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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110萬:1.7萬條棉褲水洗後破洞,原來都是印染廠害的!

2011年底, 老蔣的公司接到了一單1.7萬多條棉褲水洗加工的業務, 完工後經委託方驗收順利交付。 委託方又將棉褲整理包裝後發往全國各地的銷售商。 沒想到幾個月後, 銷售商發現大量褲子破損情況出現, 紛紛退貨。 2012年9月, 委託方認為褲子破損是老蔣的公司用水洗造成的, 要求賠償110余萬元, 雙方對簿公堂。

老蔣向東陽市法院申請對褲子破損原因進行鑒定。 由於沒能提供水洗前的棉褲, 鑒定機構認為經過鑒定只能確定水洗後樣褲品質不合格, 並且在回復法院的函中表示, 沒有水洗前樣褲對比, 無法判定鑒定物件品質不合格的原因是否由水洗造成。

法院第二次發函給鑒定機構, 要求對棉褲品質不合格的原因重新進行鑒定。 鑒定機構函複法院稱, 經專家組綜合分析認為, 褲子破損是水洗工藝不良所造成。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老蔣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老蔣覺得委屈, 一件衣物在水洗之前經歷過染整等環節, 在水洗之後還有高溫燙鑽的工藝, 現在褲子出了問題, 怎能單單就說是水洗造成的呢?此後, 老蔣走上了漫長的尋求救濟之路。

2015年11月, 老蔣向金華市檢察院申訴。 他開門見山地對檢察官說:“賠錢事小, 公司聲譽受損事大。 我們公司已經經營了十幾年了, 設備、技術都是一流, 水洗的品質在業內也是響噹噹的,

怎麼可能是我們把褲子洗成那樣的呢?”

辦案檢察官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後, 認為法院判決老蔣公司單方承擔責任確實有失公允。 鑒定機構一開始認為不提供水洗前的棉褲就無法確定品質不合格原因, 後來又在沒有樣褲比對情況下認定是水洗工藝不良造成的。 前後兩次結論明顯矛盾, 法院採信後一種意見缺乏依據。 另外,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義務保存水洗前樣褲, 由於樣褲未保存導致破損原因無法鑒定雙方均有過錯, 法院僅判決一方承擔責任有失公平。

現行法律規定對在訴訟中已有過鑒定意見的, 一般情況下, 不再啟動重新鑒定。 但是鑒定意見不改, 當事人又該如何救濟呢?辦案檢察官提出了一條新思路:以權威專家出具的意見作為抗訴的支撐,

作為法院重啟再審及鑒定的依據, 得到了院領導和同事的認可。

辦案檢察官經過多方努力聯繫到了華東地區三位元行業內的資深專家, 三天內驅車800餘公里赴上海、寧波、紹興三地取證, 順利完成了對專家的調查取證。 三位專家肯定了使用硫化染料染色會導致棉纖維脆損這一行業內的通識, 支持了辦案檢察官的預判。

向專家取證後, 此案的脈絡開始明朗。 鑒定機構在鑒定時沒有對所涉面料的染料進行檢測, 在分析脆損原因時也沒有同時從染料等其他角度進行考慮, 片面得出面料破損系由水洗工藝不良導致的結論。 原審法院據此定案, 有失偏頗。

2016年3月, 金華市檢察院向金華市中級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

但是法院回函認為, 在沒有出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之前, 檢察機關建議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再審。

金華市檢察院又立即啟動了跟進監督程式, 向浙江省檢察院提請抗訴。 今年5月, 浙江省檢察院認可了金華市檢察院的提抗意見, 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此後, 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裁定指令金華市中級法院再審。 11月28日, 金華市中級法院經過審查, 也認為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於是, 依法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 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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