:鄧鐵軍 李大偵

編輯:白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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