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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規定:訴訟離婚時,這3類財產不在平分!務必要知道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 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 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 必要時亦可不均等, 有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如果法院判決, 法院會認定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具體結合案情確定。 總之, 在實踐中,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所以需要告訴大家的是, 以下3種財產, 離婚時不能平分!

1、婚前個人財產

在新婚姻法實行以前, 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 比如房屋、大型機械或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 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 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但是新法實行以後, 除有特殊約定外, 所屬權不再隨時間變化, 在離婚時也屬個人所有, 不能將其平分!

2、賠款或補償

這個其實是有區分的, 如果是共同的生產生活的賠款或補償就屬於共同財產。 但是法定私人的補償則不算, 比如軍人的退伍費、職員重大事故醫療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保險等均屬個人財產, 離婚時不被平分。

3、贈與所得及其他法定情況

另外,

其他法定情況比如在子女名下的財產, 夫妻離婚時無權分配, 或其他由法院宣判無權分割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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